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陳道明涉賄選 遭判1年8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十三日電)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陳道明涉嫌在2004年立委選舉期間,以每票新台幣五百元不等的金額向選民買票。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判處陳道明一年八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五十萬元,褫奪公權四年。全案定讞。 陳道明曾擔任第五屆全國不分區立委,2004年受民進黨提名,參選第六屆山地原住民立委,最後未當選。競選期間,他與競選幹部以每票五百元不等的代價,向各地樁腳引介的多位選民進行賄選。後經檢方獲悉循線偵辦,遭依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

陳道明庭訊中否認曾經買票,聲稱是他的立委研究室曾姓主任為了掌有國會助理的龐大利益,在未告知他的情形下,為他進行買票,以續留原職,若不幸落選,也可以把責任推給他,因而受誣陷。 不過,法院調查陳道明在選舉前的手記,當中記載了賄選作業的相關細節,還有「大蜜蜂」、「小蜜蜂」等指稱樁腳和選民的用語,又根據相關證人證詞和其他書證,確認陳道明有賄選行為。

判決指出,陳道明身為高知識份子,卻以賄選方式圖謀當選,破壞選舉公平性,且犯後無悔悟之心,但審酌他最後仍未當選,並已返回戶籍地花蓮服務,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併科罰金五十萬元,褫奪公權四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定讞。9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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