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改案二審 總統職權是關鍵

【新唐人2011年10月13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3日電)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利用金控併購向企業索賄,今天下午將二審宣判。二審對總統介入金控併購的認定,是否採總統具實質影響力將是全案是否改判的關鍵。

特偵組民國98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新台幣6億多元,起訴扁珍貪污;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以及扁家子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被檢察官認為協助扁家隱匿貪污所得,依洗錢罪起訴。

但全案去年11月5日一審宣判,一審合議庭認為,金控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金控業者付給扁家的6億多元,與總統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判扁、珍及所有被告無罪。

不過,最高法院去年11月11日將龍潭購地案及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人事案判刑定讞,最高法院認為,陳水扁在龍潭案中,以總統地位介入龍潭案,在陳敏薰求官過程中,也曾運用總統地位的實質影響力,讓陳敏薰當上101董事長,以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收賄罪,判刑陳水扁17年6月定讞。

當時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的行為,只要與職務具關聯性,就有職務影響力。最高法院對龍潭案與陳敏薰案的見解,與台北地院一審周占春合議庭的見解南轅北轍,也使金改案二審見解成為焦點。

法界人士指出,高院合議庭對金改併購若仍採狹義的總統職權認定,陳水扁將可望維持無罪;但若採與最高法院相同的總統實質影響力認定,將對扁不利,扁子女助扁洗錢的行為也恐將連帶改判有罪。

此外,由於速審法規定,若案件一、二審均判無罪,檢方上訴將受限制,下午高院判決結果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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