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连载】杨继绳《墓碑》(六十二)

【新唐人2014年1月31日讯】【导读】《墓碑》是一本记录中国六十年代饿死三千六百万人的大饥荒真相的著作,作者是前新华社经济记者、《炎黄月刊》副社长杨继绳。他花了十多年时间,查阅资料,访问经历大饥荒的人,收集了上千万字的资料数据,以翔实而丰富的资料记录了大饥荒饿死几千万人的史实,揭穿了中共官方所谓“三年自然灾害”之谎言, 揭示了饿死人的根源是人祸而非天灾。《墓碑》获得二零一三年美国海耶克图书奖(The Hayek Prize)。作者说《墓碑》不仅是为纪念死去的三千六百万人的灵魂,也是希望“埋葬”造成这个悲剧的中共体制。

(接上期)

第十七章 人民公社--大饥荒的组织基础

要了解人民公社是怎样出现的,就得了解中国的农业集体化。中国官方一直称农业集体化为农业合作化。因此,很多出版物上把农业合作化和农业集体化混为一谈。其实,合作化和集体化是两个本质不同的东西。前者是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合作,后者是剥夺个人利益。前者是私有制基础上的互惠互利,后者是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有人用发达国家至今还有合作制的事实来为中国合作化辩护,实际是风马牛不相及。

中国搞的不是合作化,而是集体化。否定私有制,否定个人利益,是实行极权制度的经济基础。没有农业集体化,就没有中国的极权制度。既然农业集体化是对农民的残酷剥夺,集体化过程势必也是残酷的、强制的。人民公社是集体化制度的发展,是对个人利益的进一步否定,是极权制度的基层组织,当然也是大饥荒的组织基础。

一 毛泽东掀起农业集体化高潮

合作社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初的西欧。当时,资本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出现了经济危机等一系列社会弊病,当时一些知识分子激烈地批判这个制度,认为这些问题的原因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十九世纪初,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沙利•傅立叶(一七七二-一八三七)发表了《论家务农业协作社》和《新世界》等著作,提出了未来社会应建立和谐的社会制度和“法郎吉”(来自希腊语“队伍”一词phalanx 的英文phalange,意思为严整的步兵队伍)的设想。

沙利•傅立叶认为,“法郎吉”是和谐的社会组织,有组织的生产和消费合作社。它以农业生产为主,兼营工业,是工农相结合的合作组织。他还设想,每个“法郎吉”占地一平方英里,用招股的办法募集股本组成。“法郎吉”用股本的形式保存私有制。其收益按劳动、资本、知识进行分配。其分配比例:劳动占十二分之五;资本占十二分之四;知识占十二分之三。不同“法郎吉”之间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但商业由行政垄断,不准私人经营。

继沙利•傅立叶提出合作社思想之后,由法国人毕薛(philippe Buchez,一七九六-一八六五)倡导,极力鼓吹劳动者应从资本家的支配中求解放,并应组织劳动者自己的合作社。他还亲自指导了一个木工生产合作社。

英国医生维廉•金(Dr Willian King,一七八六-一八六五)认为合作组织是穷人自救的好办法。土地是一切财富之母,劳动是一切财富之父,劳动者必须联合,才能免受剥削。他于一八二八-一八三零年间,主办发行了一个名为《合作社》(The Cooperator)的刊物,一共出了二十八期。

英国人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一七七一-一八五八)是合作社的第一个实践者。欧文设想的合作社,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生产和消费组织。其成员除了个人日用品以外的一切东西都是公有财产。全民从事农业生产,但农业和工业生产相结合,每个合作公社是一个由农、工、商、学结合起来的大家庭。全体成员都分配与其年龄、特点相适应的工作,各尽所能,“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合作公社设立公共仓库,社内成员都可以从公共仓库里领取民需要的东西,按需分配。

一八四二年,欧文倾其所有,带领他的四个儿子和英国的信徒们,一同到美国的印第安那州进行“合作公社”试验。他购买了三万英亩土地,建立了一个合作示范区,取名为“新和谐公社”(New Harmonig)。在《新和谐公社的组织法》里规定,“我们的原则是,所有的成年人不分性别和地位,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财产公有。”“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公社管理人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组成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欧文的搞了四年宣告失败。他为此付出了四万英镑,这几乎是他的全部财产。(注一)

马克思主义者对欧文的试验给予很高的评价,但他们认为不采取革命手段,使资本主义“和平长入”社会主义,是欧文失败的根本原因。(注二)所谓没有采取革命的手段,就是没有掌握政权,不能用政权的力量来推行,不能控制和调动全社会的资源来做这件事。毛泽东等就不同,他们掌握了政权,利用政权的力量可以强制,利用手中控制的舆论工具可以动员,利用手中的物质资源,可以逼农民就范。先驱者的理想无可厚非,但是,用强权来推行一种理想,就会造成灾难。为了推行某种理想而建立的强权制度,就会把更多的人置于这个制度的奴役之中。

