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一手遮天「黑打」冤案驚人內幕大曝光

【新唐人2012年4月25日訊】(新唐人记者何雅婷綜合報導) 薄熙來垮台後,海外媒體相繼曝光了不少薄熙來、王立軍在重慶黑打時刑訊逼供製造冤假錯案的黑幕。實際上,在中國大陸,一手遮天的中共政法委操作司法機構製造的冤假錯案,比比皆是。以下是政法委製造的兩起曾經震惊了中國大陸民众的典型冤案的详细黑打內幕。

一、趙作海冤案

2010年5月11日,新浪網新聞中心設置趙作海專版,詳細報導了趙作海冤案始末。

2010年5月9日,「殺害」同村人在監獄已服刑11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此前,當趙作海的叔叔、姐姐來到河南省第一監獄,告訴他趙振裳「復活」的事時,趙作海先是沉默了好一段時間,隨後失聲痛哭。

1998年2月15日,村民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父趙振裳自1997年10月離家后,已經失蹤4個多月,懷疑被同村的趙作海殺害。柘城縣公安局刑警隊將趙作海作為重點嫌疑人,關押審訊20多天後放出。

1999年5月8日,該村村民在淘井時發現一具無頭、無四肢男屍,村民懷疑是失蹤的趙振裳,遂向柘城縣公安機關報案。警方再次將趙作海列為重大嫌疑人,后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趙作海因個人恩怨殺死同村村民趙振裳,並把趙振裳的屍體肢解、隱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決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后做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述判決。

判決后,趙作海未上訴。羈押期間,他兩次獲減刑,先被改判為無期徒刑,后又被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事實是:1997年10月30日深夜,趙振裳出於個人恩怨,從家裡拿來菜刀,趁趙作海熟睡,對趙作海頭上砍了一刀,然後將凶器扔在村東小廟后的路邊,身揣400元錢和身份證,騎著三輪車,帶著被子,逃離了家鄉。

趙作海服刑十一年後,所謂「被害人」 趙振裳因病回家鄉治病,身份被揭穿,才洗清了這個冤案。

公檢法為何一錯再錯

其實這起案件中,不少疑點都足以說明這是冤案:
  
1.警方確認無頭、無四肢屍體為趙作海所殺后,沒有追查凶器,也沒有確定凶器所能造成的傷痕是否與屍體的傷痕相符。這些,不符合中國法律對殺人罪定性的要求。
 
2.當時屍體已經高度腐敗,警方先後做了四次DNA都未確定死者身份。所以,警方把屍體確定為趙振裳,有主觀色彩。
  
3.當時警方根據殘屍,對死者身高進行了確定,為1.70米。但實際上,失蹤的趙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但警方對此不予考慮。

曾經,警方兩次將該案移交商丘市檢察機關后,都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退卷,要求「補充偵查」。 而警方堅持認為趙作海是殺人凶手,不能放人,

網易2010年5月11日以《檢方承認趙作海冤案存逼供 政法委開會定兇手》為題報導說:2002年八九月份趙作海案被上級政法機關列為重點清理的超期羈押案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該案召集開會,研討案情。最後在政法委的壓力下,檢察院在四次DNA檢驗都都未確定死者身份的情況下,最後放棄了這一疑點,進行了公訴。

沒有增加新的證據,重大疑點沒有解決,轉折卻發生了。

報導質疑:這個決定趙作海命運的會議上,到底發生了什麼?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宋國強宋國強、商丘公安局副局長趙啟鐘趙啟鐘均稱自己當時未參會,無從知曉會議具體情況。

而商丘市檢察院檢察長王廣軍說:「我們檢察院最大的錯誤,就是沒有堅持自己的意見。」

而從法院環節來看,從2002年11月11日公訴,到當年12月5日判決,該案的審理在法院僅經過20多天。法院全部採信了公訴人的意見,而公訴人的意見其實就是公安部門的意見。

在法院庭審時,趙作海和他的辯護律師都否認了殺人一事。但法院認為,趙作海曾經在公安環節做了9次殺人的筆錄,所以當庭否認未殺人不可信。這樣,「趙作海」案失去了最後一次糾錯的機會。

事實是:趙作海因遭受殘酷刑訊逼供,被迫九次認罪,最終於2003年被判死緩,庭上數次喊冤無效。直至「死者復活」,才沉冤得雪。

二、佘祥林「殺妻」冤案

2005年03月31日《武漢晚報》報導了佘祥林「殺妻」冤案。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張在玉失蹤,張親屬懷疑被佘殺害;4月11日雁門口鎮呂沖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經張在玉親屬辨認死者與張在玉特徵相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殺人被捕;10月13日原荊州地區中級法院一審判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訴。

