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至初三上班 工资应加倍

【新唐人2012年1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2日电)劳委会今天表示,依劳基法规定,除夕到大年初三是法定休假日,雇主应照给工资;劳工若出勤上班,依法工资应加倍发给或换补休,雇主不可片面规定劳工仅能补休。

春节是传统且重要节日,具感恩及全家团圆的重要意义,多数民众利用此假期返乡与家人、朋友团聚及联系感情。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做上述提醒。

劳动条件处说明,除夕到大年初三(1月22日至1月25日)是法定休假日,若适逢劳雇双方约定的每7天休1天的例休假,应在翌日补假1天;若翌日又属上述休假日,可递延在休假日次日或由劳资双方协商择日补休。

近年来产业结构变迁,部分事业单位因行业特性,会要求劳工在休假日出勤。劳委会表示,若劳工同意配合在除夕至大年初三出勤,除原约定工资照给外,需再加发工资。劳工若在休假日出勤,也可择日补休,但雇主不可片面规定劳工仅能申请“补休”。

劳委会强调,按日或按时计薪的工时劳工,虽工作态样不一样,但也适用上述休假规定。举例来说,春节大年初一是星期一,原本约定星期二和星期四出勤的劳工,初一无出勤义务,若劳工应雇主要求出勤,应按平日工资数额给付两倍工资;至于原约定每星期一、三、五出勤的劳工,大年初一当天可休假工资照给,而同意出勤者另加给1日工资。

此外,劳委会提醒,从今年元旦起,基本工资已调整为每月新台币1万8780元,时薪103元,在给付工资时,应注意相关规定。

劳委会呼吁,春节期间出勤及工资给付,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不容许有违规情事。雇主若违法,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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