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趙作海」 冤獄1104天判無罪

【新唐人2010年6月24日訊】港商郭某因生意糾紛入獄1104天後,最後獲判無罪,因此,他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和南山區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並要求兩單位登報導歉及賠償400餘萬港元,但最後僅獲得12萬餘元的賠償。

對此冤案,廣東維權律師唐荊陵表示,國家賠償法頒布以來就有問題,一個是賠償的額度很低,二是本身立案和受理也障礙重重。這個情況到目前來講,都沒有什麼改善,最近發生像趙作海案,由於越來越多的網絡消息,輿論的壓力,像當局在刑訊逼供造成的冤假錯案,開始對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做出賠償。

同時唐荊陵指出,這個國家賠償法本身有一個外號,在大陸被稱為「國家不賠法」,就是說賠償法本身定的範圍和賠償的標準很低,這讓人感到吃驚。如果你被政府冤枉了,那就白被冤枉,賠償標準偏低,同時在立案和審理當中都有困難,這個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還是被空置的。

據信息時報報導,郭某在香港經營玩具業務,並成為麥當勞的供應商,由於玩具定單量增大,他和深圳南山區謝氏玩具廠合作,後因雙方發生經濟糾紛,玩具廠老闆謝某稱郭某涉嫌詐騙,郭某被公安抓捕。

2008年3月11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5000元。郭某不服提出上訴。

2009年4月14日,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郭某無罪。同年5月22日,郭某被取保候審,但郭某已被關押了1104天。

之後,郭某委託律師對上訴兩單位申請國家賠償,並要求它們在深圳及香港兩地,在影響力的報刊上賠禮道歉;同時要求對失去人身自由和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費用,求償400餘萬港元。

最後郭某獲得12萬餘元的賠償,郭某決定向深圳中院申請復議。

目前,在中國大陸陸續發生因判冤獄被釋放的個案。其中以被囚10多年的河南「殺人犯」趙作海案最為典型,此案引起國內外媒體的熱烈討論。

趙作海是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人,被稱為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被官方認定殺害同村趙振晌被拘留,2002年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趙振晌突然復活,「兇手」趙作海才被釋放,最後他獲賠65萬元。

四川成都市新都區農民駱小林被雲南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他被關押了738天後無罪釋放。2010年5月24日,駱小林在釋放通知書上簽字,走出了看守所。

據錢江晚報報導,1988年,19歲的劉俊海和其堂叔在刑訊逼供下被認定為命案兇手,在河北臨漳看守所關押了15年。2003年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處二人無罪釋放;臨走時,看守所還要求兩人家屬繳納15年生活費共5000元。他們經過7年的索賠,今年六月,才獲賠118萬餘元。

廣西河池青年農民王子發身陷命案被兩級法院判處死緩,失去自由4年之後,儘管真兇覃漢寶已經投案自首,可他至今卻仍在蹲大牢,理由是「殺人真兇一案遲遲未能下判」。

港籍商人周榮與生意夥伴發生經濟糾紛,遭到廣東汕尾公安拘捕138天。2008年5月28日,當地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一審宣告周榮無罪。險些成為趙作海,周榮向當地公安局索培400萬,並要求公開賠禮道歉,但遭到拒絕。

唐荊陵表示,之所以今天看到很多冤案,是因為這些冤案今天藏不住了,以前因為新聞被政府當局全部控制,根本看不到這樣的信息,現在因為網民能夠發言,那些被冤枉人的家屬或者親人放上網,大家就會看到很多冤案,但不是說現在冤案比以前增加了。

他指出,「這些事情像賠償法本身要做修訂,像政府部門要更加對人民負責,國賠法的落實以及賠償標準的提高,我認為才有希望,如果維持當前的這種情況,我覺得這個希望還是比較渺茫,像政法機構會被政治控制、不獨立,然後政府又不是選舉的責任政府,政府落實賠償法很難落實。」

現年61歲的美版「趙作海」吉普斯,1986年被人指殺害了一名妓女,被美國紐約警察局的兩名刑警設計,含冤坐牢19年,獲得990萬美元賠償,創紐約民權官司的最高賠償記錄。

──轉自《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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