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二十五)

【新唐人2013年11月30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著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著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新闻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著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著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第六章 中国当代经济伦理的剧变

五、经济信用为何失常

中国近年来之所以出现如此严重的经济信用失常现象,已有许多文章讨论并总结了几条原因,认为某些不适合市场经济的体制性因素成了经济信用失常的温床,如历史原因造成企业自有资金缺乏,高负债经营从而导致企业硬性违约;宏观调控波动性与信用约束软化的矛盾;大量资金体外循环;金融机构的不良信贷;银行间占汇压汇,等等。由于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通过占压别人的资金解决自己的困难,其结果就导致大家陷入“三角债”旋涡。

上述分析其实都只是一些表面现象,因为如果只是这样,那么由国家出面,采用放松银根等方法,这一问题还不是不可解决的。但是中国经济信用失常的深层次原因并不象上面所说的那样简单,它关涉到一个民族的经济伦理观念劣变的问题。

大量事实表明,中国目前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的硬性违约,并不完全是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或自身资金紧缺而造成的硬性拖欠,从而使经济合同成为一纸空文。许多经济主体在成立之日开始,就有意设置陷阱,利用欺诈手段和另一方进行经济交往,一旦骗子面目败露,这些人就会卷款潜逃,隐匿踪迹,根本没有想到日后承担义务、履行合同的问题。这方面的例子近年来经常见诸报端,如湖南岳阳县荣家湾一些党政单位,自1992年开始,根本不理会政府有关“党政单位不许办公司”的规定,兴起一股办实体“搞创收”的风气,逼着工商部门发执照,开办大量皮包公司。由于这些机关工作人员根本不懂如何经营企业,便从社会上聘请了一些无业游民来搞经营,或是将公司承包给他们,自己坐收渔人之利。这些被聘请者当中,有许多本来就声誉不佳的骗子,但却被这些党政单位视为“能人”。有了“国营企业”这块招牌以后,这些骗子则以“国营企业经营者”的面目四处出击,采用五花八门的骗术,在全国各地骗货、骗钱。全国许多追债者近年来云集岳阳县讨债。其中一些惯骗经常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的办法,今天是这个公司的经理,明天可能是另外一个公司的董事长,而且行踪不定,有的已经把公司开到外地去了。荣家湾亦因此而得到 “骗子湾” 的“美誉”。(注39)这类以行骗为目标的公司目前在中国绝不是少数,仅是传媒公开曝光的就不知凡几。

上述这类商业欺诈行为在中国目前广泛存在的原因,根源在于当代中国信用观念缺乏:既缺乏传统的道德范畴的“信用”,又缺乏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契约意识。加之众多社会管理者政治道德不彰,肆意伸张个人利益,从而导致不少人把坑蒙拐骗看作是市场经济的交易谋略,认为市场经济就是骗子经济,可以自由行骗,不讲信用。如安徽省阜阳市农副产品经营处负责人王某某多次利用库存的少量商品作样品,与外地签订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一旦合同签订,他就千方百计刁难对方,想方设法制造纠纷,然后以对方“违约”为由向阜阳市地方法院起诉。由于他采用贿赂行为买通法院一群法官,所以他每件案子都能胜诉。在这个案件中,涉嫌者18人,被立案查处的14人,其中法官8人,律师2人,其他4人。(注40)据公安部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天津、沈阳、大连、深圳等一些计划单列市每年因诈骗造成的经济损失均在2亿元以上,全国每年损失约几十亿元。其中被公安部门追回的仅占40%,大部分不是被犯罪分子挥霍、侵占,就是流出国境。更令人深思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当被骗者上门求告时,对本地的经济信用失常行为不是进行制裁,而是采取放纵的态度,深层意识里甚至认为拖欠有理,拖欠有利,拖欠出效益,有的还对失信者采取保护政策。1996年11月北京市工商局在一份情况通报中透露,以签订经济合同作幌子的违法活动非常突出,名目繁多,花样迭出,主要手法有18种之多。大致可分成五大类:一是移花接木,假冒或借用他人名义或货物,骗取对方信任;二是利用广告、信函、传单等媒介,散发虚假信息;三是虚构货源,伪造文书,如伪造执照、私刻公章,或者内外勾结,窃取合同文书等;四是利用用回收产品、包销产品、低价销售,夸大产品真实价值等利诱手段;五是利用对方法律素质低或法律不健全,在合同中设下种种陷阱,或恶意串通,骗取对方财物。(注41)

