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繳交通罰款加倍 台:交通部檢討

【新唐人2009年3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7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管碧玲今天質詢,民眾若逾期未繳交通罰鍰時,罰鍰加倍的規定違憲;行政院長劉兆玄說,會責成交通部檢討。

管碧玲上午於立法院質詢劉兆玄時表示,民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若逾期未繳罰鍰,罰鍰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加倍。

她說,這已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3號解釋文,即法律是要處罰違法行為情節,不是要處罰遲繳行為,若以遲繳為由加倍罰鍰,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她表示,她統計政府今年因違憲規定而要求人民增加的罰鍰,至少「搶錢」約達新台幣36億到42.8億元。

劉兆玄答詢時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裁罰基準,但不包括若逾期繳交,罰鍰要加倍或要處以最高罰鍰的規定。

他說,既然法律沒說逾期繳交要加倍,從基準表設計到執行,將責成請交通部徹底研究、檢討。

交通部長毛治國答詢時表示,法律規定有依據與設計理念,若執行過當或考量不週,可以檢討,也需要檢討,若基準表有需要修正,交通部會儘速修正。

依現行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汽車未領用牌照行駛,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3600元罰鍰;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6000元罰鍰。

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8400元罰鍰;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處1萬8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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