陸文:炮製偽證、羅織罪名 中共破壞法律實施

在中共對法輪功持續至今已經十九年的迫害中,難以計數的法輪功學員被綁架、誣陷和判刑。僅二零一八年上半年,就有近兩千四百人次被綁架,非法庭審三百八十場,四百三十人被非法判刑。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可是各地公檢法系統對法輪功學員實施迫害時,都是打著《刑法》三百條第一款「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名義強加罪名,其所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

被中共邪教所操縱的兩高在司法解釋中,通過炮製偽證、編造罪名,將法輪功學員捍衛信仰自由的努力誣陷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本身就是中共邪教陷害好人的違法行為,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炮製偽證,通過一個非法的「認定意見」將法輪功學員捍衛信仰自由的努力與「利用邪教組織」關聯起來。
中共為其邪惡政權偽造合法性,也效仿文明國家設立了憲法,既然設立憲法就應該遵守憲法,可是無法無天的中共邪黨從來都視憲法為廢紙。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具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就包括以合適的方式和手段製作和傳播信仰宣傳品的自由,否則這種所謂的信仰自由就會成為一句空話。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實踐真、善、忍,家裡自然就會有法輪功書籍和各種出版物、電子刊物等;在被迫害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通過口頭交流、網絡、發放傳單等多種方式講述真相,是合法行為。

在中共的迫害中,這一切都成為了迫害的證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五條:「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這條表面上說是認定「邪教宣傳品」,實際上就是在認定「邪教」,而且是地市級以上公安局就有權認定。從法律上講,無論是最高法院也好,還是最高檢察院也好,其權力的來源及合法性只能是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中國,並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賦予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具有指定一個機構去認定一個組織是否是邪教組織的權力。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蒐集證據,而不是製作證據。但在兩高的授意下,公安機關通過製作一個「認定意見」,將法輪功學員持有的或傳播的法輪功書籍、出版物及電子刊物等認定為邪教宣傳品,將法輪功學員的合法行為與「利用邪教組織」聯繫起來。各地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案卷中,幾乎人人都有一份或幾份當地公安機關的「認定意見」,各地公檢法系統再以這個「認定意見」為依據,套上原本毫不相干的《刑法》三百條,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起訴和誣判。

在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中,幾乎每個律師都會問法官同一個問題:哪一條法律規定了法輪功是邪教?沒有一個法官能回答上來。

編造罪名,將「製作、傳播信仰宣傳品」等同於「破壞法律實施」
所謂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規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

在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案例中,幾乎所有的法輪功學員都會質問辦案人員:究竟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沒有一個公檢法人員能回答上來。也沒有一個公檢法人員能說清楚究竟破壞了什麼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起訴書同樣沒有這方面的指控和說理,即所謂犯罪客體只是一個虛幻的概念。

實際上,各地公檢法系統對法輪功學員實施迫害,並不是依據《刑法》三百條,而是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將「製作、傳播信仰宣傳品」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兩高在司法解釋中脫離《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和「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構成,將「製作、傳播信仰宣傳品」的行為規定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條定罪處刑,製造出「製作、傳播信仰宣傳品」的新罪名。

兩高製作出這個新罪名以後,公安機關就按這個新罪名蒐集證據。從以前的發放真相資料被惡意舉報引發抄家到今天的實名制認證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隨身物品搜查甚至手機內存掃描,就是在蒐集所謂證據企圖進行進一步的構陷。

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提審或庭審時,經常會出現這樣一個場面,就是公安人員或法官只讓法輪功學員回答「是」或「不是」。比如,這些書籍是不是你製作的?這些資料是不是你發放的?等等。因為在這些公檢法人員看來,只要回答了「是」,就可以按照「製作、傳播」進行定罪了。

兩高編造的這個新罪名還將法輪功學員持有的個人物品也列入到所謂的指控證據中。有些法輪功學員被綁架時身上並沒有任何物品,為了羅織證據,就把非法抄家所得的個人物品,以「預備傳播」為由,將法輪功學員誣判。

兩高破壞法律實施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證據的法定種類共八種,但無一種是稱「認定意見」的。並且在法輪功學員的案卷中,所有這些《認定意見》未附認定機構以及認定人員的資質文件,也沒有認定人員簽字。檢察員似乎也知道這個「認定意見」非法,所以在起訴書中將這個「認定意見」稱為「鑑定意見」以掩人耳目。

如果不考慮「認定意見」這個非法證據,法輪功學員製作、傳播、持有的所有法輪功物品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毫無關係,與《刑法》三百條毫不相干。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罪刑法定」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除法律外,任何文件或司法解釋均不能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

在我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製作、傳播信仰宣傳品」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製作、傳播信仰宣傳品」是兩高在司法解釋中製造出來的新罪名。兩高完全超越了司法解釋的權限,代行了立法權,違反了《刑法》第三條、和《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是違法行為。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兩高司法解釋通過炮製偽證、編造罪名,將法輪功學員捍衛信仰自由的努力誣陷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對憲法信仰自由原則的踐踏,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轉自《大紀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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