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四十八)

【新唐人2014年1月17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著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著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新闻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著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著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 第十章 黑色经济与黑社会组织的勃兴

四、黑社会组织泛滥对社会的恶劣影响

1、黑社会行为方式对社会价值观的渗透

从90年代以来,黑社会价值观念渗透到中国人的社会行为方式上。这方面最典型的表现是权力之争往往借助于黑社会势力介入。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官杀官”事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比较有名的有这么十几件:1995年江西安义县县长陈锦云买凶杀该县县委书记胡次干、副书记万先勇;1997年3月广东省阳春市委书记严文耀、副市长杨启周、财办副主任林启菊等人密谋杀害原阳春市长等人;1999年6月28日原舞钢市委书记李长河杀该市八台镇镇长吕净一夫妻俩;1999年3月16日海南国税局税官杀检察官黄崇华;1999年3月26日,抚顺司法局局长谋杀县委书记案……,这十余起案件都是政府官员借助黑社会手段买凶杀人,而凶手有些是黑社会成员,有些则是社会边缘人物。

中国官场竞争本来就极不正常,往往不是凭借本人的德行、能力、勤政、绩效,而是德能勤绩之外的东西。这种干部选拔机制已经让社会饱受惩罚,现在引入黑社会手段更加剧了这种竞争的无序性。更重要的是,黑社会势力介入社会政治生活的恶劣做法,使得社会各界都竟相仿效,近年来中国民间社会屡屡发生各种绑票事件与买凶杀人事件,有的后面还有警察做后台。在中国的专制威权体制下,人们本来就缺乏安全感,黑社会这种以暴力为主要手段的社会另类权力的崛起,更加剧了公众的不安全感。

2、黑社会组织对经济活动的介入

黑社会组织早就开始打造自己的经济基础。最先滋生黑社会势力并被其控制的是娱乐圈,这一点与国际社会没有什么区别。《羊城晚报》(注17)曾以“黑社会势力渗入娱乐圈”为题进行过专门报导。这类黑社会组织从事经济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企业化经营型:这是黑社会组织中比较成熟的高级形态。在90年代上半期,这种成熟形态的黑社会组织还处于萌芽阶段,但到了90年代后半期,这类黑社会组织发展非常迅速,全国各地都可以看到这类黑社会组织的活动。这些人与社会权力部门维持着良好的密切关系,其组织成员已打破了血缘、地缘关系,一些头目还受过良好教育并有一定的社会身份。其主要财源收入有三大类,一是成立公司,如追债公司,这些公司有的名之为“某某资产重组公司”,让人还觉得这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产物。1995年3月5日在沈阳破获的“航天清款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由一些黑社会成员组织的所谓“经济实体”。(注18)只是这一黑社会组织无论从组织形式还是从其背景来看,都属于“初级阶段”,不够成熟,与作者了解到的“深圳某某资产重组公司”的背景与运作方式不能相比。二是跻身于一些新兴行业,如啤酒屋、健身行业。其办法有多种:或由自己直接经营,或与别人共同经营,或参股。这种参股有的是黑社会组织看到该行业有利可图,用各种方法使原业主无法正常经营,最后挤走原业主;有的是原业主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诸多困难被迫寻求保护,自己找上门来。三是向“妈咪”(即老鸨)收费。在2001年全国“打黑”行动中,四川省破获了一个打着“天鑫经济贸易公司”的旗号进行经济活动的黑社会组织,这个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开赌场、收保护费、报复杀人、绑架勒索。根据披露的材料,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下旬,实际负责人是王勇,但他们聘请不知情的李某某挂名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一个次要头目张敏担任总经理。公司将赌场经营、人事、武装、维持所控地盘秩序、收取保护费等“业务”分给了各个头目负责。公司成员每10天发放“工资”一次,按等级不同,金额从300元到500元不等,并在每次行动之后,有数额不等的“奖金”。 平时,他们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监控地盘,接受由王勇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指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下列几项:在客运市场,按上车人数,收取每人10元的“保护费”;在电脑市场,按批发光碟数量,每月收取摊主高额的“保护费”;在他们自己经营的赌场中,发放高利贷和收回入股钱款等。 到1999年10月案发时止,该公司已有20名成员,形成了一个分工明确、管理严格、组织有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注19)

(2) 以暴力为资本型:这是当前中国黑社会的主流形态,也是黑社会组织的骨干力量。这些团伙进行诸如走私、贩卖枪支、偷运毒品、组织非法偷渡、伪造各种证件,欺行霸市等活动。这类团伙成员关系紧密,多以地缘关系或血缘关系为结合纽带。如活动在广东深圳市的潮汕帮,主要是由揭阳、海丰、陆丰一带人组成。这些组织最初主要是在菜肉海鲜批发市场欺行霸市,形成恶势力,然后走向娱乐业。以后在公安系统也结纳了一定关系,渐渐走向“正规化”,打打杀杀之类的事逐渐干得少一点了。其主要收入来自酒楼娱乐业的“保护费”及向其“保护”场地的妈咪收“场费”,有些也参股娱乐业。

