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台日投資協議

【新唐人2011年11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2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台日投資協議」,協議26條條文明文規範台日投資促進、保障與自由化三部分的協議,此為台灣首度與主要貿易夥伴簽署的全盤性投資協議。

台日投資協議全名為「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9月22日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代表台日雙方完成簽署,行政院院會29日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台日投資協議包括26條條文,附件記載台日雙方各自市場開放與保留項目,協議適用的領域分別為台灣及日本,適用範圍包括雙方投資人(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任何實體),以及其投資。

經濟部並將此協議歸納為三大內容。一、促進投資(Investment Promotion):包括資金可自由匯出、自由運用;不得設定使用當地原物料及零組件比例;不得限制雇用當地董事及經理人比例;法規透明化等促進投資的相關措施。

二、投資保障(Investment Protection):包括1、擴大投資保障標的,內容從傳統對動產及不動產等相關權利,擴大到技術、智慧財產權、有價證券等資產;2、徵收(不以土地為限)須基於公共目的,且公用徵收應給予投資人即時、有效、充分補償。

3、相互給予對方投資人與投資公正待遇與安全保障;4、建立投資人與當地政府間投資爭端的國際仲裁解決途徑。

三、投資自由化(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 ):台灣投資人在日本的投資,可享受與該國投資人相同的待遇(國民待遇),及享受其他國家投資人在日本可享有的最優惠待遇(最惠國待遇);但經由雙方協議可保留不符合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等相關條件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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