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二十三)

【新唐人2013年11月23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著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著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新闻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著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著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第六章 中国当代经济伦理的剧变

三、被破坏的市场道德秩序

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主要是由经济伦理的第一层次--职业道德和经济信用构成,这两者构成了人们的行为准则,使人们的经济交往有了规范。但现在的中国,这两者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1、职业道德感的缺乏和行业风气的败坏

所谓职业,从本质上来看,是社会职能专业化和人的角色社会化的统一。由于职业所固有的社会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每种职业在道德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做官有官德,行医有医德,从艺有艺德,经商有商德,执教有教德,从事学术研究有学德。各行各业都有与本行业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可以说,职业道德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在经济伦理体系中,它与经济信用一样,同属于第一层次,是整个经济伦理体系的基石。

所谓职业所固有的社会性质和地位,简单地说,主要是指职业和职务集中地体现着社会关系的三大要素--责、权、利。“责”是指每种职业都意味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遵守职业规则程序、承担职权范围内社会后果的责任,实现和保持本岗位、本职业与其他岗位、其他职业有序合作的责任等;“权”是指每种职业都享有一定的社会权力,即职权,如使用、操作、管理或支配某些社会资源的权力,通过职务报偿获得社会财富的权力。这些职权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一部分,在如何承担和行使职业权力上,体现着社会公共道德;“利”是指每种职业都体现和处理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尤其是那些以公众为服务对象的职业,都是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公众利益、行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集结点。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是职业的责任和权力所在,也是职业内在的道德内容。

从中国的现状看来,在处理职业的责、权、利三者关系上,恰恰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可以说无论在何种职业群体中,都没有多少人认识到自己的职业责任,对职业的“权”和“利”倒是有着特别清楚的认识。从社会实践来看,许多人获取财富不是依靠履行其职业责任,而正是依仗职权、破坏其职业的基本道德准则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分配的砝码自然是朝个人利益和行业集体利益倾斜,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成了后者的牺牲品。少数人从事所谓“第二职业”,如一些资源部门的官员到企业兼职,出任董事或名誉董事长之类,恰好是凭仗其第一职业的便利和权力,因之这些“第二职业”往往是以损害“第一职业”的责任和道德为前提的。

中国许多行业如房管、电力、电话、医疗、教育等行业都具有垄断性,至于工商、税务等更是凡开办企业者都需仰其鼻息的职业。由于生存需要,老百姓需要和这些行业打交道的时候很多。而这些行业中,几乎每一职位都有“权”可资利用,所以老百姓谈到“电老虎”、“房老虎”以及某些行政执法人员的劣行时都很愤怒,对许多行业滥用“职权”,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如看病动手术要给“红包”;小孩上学要送礼,要满足学校里各种各样不合理要求;到政府部门盖章批条要行贿等劣行,无不切齿痛恨却又无可奈何。这方面的极端例子为河北省雄县电力局副局长李玉成,这位李副局长1995年8月某天到该县一家酒店跳舞被婉拒,他遂利用职权编造谎言下令有关人员停电,造成4座35千伏变电站、15个乡镇企业及大半个县城停电长达半个多小时的恶性事件,使该县工农业生产蒙受了巨大损失,最后在调查组查实此事后,这位李副局长却只受到撤销行政职务及留党察看一年的处份。(注2)

《中国青年报》曾载有一篇“行业风气问卷调查数据”,该文谈到,公众最为痛恨的八种行业不正之风是:用公款大吃大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乱收费;利用特权索要财物;乱罚款;乱摊派;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企业的钱物。(注3)社会公众痛骂这类行为“比妓女还不如”,认为妓女拿了钱还要提供服务,还要讲“职业道德”,而这类人拿了钱,连起码的职业道德都不讲,还要破坏这一职业的声誉。比如在政府中担任公职本不是一种纯粹的雇佣关系,有其伦理上的精神意义,即要求担任者有个人献身精神。但现在不少政府工作人员拿了国家的工资,亦即人民的血汗钱,不但没有“为人民服务”,还要贪污腐化,挖政府的墙脚,破坏政府声誉,削弱了政府计划的实施,甚至还破坏了许多社会公共政策的原定目标。

