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公安系统大跃进:恐怖抓捕指标与奇葩判决书

【新唐人2017年01月20日讯】“被告×××,解放前后一贯不务正业,品质极端恶劣,曾先后奸污有夫之妇607人,强奸妇女51人,鸡奸305人,互相鸡奸30人。”

这不是网路段子,也不是小说虚构,而是中国青海省玉树州法院在“大跃进”期间的一张判决书。这一份堪称“奇葩”的判决书,同时对183人(其中包括11名妇女)进行了宣判。

在中共的公安机关工作了一辈子的尹曙生,1961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青海省公安厅工作,专门负责接待上访民众、处理申诉案件。因此有机会了解到中共公安机关在1958年到1961年期间搞“公安工作大跃进”造成的“巨大的人间悲剧”。

公安大跃进催生的恐怖抓人指标

《炎黄春秋》杂志2010年第1期发表了尹曙生撰写的《公安工作“大跃进”》一文,揭开了当年中国宪法和法律惨遭政治运动践踏的重重黑幕。

1958年1月1日,经过毛泽东亲自审阅、修改的《人民日报》元旦社论《乘风破浪》,提出了“在15年左右的时间内,在钢铁和其它主要工业产品产量方面赶上或超过英国……争取1958年农业生产大跃进和大丰收”的政治目标。随后“大跃进”政治运动在全中国全面铺开。

中共公安部闻风而动,于1月22日召集部分省市公安厅局长参加汇报会,讨论公安机关如何开展“大跃进”的问题,会上制订了《1958年公安工作计划要点》,作为公安工作的“大跃进”的方向和目标。

这份《要点》明确要求全国的公安机关实现“无15元以上的盗窃案,无10元以上损失的火灾,无较大群众性迷信活动,无赌博”所谓“四无”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要点”笼统地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把应该逮捕的人坚决依法逮捕起来,把应该管制的人坚决依法管制起来;协助有关部门清查企业内部的坏分子,把其中的大部分人坚决清除出去;对于已经摘掉帽子又有违法行为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一律戴回帽子”。

如何来实现这些“大跃进”的口号和目标呢?青海省委书记高峰1958年4月9日在公安工作座谈会上说的一段话十分有代表性,他说:“有些人虽然没有现行破坏活动,但可能是危险分子,可以采取秘密逮捕的方法,把他们搞起来,要搞得很艺术,谁也发现不了;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办法,如让他们打架、互相告状、扭送等等。把危险分子都搞掉了,社会问题也就少了”。

于是从中央到地方,公安机关层层制订捕人计划,下达捕人指标。下级又层层加码,捕人的指标越来越大。从1958年到1960年,很多地方捕人的数量超过了1949年至1957年的总和。

被抓捕的这些人大多数是无辜的百姓,他们只是因为对“大跃进”、人民公社、大炼钢铁、公共食堂、刮共产风等政治运动的做法有所不满,说了些牢骚话,或因为饥饿而偷青吃青,或为了避免饿死而私分、偷盗甚至哄抢了生产队仓库里的粮食,或为了活命外流被当作流窜犯拘捕。而这些被拘捕的人中,约有1/3左右都死在关押场所。

例如:青海省省属劳改、劳教系统,在3年时间内就有49304名三类人员(劳改犯人、刑满就业人员、劳教人员)死在死在劳改农场、看守所,占总数16万人的30%。

在那个年代,公安机关拘捕人数的多与少,并不是由社会治安状况决定的,而是完全根据“领导人”的指示,配合政治运动来逮捕、拘留人。

更严重的是,当时的公安抓人不按任何法律程序办事,完全采取战争年代打仗和搞政治运动的办法集中抓捕。很多被捕、被判刑的人,没有犯罪事实和材料;有的人甚至连档案都没有;有的人被拘捕后死了都不知道死者究竟姓什名谁;有的人没有出过庭,没有和法官见过面,稀里糊涂就被判了刑,然后送到劳改农场,成了劳改农场的“黑人黑户”。

青海省公安“大跃进”案例

《公安工作“大跃进”》一文列举了青海省几个县的公安机关“大跃进”的典型例子。

1960年4月,互助县红崖子沟公社石郎大队窝子生产队全队150多人已经有40多人饿死。该队的生产队长马贤珍的70多岁的老妈妈对儿子说:“你当生产队长的任务首先就是要救人,不然全队的人都饿死了,你给谁当队长?”于是,马贤珍冒着坐牢甚至杀头的风险,将生产队仅有的4420斤粮食偷偷分给社员,还将生产队4只羊换了800斤蔬菜分给社员;同时还带领社员到山上挖野菜,渡过难关,使生产队饿死人的状况暂时停止。可他的行为很快被生产大队干部发现,报告公社,于是公安局以“坏分子”罪名将他逮捕,被法院判刑5年。

丹麻公社丹麻大队红山生产队队长戚元法,眼见全队117名社员饿死51人,他感到如不采取措施,全队的人都得饿死。于是,一天晚上,他带领身体尚能动弹的7个社员,偷了大队几百斤青稞,连夜偷着煮熟,挨家挨户送到社员家里。结果天还没亮,就被大队的干部发现,报告了公安局。

戚元法被公安局以“坏分子”罪带到县城集训队集训3个月。仅一个月后,戚元法死在集训队,而这个生产队最后只有18个人没有饿死,幸存下来。

青海省人口最多、最大的农业县——湟中县曾经是青海省的粮仓,在“大跃进”时期却成为饿死人最多的县。这个县的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安有芳是推行左倾路线的急先锋。

1958年6月,安有芳根据省里的“将反革命捕光,枪支收光,案件破光”的“三光”指示和下达的捕人指标,提出“苦战六昼夜,捕人六百名”的口号。结果6天捕了841人。由于凑不够捕人数字,将群众反映有通奸行为的270人也逮捕了,占总数32%。

该县汉东公社元山生产队,14岁的学生李占祥全家11口人,在1960年春天饿死7人。无奈之下,他跑到大队饲养场,偷了2只小羊羔,回家杀死煮吃,维持了5天,第6天,他到大队食堂打饭,端了半瓦罐青稞面汤,在回家路上,他喝了两口,感到和喝水差不多,一气之下,将瓦罐摔碎,蹲在地上哭了起来。他想,过不了几天,全家人都将饿死。于是,他回家拿上镰刀,带着绳子,再次跑到饲养场,乘饲养员不在,将一头毛驴的腿和脖子捆上,割了一只驴耳朵跑回家中。

很快饲养员和大队干部顺着滴血找到李占祥家,看到他正在刮驴耳朵上面的毛,还搜查到两张羔羊皮,人赃俱获。大队干部将李占祥捆上,把他的耳朵穿个洞挂着割下的驴耳朵,送到公安局。李占祥因此被法院判处10年徒刑。

当时政法部门为了“大跃进”,把公、检、法三机关当成一个机关来运作,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三家干警常常带上空白的逮捕证,走到哪里就捕到哪里,想逮捕谁,就逮捕谁,根本不分家。

由于公、检、法三家变成一家,被逮捕的人就一定会判刑。有的地方捕人太多,法院审判员少,于是事先将判决书印好,判人的时候不开庭,不和被告人见面,不审问,只在印好的判决书上填上姓名和刑期即可。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玉树州法院出现了本文开头提到的那张一次性判处183人的“奇葩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把183人所犯的涉及通奸等罪行的次数全部累加起来,用得出的总数笼统写出来的罪状,完全分不出每个人究竟有多少这样的犯罪行为。

尹曙生当年跟随省委工作组到玉树州检查时,亲眼看到了这张判决书。

(黎明整理编辑/责任编辑: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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