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闻】冤狱11载 原湖南教师控告江泽民

【新唐人2016年02月12日讯】“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第36条赋予公民的权利。然而,湖南衡阳市中南工学院电气工程系教师张鹏的11年冤狱,却对这条法律打了一个问号。违法的是坚持信仰的人们吗?还是践踏信仰自由的人呢?

99年7月,当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时,张鹏才开始修炼不到半年。他发现,信仰“真善忍”使自己心胸日益开阔,身体健康,工作家庭顺心如意。因此在当年的10月26号,张鹏从湖南来到北京,希望能向政府说明这一事实。

湖南法轮功学员张鹏:“结果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时候就被抓了,没有任何理由,就因为我是一个法轮功学员。我被关进了天安门广场公安分局。在那里我和许许多多的法轮功学员都受到了殴打,手铐背铐,用脚踹,用棍子打头部,这种折磨。”

当天还发生了另一件事情,党媒《人民日报》在第1版报导,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说“法轮功是邪教”。第二天《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重复这一论调。

当局对法轮功的迫害刚开始3个月,没有立法权的一个人的讲话,和一份报纸的评论,从此把张鹏和其他法轮功修炼者推向更严酷的处境。因为当局似乎找到了将他们判刑的所谓法律依据,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几天后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丝毫没有提到法轮功。

中国问题专家横河:“迫害法轮功是一场政治运动,从法律上说没有依据。他们当时认为,可能花两三个月就把法轮功打下去了,结果打了一两个月后才发现,没有任何法律基础。于是这时候,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写了一个决定,但是它没有提到法轮功。怎么办呢?于是就来了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去‘解释’这个法律,但它也没有提到法轮功。然后呢,再出一个《通知》,去解释这个《解释》,说我这个《解释》是针对法轮功的。法律是‘上位法’管理‘下位法’,它们呢,是从‘下位法’往上走。这在中国的司法史上是一个最荒唐的事情。”

时至今日,中国依然没有法律和法规认定法轮功是所谓的邪教,然而中共依然用《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来给法轮功学员非法定罪。

而张鹏就是其中的一位。

2001年4月25号,湖南省检察院用这个罪名逮捕了他,此后衡阳市中级法院用这个罪名判处他十年徒刑。入狱前他已经被开除工作,多次被抓,遭受酷刑。入狱后,酷刑更为频繁和严重。

张鹏:“我亲眼看到过有人被折磨死,有人被逼跳楼自杀,在监狱里边。那作为我自己受到的话呢,有很多次被用手铐铐起来吊。一吊一般至少是几十分钟,几个小时。基本上只让你脚尖踮着地,甚至完全离地,全身重量全压在手铐上,吊上一段时间,手铐铐的部位就裂开,流血,现出肉。”

2006年2月3号,张鹏为了直接向武陵监狱负责人反映这种长期违法情况,前往监狱大门值班室。狱警又对他施行吊刑,之后用竹板抽打他的臀部和腿部到皮开肉绽。2个月后,常德市武陵区法院给他加刑一年半。

张鹏只是众多法轮功学员中的一例。有人权律师指出,用《刑法》300条构陷法轮功学员入狱已经构成了《刑法》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而这也正是张鹏向“两高”控告江泽民时,在控告状中列出的罪行之一。

控告江泽民的总人数目前已经超过20万4千多人,而更多和张鹏有着类似经历的法轮功学员,正在加入这个行列。

采访/李清 编辑/尚燕 后制/舒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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