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練習用手榴彈恐嚇 男判6月

【新唐人2011年3月10日訊】(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10日電)苗栗縣柳姓男子不滿林姓男子反對林男的女兒與柳男的兒子往來,竟持「練習用手榴彈」到林男母親住處丟擲,造成恐慌與畏懼,柳姓男子今天一審被判刑6個月。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查,柳姓男子得知林姓男子反對女兒與其子往來,心生不滿,去年2 月間,打電話向林姓男子恐嚇,表示將對林姓男子的母親有所不利。

打過電話後,柳姓男子攜帶1枚撿來但不具殺傷力的「練習用手榴彈」,開車到台中市大甲區林姓男子母親住處,發現林姓男子站在門前,就從車內丟出「手榴彈」,讓林姓男子感到恐慌與畏懼,幸好「手榴彈」沒有殺傷力。經報警後,將柳姓男子移送法辦,由檢方提起公訴。

在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柳姓男子坦白認罪,並與林姓男子的供述相同。經軍警鑑定後,無法確定「手榴彈」具有殺傷力,所以法院在非法持有手榴彈部分判處柳姓男子無罪,但仍認定他有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柳姓男子如果不服判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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