如果说上述行为可冠之以“不正之风”,那么下述行为就只可以用“反社会、反道德”这类词来形容了。如走私贩毒、制假贩假、卖淫设赌、以及设立各种骗局等等。不少长途汽车的乘客都受过“车匪路霸”坑害,不少旅客上车之前说好的票价,等拉到半途,司乘人员强行加价,稍不依从,就是一顿毒打;或是半途甩客,旅客如有异议,就会被饱以老拳。(注4)一些路边店强行拦截过往车辆,用打骂等威胁手段要求旅客花高价“买”他们供给的饭菜,一辆车上只要有一个旅客不买,就坚不放行。有的旅客坐上一天车,被拦截7次,强逼吃饭5次。(注5)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些没有办法从公有财产中分一杯羹的官员,为了捞钱而设置“色情陷阱”诱人入局。如江西省上饶地区万年县石镇政办,在206国道线万年境内路段,与沿线部分路边店老板及妓女串通,利用卖淫妇女在店内或上路搭车等方式勾引过往驾驶员、货主或旅客嫖娼,店老板随即向石镇政法办“报案”,政法办派人到路上拦车将嫖客抓获处以罚款。自1992年11月至1993年9月止,石镇政法办人员采用上述手段共“抓获”嫖娼案118件,对161名嫖客处以罚款,总共罚没款项34.86万元。象这种设局骗陷他人谋取财物的行为,竟出自基层执法者,可见世风之坏。(注6)这一类行为早已不是正常的买和卖,和打劫已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如果说政府官员的腐败和企业经营者监守自盗的腐败行为属于权力制衡的范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以职业便利谋私属于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问题,那么这类强买强卖和设置“色情陷阱”之类则说明部分人已根本无视他人生命、财产的权利,根本不想付出市场交换中的“交易费用”,而用准暴力强制性地将别人的财富占为已有。上述种种行为的扩散,败坏着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

职业道德是一种软性的行为规范,在经济伦理体系中居于第一个层次。作为起中坚作用或者说主导型的道德规范,它本身受良心和社会成员个人素质的制约,同时又调节着人们的自我行为、人际关系和一切非法律关系的交往,是全体社会成员都需恪守的道德规范。据一份调查资料,1993~1995年这三年,社会公众最不满的三大问题当中,对社会风气的不满都很强烈,1993年有87.1%,1994年有93.3%,1995年有89.6%的被调查者对社会风气表示了强烈的不满。(注7)

在公务员之外所有的职业当中,以医生与教师这两大行业职业道德的败坏对社会影响最为恶劣。这里仅以医德为例。新疆建设兵团一家被评为高等级的“三甲”(三个甲等,是中国目前最好的医院等级)医院的院长曾经揭露医德的严重败坏,他谈到的现象让人触目惊心:医院领导的指导思想是“能赚钱的科室就是好科室”。医护人员为了“创收”,不择手段从病人身上刮钱,主要手段有:1、医生每开一张CT申请单,CT室即给该医生4.5元回扣。该院长统计过,某医生在一月之内曾开了60张CT申请单。而事实上,在这60位患者中需作CT检查的仅为20%左右;2、对同一病床可开3~4个住院证,被列为“加床”。每加一床,科室可增加收入5元;而事实上每一张病床只能住一个病人,其余名为住院的病人在家诊治也得交住院费;3、乱收费。一胡姓少年仅16岁,1997年6月以后曾住院3次,每一次诊断结果都不一样,共收费5,000多元,其中乱收费达1,000多元,是病人从未使用过的医疗器具或多开的注射器之类的费用,此外还加收了不少其父母的陪住费、护工费等。该院长指明,这只是随意抽查的一个病例,并非乱收费的典型。这位院长还指出,大多数医护人员向钱看,收红包、吃回扣现象司空见惯。而该医院自被评为“三甲”医院以来,为了保荣誉、保领导职位、保科室及个人奖金,上下共同说假话、说空话,根本无职业道德可言。这个医院全年收入8,000多万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卫生局从中得了不少好处。曾有人多次向卫生局反映这个医院的严重问题,而卫生局等主管部门竟将这些信件原封不动地转回医院,以至于写信反映问题的人受到打击报复。(注8) 著名的河南爱滋病蔓延事件,就是当地医院缺乏医德,在为卖血者抽血时未使用消过毒的针管而导致交叉感染。这种情况在中国各地时有发生,黑龙江鸡西市滴道区妇幼保健院在为新生幼儿办理出生证明时强行卖针剂--家长不购买针剂就不予办理出生证明--导致大量新生幼儿中毒,从1996年6月1日到1998年9月,共有192位新生幼儿中毒。(注9)山东省济南市一些医院(包括一些很有名的大医院)为了赚钱,不顾病人身体安危,在给病人输氧时竟然输工业氧,收费时则按医疗用氧的价格收取,每年赚取的差价高达30多万元。(注10)医院强行向病人卖高价药收取回扣的事更是比比皆是,湖北省武汉市一医院60多名医生都向病人强行卖药,收取回扣,每天每人的回扣费高达100~200元。(注11)医疗行业是一个绝对的“卖方市场”(Sellers’ market),患者面对医生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能力,只能任医生宰割。其职业道德堕落到如此地步,实为文明社会所罕见。

