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風:「與狼共舞」的恐怖在於 – 狼是「警犬」

【新唐人2011年10月11日訊】今年7月5日,楊金德及其員工共23人站到南陽市唐河縣法院的被告席上,被控涉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作證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6項罪名。根據10多名被告人的當庭陳述,他們被捕後,被送進了南陽警犬基地。這些被告人稱,其遭受的刑訊逼供包括:毆打、罰跪、灌辣椒水、針扎、坐火箭(把啤酒瓶塞進肛門雙腳需騰空)等,慘不忍睹。另有兩種極富警犬基地「特色」的方法,一種是把人關到特製的籠子裡,露出頭部,讓警犬來舔臉,命名為「鬼洗臉」;另一種,是把人戴上腳鐐手銬後,和狗關在一起,這被稱為「與狼共舞」。(10月10日南方網)

這種慘無人道的手段不要說令普通人毛骨悚然,就連執業多年的著名刑事辯護律師也聞所未聞。而這起令人髮指的陷害慘案令人恐怖之處在於,這不是所謂的黑社會的暴行,而是執法機關的司法行為。雖然刑訊逼供時有所聞,但如此殘忍的刑訊手段,幾乎到了滅絕人性的地步,這種刑訊逼供手段之離奇,更是讓眾多法律界人士感慨「大開眼界」。因此,「我國著名刑事辯護律師陳有西、周澤、富敏榮、楊金柱等談及楊金德案,均表示:這種陷害慘案執業多年聞所未聞,手段令人髮指。對於這種案子,不僅要辯護,還要控訴,要追責。」

然而,不管這個案子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哪怕最終伸張了正義,但能不能驅散籠罩在民眾心頭的恐怖陰霾?雖然「與狼共舞」聽起來是一個驚悚的字眼,但如果把「狼」喻為社會上的犯罪分子,人們還不至於十分害怕。事實上,在社會活動中,「與狼共舞」的遭遇還是不可避免的,哪怕是與一個騙子戀愛,也可喻為「與狼共舞」。之所以「與狼共舞」不一定是滅頂之災,因為還有「獵手」(法律)。但如果這條「狼」本身就披著「獵手」的外衣,把一個兇殘吞噬生命的過程演繹成合法的「打獵」,被摧殘的生命還有什麼希望?

南陽警犬基地上演的「與狼共舞」,就是令人恐怖和絕望的慘劇。所謂的「狼」,實際上是警犬,這不是私家的寵物狗,更不是窮凶極惡的流浪狗,而是一條可以合法咬人的狗。好一個「與狼共舞」,就是不知道這是受害者的形容還是施刑者的叫法,但毫無疑問,當受害者落入這張「法網」時,已經開始「與狼共舞」了。

據相關報導:楊金德等被「涉黑」立案,緣於去年9月27日,其公司存款8.6萬元被南陽市臥龍區法院劃走。員工先去銀行抗議,繼而去往法院。當晚,楊金德帶著員工連夜進京上訪。在被一位副區長帶人勸回後,南陽市警方將楊金德等抓捕。如果屬實,這樣的做法就很不「白道」。如果按照楊金德的妹妹楊金芬的說法,「這是臥龍區法院與當地公安人員為了舞弊自己對被執行人進行違法抓捕的行為,發展成一起刑事案件」,那麼,楊金德等真是遇到「狼」了,而且是披著「獵手」外衣的「狼」。

退一步說,如果楊金德等有「涉黑」之嫌,司法機關就可以以「黑」治之麼?在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的法律下,對嫌疑人採用毆打、罰跪、灌辣椒水、針扎、坐火箭等殘酷手段,甚至把人關到特製的籠子裡,露出頭部,讓警犬來舔臉,把人戴上腳鐐手銬後,和狗關在一起。不必從法律上說,就是從基本的人性上,還有一點人味麼?這樣的酷刑之下,還有什麼「證據」逼不出來?還有什麼冤案不能實現?遭遇到這種毫無人性的人,才是真正的「與狼共舞」。而讓人恐怖和絕望的是,這只兇殘的「狼」,是一條有著不一般身份的「警犬」。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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