这些以暴力为资本的黑社会组织,正采用各种形式介入社会正常经济生活,比较典型的例子有海南的“南霸天”一案。这个案子很清楚地说明了黑社会组织和政府中掌权人物相勾结之后对地方的奴役。

“南霸天”王英汉是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王宅村人。80年代初,王英汉擅长武术,以开武馆教授武功为名,网罗门徒。1985年至1989年,他凭借多种手段当上了王宅村村长,进一步网罗流氓烂仔,为其充当打手和保镖。1988年海南办经济特区后,王英汉马上变“武教头”为“包工头”,利用他纠集的黑社会帮会势力,强占工程项目。凡金江镇内的建筑工程,绝大多数得由他做,不做也得挂名分利,由此一举成为暴发户。这个带有宗教、行帮性质的黑势力,其骨干成员都是“两抓两放”或“三抓三放”的刑事犯罪分子。几年来,这个团伙共打死2人,打残13人,遭其侮辱、殴打、抢劫、敲诈者不计其数。一位主持正义的县公安局副局长想依法处理王家的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就被莫名其妙地免了职,罪犯也在15天后获释。这个团伙在其鼎盛时期,对当地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和政府的某些部门也进行公开威胁和敲诈勒索。1993年12月,海南顺安实业公司经理李某某与县政府签订了一个修路合同,修建县政府门口至电视塔一段水泥路面。王英汉得知后要求分一部分工程做,遭拒绝后竟用武力威胁工人停工,李最后被迫送了18万元钱给王,才将此事了结。(注20)这种例子在当代中国绝对不是个别。如1996年福建惠安县侦破一个专门发放高利贷,并操纵民间帮会并引发多起刑事案件的黑社会团伙,其头面人物连希圣认该县公安局局长郑妈魁为义父,姐夫任水津又是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这一团伙仗着有这些铁杆人物撑腰,平日欺男霸女,横行霸道,大发横财,无恶不作。(注21)另一个以张国进为首的黑社会团伙,从1989年起,就以深圳市文锦渡、皇岗这两个口岸,专以福建籍的客商为敲诈对象。他们对福建在深圳市做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和来往车队强行收取“保护费”,并迫使福建籍公司、车队支付其吃喝玩乐的费用。仅福建三远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就被收取“保护费”以及被迫支付张国进等人的各种费用累计近100万元人民币。还有10多家公司也遭此厄运,被收取巨额“保护费”。凡不服其控制的企业负责人均被这黑社会团伙用暴力伤害。这类黑社会组织如不是那种树大根深者,就容易被绳之以法。但另一类和当地警方有联络的,就不是那样容易清除。

最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种倾向:在经济信用严重失常的情况下,一些经商者和政府基层单位因用正常手段保证不了自己的应得利益,竟起用一些地方流氓来帮助自己收欠款甚至税费。如江西漳树市淦阳街财政所和鹿汇街财政所于1996年4月分别聘请了3名社会无业人员(其中有劳改释放后劣迹累累不思悔改者),向来往的三轮车收税。该所所长声称:因为人们税法意识淡薄,有人偷税漏税,赖税不交,故需借助这些地痞的力量,以“毒”攻“毒”。某全国著名的小商品市场的一些个体老板,因为人家欠债不还,不得已请了一些黑社会人物帮助催讨,据说这些人物讨债“成效显着”,只要他们一上门,不仅欠债赖债者会分文不少地送上欠款,连一些多年的“死账”也被他们讨回。(注22)

有的黑社会帮会头目对地方的控制较之上述人物还要厉害得多,如山西临汾的老百姓流传一句话:临汾有两个市长,一个是白道市长,一个是黑道市长,即黑社会组织的龙头大哥安小根。据披露,这个“安市长”是个城府很深、谋略智慧型的犯罪行家,他没有自己的地盘,却能在平阳府里任何一个霸区吃香喝辣,可以统领整个临汾8大黑帮的行动。这位“安市长”不管在临汾的哪一个歌舞厅里出现,老板都要出门迎接,歌手要专门献歌献艺,所到之处,群呼“万岁”。他看中一个村子的地,村民们响应市政府“绿色计划”而辛苦栽种的3,000株树苗,顷刻之间就被他手下的爪牙用推土机铲掉。设局赌博吃大户更是他的拿手好戏。有人因听别人呼他为“市长”,出于好奇多看了他一眼,竟惨遭杀身之祸,杀人者却逍遥法外。他一位手下的妻子因有几分姿色被他霸占,只因说了一两句不满的活,便被其另外几位手下打残。(注23)从上述这些事情中,可看出在这个小小的临汾市,黑帮势力之“鼎盛”,以及一般民众之忍辱负重的生活状态。

