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延春要挾黨員 破壞選舉

【新唐人2011年4月28日訊】 2011年4月25日下午,山東省萊州市平裏店鎮政府史延春,為妨害訴訟,阻擋村主任維權,在村黨員會上,蠱惑、威脅、要挾黨員,擾亂村級換屆選舉,充當邪惡的保護傘。

一、說煙臺二審,石柱欄村委坐在被告席上,對此顛倒事實是別有用心,二審沒有原告被告席位,只有上訴人,被上訴人席位。雙方當事人都上訴,均為上訴人。村委上訴屬原審原告,理應坐在上訴人席位。對方當事人是原審被告,盡管稱謂上訴人,但仍應坐在被上訴人席位。

二、說石柱欄村沒土地人,只七八十人。對此,村委有證據證明,說小捂大,其行為做假。今年村委通知,多次被毀滅,尤其使用公安局通知,覆蓋村委通知,其目的是掩蓋430多人沒土地。

三、說村委印章,必須由鎮政府管理。對此說法,沒有法律根據。村委印章,代表村委,權屬村委,鎮政府可以管理,不能濫用,使用必須經村委同意。

鎮政府對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上訴答辯狀,正當使用原屬村委印章,拒絕蓋章,村主任據理力爭,才加蓋了村委印章。對村民婚遷,出生辦理手續,村主任簽字蓋章,不予辦理。只有任命的村支書簽字蓋章,才給加蓋村委印章。

鎮政府管理村委印章期間,出現單一合同,黨支部收取承包費通知,蓋有村委印章,應合理解釋來源。

四、說石柱欄經濟,必須由鎮政府代管,村委須寫申請,反之市政府強制接管。對此幹涉村委財務,八個月不能公開賬目,收入和支出不讓村主任知道,不經村會計下帳,故意紊亂帳目,擾亂石柱欄村經濟秩序,架空村委。明明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須申請代管,偏偏披上合法外衣。

如果市政府強制接管,必須有正當理由和事實根據,即在實體和程序上合法。如果市政府,能主持公平,伸張正義,支持和幫扶石柱欄村民,不用強制,都會同意接管。

五、說石柱欄小學歸屬權,由鎮政府做主管理。對此鄭重指出,石柱欄小學,已撤銷一年多,其資產是石柱欄村土地附屬物,由本村與石姜、石東、戰家窪四村出資合建,權屬不屬鄉鎮,應該依法返還。

六、說本屆選舉,被選上書記與主任,鎮政府看不好,照樣拿下來,不予承認。對此,話已說絕,代表行政行為,無視中國憲法章程,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自失公信力。

七、說上訪人沒有被選舉權。對此《憲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84條一、二、三款,規定了公民有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了訴權。依照《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嚴重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判死刑,無期徒刑,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沒有法律規定,剝奪上訪人員的政治權利。

八、說北京來的是小報記者。對此是無視記者,貶低記者。記者不論大報小報,只要捍衛憲法和法律,尊重客觀事實,主持公平正義,都會得到全國人民尊敬。

九、鎮政府三人,召開村黨員會議,市委選舉工作組三人列席會議。只有史延春講話,代表鎮政府行為,凸顯鎮政府真實意思。

綜上所述:史延春只字未提侵占土地,幫助村民收回土地。對此,村民黨員,心知肚明,鎮政府阻擋村主任維權,最有效辦法,是制止張玉璽再次當選村主任。吸取2010年,阻止張玉璽當選村主任,村民堅決不答應,此後罷免和采取危險方法要挾辭職,沒有得逞的教訓。不惜違背2010年合村選舉時,今年不再選舉的承諾。憑借今年換屆選舉,首先向黨員演說對抗黨紀國法的指示,明確告誡,被當選的書記與主任,鎮政府看不好,照樣拿下來,不予承認,已成為全村街頭巷尾的話題。

山東省萊州市平裏店鎮石柱欄村民委員會

張玉璽

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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