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輪功學員訴江案上訴最高法院

【新唐人】台灣法輪功學員控告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殘害人群」一案,高等法院作出「管轄錯誤」判決,本案律師表示不服,于二月十二日下午向最高法院遞狀上訴。

台灣七位法輪功學員是在去年十一月十七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刑事自訴案,控告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李嵐清和羅干等人「殘害人群罪」,高等法院在今年一月廿七日,做成「管轄錯誤」的判決。

全球公審江澤民律師小組台灣發言人朱婉琪和七位自訴人對此判決表示不服,在二月十二日下午向最高法院遞狀上訴。

朱婉琪指出,自訴案中對管轄權主要提出四點法律見解,高等法院對其中三項,包括所引用的最高法院判決關于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适用我國法律處罰,刑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以及聯合國「殘害人群罪」在國際人權實踐上對「普遍管轄」原則的認定等要點,并沒有說明理由就拒絕管轄。

高等法院做成「管轄錯誤」判決的唯一理由是﹕”在管轄權的階段中,就要求自訴人提出「積極的事證」來證明犯罪結果在台灣持續發生,要求那么高的一個舉證的能力,是沒有法律跟法理依据;我們對于這樣一個技術上面的理由,沒有法律跟法理依据的理由,我們無法接受。”

朱婉琪表示台灣法院對于「殘害人群罪」的适用,并沒有任何前例可循,希望最高法院除了應依現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審理本案有無管轄權之外,也應考量國際人權法上對于「殘害人群罪」中,嚴重的反人類罪行的管轄見解和實踐,才能真正落實該條例与國際人權標准并駕齊驅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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