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戶無力繳稅 可申請延期最長3年

【新唐人2009年9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14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國稅局原公告納稅人展延一個月的申報繳納期限,明天到期,納稅人如仍無力繳納稅款,可再申請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莫拉克颱風災後,國稅局 8月12日公告自動報繳營業稅的營業人,今年8月(資料所屬98年7月)應按月申報繳納的營業稅,及貨物、菸酒稅廠商98年 7月出廠貨物應申報繳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原公告展延一個月的申報繳納期限,將於明天到期。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因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在展延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年。

國稅局提醒符合條件的廠商,應於展延繳納期限 9月15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不加計利息延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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