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逸明:維權人士將成「恐怖分子」?

【新唐人2011年10月31日訊】中國國務院10月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一份備受爭議的《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尋求人大的法律批准。全國人大網站刊登的信息顯示,這份草案對恐怖活動的法定定義是,以製造社會恐慌、脅迫國家機關或者國際組織為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嚇或者其它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此外,煽動、資助或者以其它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也屬於恐怖活動。

此事一經媒體報導,便引發了網民的強烈關注,很多網民和法律界人士擔憂,當局在今後很可能會以「反恐”為名,行打壓維權人士和政治異見人士之實。維權人士何培蓉就此接受美國之音記者採訪時表示,該草案似乎就是為她這類維權人士量身定做的,但她不會被即將出台的反恐新條例所嚇倒。

通過百度搜索關鍵詞「恐怖分子」,可以看到相關詞條,該詞條中對恐怖分子的定義如下:恐怖分子(terrorist )是對恐怖組織中的成員的普遍稱謂。恐怖組織是指:(一)以暴力恐怖為手段,從事危害社會安全,破壞社會穩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恐怖活動的組織。 (二)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或分工體系。 (三)符合上述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曾組織、策劃、煽動、實施或參與實施恐怖活動,或正在組織、策劃、煽動、實施或參與實施恐怖活動;(2)資助、支持恐怖活動;(3)建立恐怖活動基地,或有組織招募、訓練、培訓恐怖分子。

從國務院提交給全​​國人大的相關草案看,當局顯然是在尋求以立法的方式對恐怖活動和恐怖分子作出新的定義,並確立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的認定機構和程序。和百度百科的「恐怖分子」定義相比較,該草案對恐怖分子的定義顯然與百度百科對恐怖分子的定義大相徑庭。和國際上的定義相比,就更是相去天壤。百度百科中的恐怖分子定義實際上也塞入了當局的私貨,那就是「破壞社會穩定”,但總體而言還算是比較合理。而該草案的定義則完全把國家機關和國際組織確定為恐怖襲擊的目標,​​這顯然是在企圖利用法律來將一切衝擊國家機關的行為定為恐怖行為。

這些年,維權運動風起雲湧,衝擊國家機關的群體事件舉不勝舉,雖然在這些事件當中,不乏一些民眾有過激舉動,但是,因為這一切都是官逼民反所致,所以,只要是有明辨是非能力和基本良知的人都不會認為那是恐怖活動。不難預料,只要上述草案獲得通過,那麼,在今後只要出現了群體抗議事件,警方就可以將其定性為恐怖活動,將參與者定性為恐怖分子,即使是沒有到現場的民眾,只要提供了資金以及網上的輿論支持,就同樣屬於「恐怖分子」。

就在同一天,全國人大還審議了《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該草案增加了現行的《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中警察執行職務時查驗身份證的範圍,今後,「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警察都可以查驗民眾的身份證。在以往,警察在公共場合以及入室查驗民眾身份證的事情就已經是非常普遍了,雖然很多時候都不合法,但是,民眾卻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今後,警察在查驗民眾身份證的時候,只要民眾不配合或者沒帶身份證,就有可能被帶走,警察權將較之以前更大,中國將成為一個徹頭徹尾的警察國家。

有關反恐的草案不僅確立了國家反恐工作領導機構實施對恐怖活動和相關組織與人員的認定,而且會將名單交由公安部門公佈,在公安部門公佈名單後,金融機構還會立即凍結相關人員的資產。可見,一旦哪位維權人士或異見人士被認定為恐怖分子,不但自身的人身自由無法保障,即使是自己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財產也將付諸東流,其家人的生活可能也將難以為繼。

受國務院委託,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對提交反恐草案做出了解釋。他說,現行法律沒有對恐怖活動及其相關組織和人員做出明確定義,也沒有確定由什麼機構來認定恐怖活動和有關人員,而且也沒有為金融機構如何及時凍結恐怖組織和人員的資產做出法律規定。對於《居民身份證法》修正草案,他也做出了解釋,他認為以前規定的四種查驗情形範圍過窄,難以適應當前公共安全的複雜形勢,此次修正案有利於公安機關有效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

當局利用法律對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進行重新定義,表面上看是在為國為民,實際上還是為了維護中共的一黨獨裁統治,楊煥寧的說辭實際上是公安部執行「維穩是硬任務」的公開表白。隨意擴大反恐範圍和定義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加上隨意擴大警察查驗民眾身份證的範圍,都顯示當局與民為敵的思維並未改變,而維穩手段也正在不斷升級。可以肯定,即使有諸多的法律條款來限制群體事件的發生和維權行動的開展,在官民矛盾已經異常激烈的今天,維權運動仍然會繼續風起雲湧。

針對反恐草案,北京知名律師和憲政學者韓一村認為難以得到公眾的接受。他說:「他們是從維護政府和執政階層的利益出發,不是​​社會和人類的利益,擴大了恐怖的定性範圍,會造成刑法的濫用。恐怖活動應該是指以暴力為手段,反社會、反人類、給社會造成恐懼、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行為。」前上海律師李天天也認為,國務院推出新的反恐法規是以反恐為藉口,以立法為手段,確保政權穩定的行為。在新浪微博、搜狐微博、騰訊微博和推特上,不計其數的的網民都對反恐新法規發表了看法,其中大多數人持批評或懷疑態度。可見,這些草案極為不得民心,標誌著中國法制的大倒退。

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和民主進程已經難以阻擋,當局雖然惡法頻出,但民間的維權活動依然如火如荼,在互聯網上,越來越大的網民都敢於發出正義的聲音。從近期民間人士利用互聯網以及親自趕赴山東臨沂聲援陳光誠的情況看,中國民眾的權利意識已經空前強烈,而公民社會也初具規模。相信再多的惡法也無法阻擋中國民主進步的腳步,只要體制內外的人士一齊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就可以沐浴民主和法治的陽光。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点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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