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官退場機制立意佳 如何落實待考驗

【新唐人2009年2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22日電)考試院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建立政務官退場機制。不過,以「法律」規範政務官的「政治行為」,是否能發揮應有的功能或僅是宣示意義大於實質,草案如何獲得共識仍有長路要走。

政務官有上台就有下台的一天,過去常被形容是「上台靠機運,下台靠智慧」,不過,考試院會日前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明確規範政務官下台條件,建立未來政務官的退場機制。

根據政務人員法草案第21條規定,政務人員得隨時請辭,尤其有下列各款情形時,應辭職以示負責,包括「因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發生重大失誤,對國家或人民造成重大損害者」、「對部屬執行政策疏於監督,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者」、「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者」、「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難以行使職權者」。

第21條是屬於「自律」規範,如果政務官再不自動請辭,另訂有第22條「他律」規範,也就是,「政務人員得由具有任命權者,隨時予以免職」。

由於草案僅規範政務官下台的標準,卻未明確指出,究竟應該由誰來認定政務官的決策錯誤造成國家重大損失?又由誰來認定政務官的言行足以影響政府形象?標準何在,恐易引發爭議。

因此,反對人士認為,政務官多屬於政治任命,下台也多肇因於政治因素,如今,以「法律」規範政務官的「政治行為」,是否適當,值得探討。

有學者認為草案當中規範的下台條件,多屬於一般的基本常識,就算法沒有明文規定,政務官也應該知所進退。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認為,政務官本應為決策負責,這項草案,「宣示性」意義大於實質。

另有考試院官員私下坦言,由於法未強制規範,就算政務官違反草案中的規定,再加上長官力挺的話,恐怕還是很難拉下不適任的政務官。

但是,贊成的一方認為,有約束總比沒有好。不具名的考試委員認為,政務官向來是高風險、高待遇,但卻是低保障的工作,做不好,隨時要被換掉,政務官的風範、風骨、認知,不言而喻,「自律」自須勝過一切,所以草案的訂定,只是一個低標的要求。

畢竟,草案的制訂,是好的開始,藉此建立政務官的退場條件,未來政務官應難再推辭說,「下台也不能解決問題」。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日後如何落實淘汰不適任的政務官,除法律外,最後恐怕仍得訴諸於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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