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 )认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基础就是‘责任感’,这种责任感源于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的道德感。”没有基于道德感基础之上的责任感,任何职业都将失去它的社会价值:对于社会,它不能有效地实现职业职能、创造效益、组织社会结构与稳定社会的价值;对于个人,它不能实现长期谋生,进行个人技能的积累,为社会创造服务与作出贡献的价值。要言之,完全丧失了责任感的人,已不能被视为文明社会的一员。由无数多个这种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其生存意蕴也将降低到一种非常可怕的程度。

2、社会道德崩溃的制度原因

中国社会道德崩溃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

1978年以后,中国经济体制发生了两个最重要、也最引人注目的两个变化:一是指令性经济计划的消失,二是非国有部门的扩张。不少研究者面对这两个变化,很自然地简单运用“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这样的“两分法”,很快得出结论:中国现在已经形成了市场经济机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体制。他们显然没有注意中国的现实:计划经济消失以后,填补制度空白的却不一定就是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计划经济固然已经瓦解,但来自政府和垄断性国有机构的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不仅没有减少,而且变得更加“随意”化。可以说,中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并非由市场机制主导,而是一种半市场交换、半“随意化”行政性干预的“双轨制”。这种体制既与西欧的古典市场经济不同,也与东亚地区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体制不同,它寄生攀附在现存的社会主义政治社会体制上,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滋养着日益泛滥的腐败。

在中国大陆,政府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将“改革”狭窄地定义成“改革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调整排斥私有经济的意识形态”。在这种宣传的浸染下,久而久之,连很多学者也习惯成自然地接受了这种观念,以为只要在意识形态中给市场经济留下必要的位置,在经济活动中清除了价格的计划管制以及生产、流通、劳动力的指令性计划管理等等,把更多的经济活动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和企业,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基本成形了。但事实上,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计划经济加意识形态”的简单构成,在社会主义的制度的长期作用下还生成一定的社会结构并产生一种制度性文化。这种社会结构与依附其上的制度性文化不可能随着中国这种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跛足”改革而消失。事实上,这种社会结构与制度性文化不但顽强地生存下来,还为中国的转型过程深深地盖上自己的“烙印”。这种改革的结果是在原有的政治社会基础之上建造了一种既承认原来的权力体系、又承认市场交换活动的经济体制。

中国计划经济的经济管理方式消失以后,它的两个基础仍然存在:

第一,从中央政权到乡政权那庞大的党政部门和垄断性国有机构的组织架构并未解体,只是作了某些合并、或更换一些名称。这些机构拥有的可以随时插手日常经济活动的权力从未被取消或否定过。

第二,党政干部和垄断型事业机构的员工依然享有相当高的政治社会地位。这些利益群体的活动能量比改革前只有过之而无不及,只是其生存环境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1、随着经济决策权力的下放,过去集权体制中自上而下的纪律约束大大软化,各机构或个人获得了充分的活动空间。2、各机构和个人的行为目标也有很大改变。过去是努力完成上级指示,以便有机会扩大机构的权力和级别,谋求个人的升迁。现在则是机构要努力“创收”,个人更是“一切向钱看”。3、计划经济的瓦解使财政再也不可能象改革前那样垄断财源,随着国家财政能力的下降,上级机关再也没有足够的财力为下级机构拨付足够的正常活动经费,更无法满足这些机构员工永无止境的提高工资福利的要求。

在这样的情势中,机构和干部们的行为方式自然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不再是单纯听命于中央政府的“驯服工具”,可他们也不是真正受民众监督的公务员;他们既不愿意放弃优越的政治社会地位,也不甘于经济地位有所下降。于是他们一方面代表政府执行公务,另一方面也利用执行公务的权力获取额外经济利益,因为这是他们轻车熟路与最可能抓住的机会,“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这两句话就是当前中国政府官员们普遍的心态与行为动机。