中国实行土地改革以后,一些能力强的人买了大型农具,有的置了车马,还有的雇工。比较弱的农户开始出卖或出租土地。因此,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另一部分农民得到更多的土地。一九五零,东北局负责人高岗提出,要使多数农民丰衣足食,必须让农民由个体向集体发展。刘少奇认为,不能把新民主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阶段混为一谈。没有机器工具,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毛泽东很赞赏高岗的意见,对刘少奇的看法不满。这是一九五四年高岗反对刘少奇的一个原因。(注三)

土地改革以后,农户出现富裕和贫困现象是有的,但是不是就可以断定两极分化呢?不一定。有研究者认为,中国土地改革以后,农村阶级变化不是向两极分化,而是向中间集中的中农化趋势。据一九五四年对二十一省一万四千三百三十四户农家的调查,中国农村阶级构成的变化是:土地改革结束时,贫雇农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十七点一,到一九五四年末下降为百分之二十九,中农由百分之三十五点八上升到百分之六十二点二,富农由百分之三点六下降到百分之二点一。(注四)

为了解决农业集体化过程中依靠大多数的问题,中共中央及各地又按富裕程度,将中农划分为上、中、下三等。从中农中划出的下中农,加上贫农,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这个农村的大多数,就当作农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依靠力量。而富裕中农,就被看作农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异己力量了。

一九五一年四月,中共山西省委为了防止两极分化,曾想试办土地入股的农业合作社,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并把这个意思向华北局写了报告。这个报告由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副书记刘澜涛转给刘少奇。刘少奇认为,现在搞集体化条件不成熟,没有拖拉机、没有化肥,不要急于搞农业合作社。(注五)

七月,毛泽东找刘少奇、薄一波和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不支持他们,而支持中共山西省委。毛泽东还让陈伯达召开互助合作会议。他批评了互助组不能发展为合作社的观点,批评了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制基础的观点。(注六)九月,毛泽东倡议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十月十七日,毛泽东转发了高岗十月十四日的关于东北互助合作的报告,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展农业合作社。一九五四年春夏,农业合作社发展到九万多个。到一九五五年底,有七千多万农户入社,组成了一百八十四万多个农业合作社(其中高级社二千九百多个)。(注七)

其实,防止两极分化只是合作化的一个理由,甚至只是作为动员群众的理由。更重要的理由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要实行计划经济,粮食必须掌握在国家手里。当时农村自耕农有一亿一千多户,居住分散。任何一个政府都无力掌握这个分散而庞大的群体,都无法一家一户地征购粮食。没有合作化,统购统销也无法实施。一个政府不能面对千万根头发,把它梳成辫子,就能一把抓住。要建立一个极权制度(totalitarianism),就得把农民的生产、生活、思想全都纳入政府控制之下,集体化就可以做到这一点。而这一点正是共产党的专长。

在一九五三年那一段时间的初步集体化过程中,很多地方出现强迫农民入社的情况。河北省大名县五区堤上村的两个合作社,发展社员时,在街上摆了两张桌子,村干部向群众说:“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看你走哪条,要走社会主义的就在桌子上签名入社”,“咱村就这两个社,不入这个入那个,反正得入一个”。文集村干部在群众大会上讲“谁要不参加,就是想走地主、富农、资产阶级、美国的道路”。金南村叶洪善社共一百二十七户,最少有半数不是自愿入社的。社员张得荣因入社思想不通,常常夜间掉泪。(注八)河北省委派人三次到大名县,纠正了这一偏向,解散了一些不合格的合作社。后来毛泽东批评河北省委“三下大名府”,犯了“反冒进”的错误。浙江省吴兴县善连区召开全区斗争富农大会,会上,县委宣传部长说:“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入社;不入社,就跟他们一样!”(注九)由于强迫入社,农业社很不稳固,当时农村工作部和各省压缩了一些条件很差的农业社。这就是毛泽东说的“一九五三年解散合作社的错误”。

一九五五年夏天,浙江省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五万三千个,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强迫命令的问题。有的县召开全区斗争富农大会,说谁不入社就要像斗争富农一样斗争谁。有的地方宣布:“入了社可以少派粮食征购任务,不入社多派。”全省征购粮食五十一亿斤,占总产量的百分之三十八。因此,全省耕牛减少五万七千多头,猪减少三分之一,羊减少二分之一,卖家具、吃种子粮、逃荒卖子女,老弱饿死的情况开始出现。