以上这两种划分其实并不总是泾渭分明,从事企业化经营的黑社会组织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往往要借助暴力。从2001年中国大陆各地的“打黑”报告来看,几乎所有的黑社会组织都有自己的经济基础,而这些黑帮在打造经济基础时,无一不带有暴力性质。不少黑社会头目的财产完全是通过经营非法生意得来,如广西百色的周寿南,表面上挂的牌子是“百色饭店娱乐总汇”,实际上是通过垄断广西百色的赌业经营聚敛财富。而沈阳嘉阳集团的董事长刘涌,则是非法手段与合法手段一起来,而其合法生意一般也是通过非法手段,在短短几年间聚敛钱财逾7亿元人民币。比这两者更绝的是用黑社会手段经营合法生意,这方面的典型是河南许昌的梁胜利黑帮。这个黑帮涉足的是合法生意,但其手段却完全属于非法。比如他看中了南阳市场的布匹托运生意,就采用暴力手段驱赶原来的经营者,迫使其他人退出市场。凭借这种手段,梁胜利黑帮进入了服装、鞋帽、建筑、建材、运输、饮食娱乐业等多个行业,并在内部划分了势力范围。但其经营手段却完全不是合法手段,而是采用暴力手段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掠夺垄断利润。最后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凡属这一黑帮组织涉足的行业,所有的人都“自动退出”,不敢与之竞争。但更多的中小黑社会组织是采取收取“保护费”等形式建立经济基础。(注24)

随着中国证券业的发展,黑社会的触角已经延伸到股票市场。2001年披露出来的兰州黑帮操纵证券黑市,洗劫股民数亿元的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据调查,这些证券黑市幕后操纵者其实就那么几个,掠夺来的钱财都被这些人投入合法行业(主要是房地产),借此发财者俨然已经是兰州乃至西北商界的的名流。他们的各种关系网已经盘根错节地伸展到了政界各个角落。工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这些案子移交公安局,而当地公安局总以证据不足拖着不办,任其继续诈骗。就在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对此事进行连续报导的同时,兰州的证券黑市还是屡禁不止。直到全中国舆论群起指责,这一案件才算是在舆论压力下受到政府部门惩处。(注25)2004年3月“北京门事件”的主角、香港美邦集团老板、黑社会头目国洪起被江苏省公安厅逮捕以后,他与北京市第二商业局(政府机构)官员联手侵吞香港嘉利来数亿资金案件曝光。通过这一事件,人们发现这位黑道人物与中国资本市场瓜葛甚深。据已披露的有限信息,国洪起长期在证券和投融资领域活动,并且编织了一张巨大的关系网,被捕前在香港和内地拥有数十家公司,所掌控的资产在80亿元以上。他在“北京门事件”中,以1200万美元的注册资金与北京市二商业局联手,得到市值6亿元(60%)的股权,是嘉利来项目股权转让最大的受益人。北京二商集团不遗余力更换股东,不惜“冒犯”中央政府部委,其国有资产却分文未增,将从嘉利来得到的利益转送给新的合伙人。有国家商业部撑腰的香港嘉利来多次起诉,但均败诉,据说国洪起与北京二商集团的支持者当中有高层政治人物。(注26)

种种迹象表明,一个通过地下经济活动──其中既有地下工厂、黑市交易、地下金融机构、走私等非法经济活动,也有毒品买卖、非法卖淫等违法经营活动的黑色犯罪链条--正逐渐深入地影响着中国正常的社会生活。势力较大的黑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已在一些地区与社会底层成员中成为一种“公共权威”,并与当地政府的一些官员相互勾结,相互利用。从社会后果来看,这种社会权力黑社会化的趋势对社会安全与人民生活形成了极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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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7:《羊城晚报》2001年2月10日B1版。

注18:《粤港信息日报》1995年5月6日。

注19:《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5日。

注20:《南方周末》1996年1月19日。

注21:《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6月5日。

注22:《南方周末》1996年11月1日。

注23:原载《山西青年报》,转摘自《深圳法制报》,1996年8月25日。

注24:新华网河南频道消息2001年12月23日。

注25:《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12月17日。

注26:玛雅:“北京门事件――嘉利来案显露地方官员挑战中央权威”,香港《凤凰周刊》2005年第14期(总第183期)。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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