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江苏高级法院公开践踏法律谁来管

【新唐人2017年06月24日讯】2014年,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通海村村委会将我公司《南通市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起诉到南通市南通区法院。通海村起诉请求两点:一、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3749.99元及违约金2200元。二、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被告返还租赁物。

我公司针对通海村这两项请求做了明确的答辩:我公司是早年通过南通政府招商引资到贵地经营发展。当时我公司是和原川港镇签订的厂房及占地租赁合同。原厂房714平米及26亩土地归原水泥厂所有。由于三个乡镇政府的三次合并,我公司租赁的原“水泥厂”归属权到底是谁?有了实质上的改变。当权者是想把原“水泥厂”私吞,这才是是通海村起诉我公司的根源。

因为原“水泥厂”的归属权不是通海村,所以通海村没有起诉我公司的权利。通海村村委会和我公司催要租赁费那就更荒唐可笑了。2013年3月12日,张芝山镇政府非法将我公司的烘干房、锅炉房等生产车间强行拆迁,我公司被迫停产。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我公司被强拆下的机械设备等物品被政府变卖五万。我公司强烈要求法院,应该先依法查清张芝山镇政府对我公司的非法拆迁问题。然后,再判定解除租赁关系问题。可是,南通市南通区法院不顾事实,公开助纣为虐,与2014年11月20日判我公司败诉。天下哪有这样的法律:不具备所属权、仅凭村委会的名头就可以胜诉!

2015年,我公司上诉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南通市中院依然不顾我公司的实际损失,只顾为通海村抢占原水泥厂用地。南通市中院与2015年7月6日,又判我公司败诉。本来是一个案子,法院只管替没有所属权的通海村说话,我公司的实际损失却让我公司另行起诉。在叫什么法律:我公司的生产车间被强拆了,还要给没有所属权的通海村付租赁费。这简直是在抢劫!

2015年10月6日,我公司申诉到江苏省高院。2015年12月21日,江苏省高院做出(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233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虽然,我彻底了解了张芝山镇通海村村委会起诉我公司的幕后真相。我向高院递交了新的相关证据。可是,江苏省高院却一拖再拖,既不下裁定也不开庭审理。拖了一年三个多月,2017年1月22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做出(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223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公司的再审申请。荒唐的是:江苏省高级法院竟以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我公司再审申请。

我查阅了高院驳回我公司再审申请的具体法条条文,发现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应该依法立案。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公开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高院接到《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该在三个月内给当事人答复。可是,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竟拖了我公司一年三个多月,才给我公司一分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高院到底为什么要案件拖了一年三个多月?是哪位领导在幕后指使的?为什么此案卷截止2017年6月22日,还没有入档案?这里面到底还隐藏着什么秘密?更荒唐的是:高法信访接待人员也不顾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指责我说,原水泥厂的归属权是谁与我没有关系。这与具体判案法官的口径一致。连归属权都不具备的通海村,有什么资格做原告?我公司前几年被强拆厂房,已被私人老板占有。这足以说明当权者根本没有把我公司放在眼里,明目张胆把我公司驱除原水泥厂。

现今,通川区法院已对我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我公司现有的设备等一切物品将再一次被抢劫。我公司现今保留大量被政府强拆的相关资料,恳请全球正义网站关注我公司被多次抢劫真相。

2017年6月24日

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

徐丽艳电话:18051307763

反腐维权联盟马波整理

责任编辑:陈汉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