为了帮助浙江省做好农业社的整顿、巩固工作,三月下旬,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和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副主任的谭震林,邀请浙江省委书记江华,开会作了研究,并将研究意见写成《对浙江省目前合作化工作的意见》,于三月二十五日,以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名义,用电报发给浙江省委。《意见》说:你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过猛,步子迈得过大过急(由千分之六发展到百分之三十九),…..据此,特建议你们对合作社数量分别地区进行压缩,有条件巩固的必须加以巩固,无条件巩固的,应主动有领导地转回互助组或单干经营,能巩固多少算多少,不要勉强维持虚假成绩。”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份电报稿写成后,邓子恢曾让陈伯达(时任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带回去请毛主席审阅。(注十)

收到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的电报以后,浙江省委一致同意,并召开了四级干部会议作了布置。经过压缩,浙江省的农业合作社由五点三万个退到三点八万个。入社农户由占总农户的百分之二十八退到百分之十八点六。(注十一)

毛泽东心爱的合作社被砍掉了一万五千多个,他十分恼怒。一九五五年五月五日,毛在颐年堂找邓子恢谈话,向邓子恢发出警告;“不要重犯一九五三年大批解散合作社的错误,否则又要作检讨。”(注十二)七月三十一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委、市委、区党委书记会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严厉批评了邓子恢:

浙江省由于采取“坚决收缩”的方针(不是浙江省委决定的),一下子就从五万三千个合作社中解散了一万五千个包括四十万户的合作社,引起群众和干部很大不满,这是很不妥当的。这种“坚决收缩”的方针,是在一种惊惶失措的情绪支配下定出来的。这样一件大事不经中央同意就去做,也是不妥当的。在一九五五年四月,中央就提出过这样的警告:“不要重犯一九五三年大批解散合作社的那种错误,否则又要检讨。”可是有些同志不愿意听。(注十三)

邓子恢见情况不妙,急忙作检查。九月二十六日,审查邓子恢准备的在七届六中全会上的自我批评的发言稿时,毛泽东写了一段批语:“为什么老是喜欢挫折社会主义因素,而老是不喜欢去挫折资本主义因素?你们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回答应是:你们脑子里藏着相当严重的资本主义思想,所以你们觉得社会主义因素没有什么可爱,忍心去挫折它。”“占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富裕中农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影响了你们,占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贫农和下中农的积极性,你们却熟视无睹,敢于抹杀,敢于‘与此相反,不是去爱护,而是去挫折它’,难道这是偶然的吗?”(注十四)

农业集体化以后,农业合作社党组织不仅是农村经济的组织者,在乡以下,合作社也是农村的政治组织者。农业合作社对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都进行着管理和控制。合作社实际是中央政权对乡村控制的基层组织。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特别到了高级农业社,集体经济组织已基本上掌握了农村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农民的全面控制已基本形成。

一九五五年九月,毛泽东亲自主编了《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他在《大社的优势性》一文的按语中写道:

现在办的半社会主义合作社,为了易于办成,为了干部和群众迅速取得经验,二三十户小社为多。但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进行大规模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样的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有些地方可以一乡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个乡一个社,当然很多地方一乡有几个社的。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注十五)

一九五八年三月的成都会议上,在通过的三十七个文件中,其中有《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人民公社呼之欲出。

注解:

[注一] 米鸿才,李显刚主编:《中国农业合作制史》,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第一-五页。

[注二] 《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第二版,第六八六页。

[注三]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第一九四-二零二页。

[注四] 莫日达编著:《我国农业合作化发展》,北京,统计出版社,一九五七年,第三十一页。转引自高化民的《对五十年代富裕中农问题的研究,载《党史研究资料》,一九九六年第四期,第一页。

[注五]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第一八四-一八七页。

[注六] 同上,第一九一页。

[注七] 米鸿才,李显刚主编:《中国农业合作制史》,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第一五三页,一五六页。

[注八] 《华北局关于纠正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中的盲目冒进偏向的指示》,一九五三年三月,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一二八页。

[注九] 《浙江省农村工作部长吴植椽在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一九五五年四月,同上书,第二四三页。

[注十] 《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北京,人民出版社,二零零六年,第四十九页。

[注十一] 谭震林:《关于浙江省粮食与合作社情况的报告》,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二四六页。

[注十二]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第三三六页。

[注十三] 《毛泽东著作选读》甲种本,下,北京,人民出版社,一九六四年,第四零五-四零六页。

[注十四]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第三三七页。

[注十五]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七年,第二五七-二五八页。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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