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電通案 柯建銘二審判6月

【新唐人2010年9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4日電)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被控民國86年任全民電通總經理期間,違反商業會計法。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柯建銘被控於86年擔任全民電通總經理期間,因個人資金周轉,向友人借票新台幣1200萬元,並將支票交給全民電通轉投資的全民開發張姓負責人換取現金。後因全民開發公司未能成立,張姓負責人將支票還給全民電通後,柯建銘仍未清償欠款。

柯建銘為解決對全民電通公司1200萬元債務,以全民電通名義,以短期投資附買回方式,指示會計人員,以3200萬元購買成交價格僅2000萬元的隆元國際公司股票,藉機吸收私人債務1200萬元,導致全民電通損失1200萬元。柯一審時遭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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