在经济信用失常和大量经济行为失范现象的背后,起深层次作用的是所谓“地方保护主义”。这一点,中国政府其实也早已看出。1996年1月,国家经贸委主任、全国打假办主任徐鹏程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采访时就谈到,地方保护主义成为严重影响“打假”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有些地方“上动下不动”,对本地发生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不管不问,甚至纵容包庇;“打假”打外不打内,涉及外地的案件查的多,对本地的案件不查或者敷衍塞责,避重就轻;对外地到当地查办的案件故意推诿刁难,制造种种障碍。有的地方由于有地方保护主义作后台,制假售假违法者气焰嚣张,暴力抗拒执法。近年来,在广西、云南、山东、河北、河南等地都曾发生过暴力抗拒执法的恶性事件。徐鹏程认为,这里不仅是个认识问题,也有个利益机制问题,还有少数干部的腐败问题。少数地方存在“假冒得利”、“假冒出效益”的错误认识,把造假售假视为发展经济的一条出路,把“打假”和搞活经济对立起来。(注42)有些传媒引经据典地论证,国际上某些地区、某国在经济起飞时期,是如何依赖大规模制假售假积累了资金,才有了后来的发达兴旺。这种思想上的误导,无异于对经济信用失常行为加以鼓励。

可以说,中国信用失常的问题关系到政府、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机构与信用消费者等四个层次。从政府方面来说,这方面起了相当恶劣的示范作用。中国政府本身就是一个虚假信息的制造者与提供者,统计数据造假与“为维护党与政府形象”而制造假新闻均算得上举世闻名,不少政府官员更是具有两面人格的人物,在公开场合说假话已经成为官员人格的一部分。兼具政府机构功能与民间组织代表这二重角色的行业协会本身就需要在不同的场合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必须能够轻松自如的随时进行角色转换。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信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既缺乏信用观念,又缺乏外在的信用压力,违规做假账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一些客户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迫使会计师事务所造假,如果会计师不协助客户造假,就有可能失去业务。近几年发生的股市欺诈案中,每一起中都可以看见会计师为虎作伥,协同企业造假。

经济伦理关系是否失常,实际上关系到一个地方投资软环境的好坏。改革以来经济发展日趋落后的湖南省,其省委书记王茂林在1996年2月9日的一次会议上就指出,湖南投资环境不被看好,主要不是“软”“硬”件问题,而是人文因素的缺陷。他指出:“一条107国道本是湖南的经济动脉,可一些人设关立卡,屡禁不止,名曰查走私,其实是敲诈勒索。车一停,这个上来强卖矿泉水,那个硬行卖鸡蛋,弄得过往客人怕在湖南段落脚。广东某报一个版,登了我省岳阳市荣家湾还有多少骗子的文章,湖南人脸上有光彩吗?岳阳市人脸上有光彩吗?如此,湖南对外开放能扩大吗?”“做生意要讲信用,这是自古以来的道理,可早一段,好几家外省公司写信给我,说我们省几个公司收了他们的款不发货,意思是要我帮助解决。省地市各级法院也受理了不少这样的案件。”(注43)这位省委书记在这里讲的“人文因素”,实际上就是包括经营哲学、企业文化、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在内的经济伦理观念。

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一个国家的管理者和其人民如果容忍甚至纵容这种严重的经济信用失常行为,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注定要陷入过度投机之中,只能是第二流乃至末流的。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里,经济信用从来就被放置在很高的位置,这一点有其深厚的文化根源。如休谟认为,人类社会之所以能生存,就是靠了三条自然律:一是对私人财产占有的尊重;二是对财产占有者转让财产的社会公认;三是承诺的兑现。第三点讲的实际上就是“信用”两字。如果再详加分解,“信用”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为了生存需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某商品信誉好,购买这一商品的消费者就会增加,有利于生产该商品的厂家发展。但是如果信誉仅仅停留在这一层次上,容易导致人和人之间互相利用的短期化行为,所以信用还必须上升到更高层次,建立超越个人利益、体现信誉、正义的规则,即法治。中国目前的现状是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的“信誉”尚有待建立,更不用说所谓行之有效的“法治”(不是法制)。1996年以后全国的工商业企业一窝蜂地推出“承诺制”,但观看那承诺内容,有许多其实只是将外在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承诺范围内,如反腐倡廉、正确使用行政权力、不乱收费、不吃卡拿要、不收受礼品等,而这本是由法律约束的内容,有纪委、监察、审计部门主管;如水质与燃气热值等指标,本来有国家、行业标准甚至还有国际标准与有关质检部门管理;如不销售伪劣商品、不短斤缺两,保证商品质量不出问题、出了问题派人上门维修,服务态度一定好等等,这些本有行业与部门规章管束。上述这些“承诺”有如母鸡下蛋保证鸡蛋有壳有皮有蛋黄蛋白之类,本是商业或社会行为应有之义,现在却要作为“承诺”的内容推出,这一事实正好可以作为中国社会经济伦理畸变的有力佐证。如果将“信用就是金钱”这些资本主义信条与现在中国信用失常的情况对比,很难相信这种信用失常状况会使中国经济进入良性循环,并使中国社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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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9:《南方周末》1996年1月12日。

注40:《老年报》1996年2月13日,转摘自《报刊文摘》1996年2月26日。

注41:《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12月4日。

注42:《深圳法制报》1996年1月10日。

注43:《湖南日报》1996年2月10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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