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福助涉友力案 更二审判4年

【新唐人2010年12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8日电)前立委罗福助被控友力纾困等案,台湾高等法院今天更二审宣判,罗福助因违反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伪造文书罪,判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科罚金新台币600万元。全案可上诉。

至于被称为罗氏家族“总账房”的被告林锦源,被依违反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伪造文书罪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科罚金4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

另外,被告徐慧萍、杨怡洁、高明达共同连续商业负责人,以明知为不实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各处有期徒刑4个月,减为2个月,如易科罚金,均以300元折算1天。

判决书表示,被告吴永祥共同违反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得有意图抬高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的交易价格,以他人名义对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者规定,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缓刑5年。

台湾高检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指挥台北地检署特侦组侦办罗福助家族涉背信、侵占等案,台北地检署在民国91年6月提起公诉,罗福助被具体求刑30年。

台北地方法院在92年9月判处罗福助有期徒刑4年;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处3年9个月徒刑;高院更一审宣判无罪;今天高院更二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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