在转型过程中,政府或其他垄断型机构对经济活动广泛的行政性干预,还表现为90年代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业的商业化趋势。由于行政事业机构仅依靠财政拨款度日,一定会陷入“半饥半饱”状态。为了成为“先富起来的人”当中的一员,绝大多数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都在精心盘算着如何借手中权力使个人利益最大化。这样就形成了一种转型期独特的制度性文化,即政治权力资本化与政府行为企业化,具体表现为相当普遍的“创收”活动,这在开始被视为不得已的权宜之计,最后竟成了屡屡见诸于官方文件的一个专门名词。最普遍的做法就是利用机构本身拥有的权力和机会来交换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诸如屡禁不止的行政机构借故摊派、新闻媒体实行“有偿报道”、大专院校办短期“培训班”与巧立名目卖文凭、中小学卖学位(即学生读书的指标,并非高等学校的学位)、收“高价生”、出版社卖书号、医院向公费患者强行推销昂贵药物、搭售日用品等等。这样,税收稽查权、新闻播报权、学历授予权、出版发行权等过去与商业交换无关的权力机会都变成了“创收”的工具,其结果是将“市场交换”扩展进政府机关和公用事业,这种“市场经济”活动的范围比任何发达国家还要宽广,其必然结果是大大扩展了“寻租”活动的空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了谋利,不断制造机会、增加对日常经济社会活动的干预,并将这种干预变得更没有规则、更随机化。在财政支付能力缩小、而机关事业机构并未相应缩编的情况下,这类活动可以在短期内有效地减轻财政负担,增加机关事业部门员工的收入,起到稳定官员队伍的作用,中央政府因此对这一现象“睁只眼闭只眼”,从未认真禁止。但是从社会效果来看,这类活动却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活动秩序,瓦解了道德标准,腐蚀了社会肌体。当这类活动是由单位有组织地进行时,常常被称为“搞活经济的‘创收’活动”;如果是员工假公济私、个人单独进行,一经查获则被视为“腐败”。比如高等院校以集体名义卖文凭与学位,只算“创收”,教师员工人人拥护;但如有教师向学生卖分数赚钱,一被揭发则身败名裂。如新疆乌鲁木齐市卫生学校一位高级讲师向不及格的学生索费数百元,将学生成绩升等,不及格改为及格,理所当然被视为腐败行为。(注12)实际上,当行政事业机构有组织地从事这类活动时,它与个人假借机构名义所进行的同类活动常常无法区分,机构的不当“创收”与个人的“腐败”行为可以彼此转换、相互掩护。 在这种极为混乱的秩序之中,很多社会成员一方面是受害者,一方面又是混乱的制造者。他们有两副随时可以轻松转换的面孔:在评价自己的行为方式时,他们会从利益的角度出发,为自己的不当谋利行为进行理直气壮的辩护;在评价他人类似的行为时,却从道德的角度义正辞严地加以指责。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陕西省咸阳市工商局官员商标广告管理所副所长尚美英敲诈勒索案。1997年6月,尚美英认为其辖区内的步长公司在商标使用与宣传广告中存在不当行为,于是威胁步长公司负责人,她将以工商局的名义向该公司的151位客户发出损害该公司形象的151封信,每封信勒索价码1万元,共为151万元。步长公司多次央求尚美英降低价码,尚美英坚持一封信1万元的勒索价。该公司只得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局将这位尚副所长拘留数天后,判令取保候审,在其出狱当天,咸阳市工商局竟然为这位涉嫌敲诈勒索的副所长举行了隆重的欢迎仪式,视其为“英雄”。(注13)

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在计划经济消失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经济体制会是一种与计划经济无关的“双轨制”,即发育中的市场机制与行政性干预并存。这里讲的行政性干预不是指政府的正常宏观管理,主要是指两类情况:一种是为满足个别利益集团而实施的政策,例如银行奉命向长期亏损、拖欠大量逾期贷款的国有企业继续提供新贷款,这样作既有损经济效率也有损社会公平;另一类是拥有权力的机构或个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主要是为了满足干预者个人或小群体的经济目的,这样的干预不可能有明确、统一的规则,因此中央政府也很难有效地控制,只能定期地发动“反摊派”、“反贪污”之类的“运动”加以遏制。实际上,这类现象正是现行的半市场调节、半“随意型”行政性干预的“双轨”体制的一种“体制病”,不从体制方面祛除病根,只是借助树立“模范人物”的道德宣传或进行“运动式”打击惩处,根本无济于事。

这样的“双轨制”可能存在相当一个时期,因为一方面它具有市场机制的一部分功能,为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提供了市场规则,保证了经济活动的进行;另一方面,它不但承认和保留原有的权力结构,而且为原有的权力结构注入了新的活力,从而巩固了原有权力结构的基础,使广大公务员群体成为改革当中最大的受益者与中国“改革”的坚决拥护者。正由于这一点,中国政府根本不打算在短期内进行触动权力结构的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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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4月19日。

注3:《中国青年报》1995年3月10日。

注4:《深圳晚报》1995年11月22 日,“触目惊心广深路”及其后数天的连续报导。

注5:《半月谈》1995年第24期。

注6:中共中央纪委编写:《正义与邪恶──惩治腐败最新大案要案纪实》,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1月出版。

注7:《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3月15日。

注8:《深圳商报》1998年8月16日第8版。

注9:《深圳商报》1998年12月16日B1版。

注10:《深圳晚报》2001年6月8日第8版。

注11:《中国剪报》1999年6月25日第1版。

注12:《深圳商报》2000年11月12日A3版。

注13:《中华工商时报》1998年6月19日第5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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