據湖北省高級法院有關負責人回憶說,當時省高院認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點:被告人的交代前後矛盾,時供時翻,間接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 述殺妻的方式多達四五種,僅擇其一種認定沒有依據;僅憑被告人的口供認定凶器是石頭,依據不足;張在玉換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提審筆錄,經向該案偵察員了解與事實不符。因此,並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

於是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1996年12月,由於行政區劃變更(京山縣由荊州市劃歸荊門市管轄),京山縣政法委將此案報請荊門市政法委協調。

湖北省高級法院負責人回憶說:1997年10月,荊門市政法委召開了由荊門市法院和檢察院、京山縣政法委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協調會議。會議決定:此案由京山縣檢察院向京山縣法院提起公訴;因為省高院提出的問題中至今有3個無法查清,對佘祥林判處有期徒刑。

1998年3月31日京山縣檢察院將此案起訴至京山縣法院;6月15日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1998年9月22日後佘祥林開始服刑。

2005年曾被政法部門認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殺害的京山縣雁門口鎮居民張在玉突然歸來,佘祥林冤案才得以澄清。

案件疑點回放:

1.在收屍過程中,只有張在玉的親朋好友單方面認為死者是張在玉,而佘家人始終沒有看到過死者,他們問派出所憑什麼認定時,警察的回答是:「這個不由你說了算,政府肯定沒有錯」。然而,當地有多名目擊者證明,死者所穿的衣物與張在玉平時所穿的衣物沒有一點是相符的。

2.當初,除了佘祥林本人及家人的不斷申訴外,天門市石河鎮姚嶺村村民倪新海、聶孝仁和肖桃仁曾經給佘家提供了一份證明材料。

該材料證明了農曆九月十六日,他們曾救助過一個睡在路旁的精神病婦女,該婦女自稱姓張,而且她的樣貌、年齡、口音等特徵都與張在玉一致。

天門市石河鎮姚嶺村黨支部副書記倪樂平於1994年12月30日出具了另一張蓋有「中共天門市石河鎮姚嶺村支部委員會」印章的證明,該證明上寫著:我村八組倪新海、倪柏青、李青枝、聶孝仁等人於10月中旬在本組發現一精神病婦女,年齡30歲左右,京山口音,身高1.5米左右,油黑臉,她本人說她姓張,家裡有一六歲女孩,因走親戚而迷失方向,其神情狀況與(楊)五香反映的基本一樣,該婦女在倪新海家停住兩天一夜后,自行離開,去向不明。特此證明,請查證。」

這是張在玉走失后,佘祥林的母親楊五香尋找兒媳,一年後找到了姚嶺村,了解到這些情況后,請村裡出了這個證明。

當佘祥林的哥哥佘鎖林拿著這些材料和一份『申訴狀』去找辦案民警和有關部門時,沒想到辦案民警卻對他說,「你們這種事情我們見得多了,有本事你們自己找她(張在玉)回來再說」。

好心的證明人隨後遭到了公安機關的報復打擊。

據當地媒體報道,出具了這個證明后,佘祥林的命保住了,但倪樂平一家及姚嶺村的厄運連連,其妻聶麥清突然被關進了京山縣看守所,後來甚至要自殺;其在糧管所上班的兒子風聞公安機關要抓他,不得不外出躲避3個月之久。倪新海等數位村民也被「請」進派出所。而倪樂平則為了逃避抓捕不得不躲到了荊州,時間近3個月。

佘祥林遭受刑訊逼供:

佘祥林對《武漢晚報》記者說:「被捕后,我被20多名警察帶到京山縣的溫泉山莊,當時我被這些警察輪番審問,整整10天10夜,到最後,我面前所有的東西都出現了重影,接著就什麼也不知道了。這還只是第一次,隨後不久,我又被帶到溫泉山莊,和上次一樣,我又被他們日日夜夜輪番審問了5天5夜。」

「但是,我始終沒有承認他們認為的犯罪事實。可到後來,我什麼都不知道了,也更不知道後來警察審問筆錄當中,為什麼會出現那樣詳細的作案細節。」佘祥林說完,閉上眼睛,「實在對不起,我真的不想再回憶那些事情了。一說起這些,我的頭越來越痛得厲害。」

佘祥林的哥哥說,一個監獄的醫生告訴他,佘祥林剛入獄時雙腿都被打壞了,全是青紫的傷痕,應該是在審訊過程中留下的。醫生說多虧他身體夠好,否則早就趴下了。

冤案沉清后,湖北沙洋監獄局總醫院對佘祥林進行了體檢,醫生說:佘佘祥林的傷情「主要是在椎骨第三和第四節上。由於這兩個節點受傷嚴重,導致佘祥林目前要坐起來都還比較困難。」佘祥林的哥哥佘鎖林對記者說,「但最大的問題還不在椎骨上,醫生對我們說最大的問題在眼睛上。因為佘祥林的眼睛現在還經常出現重影,而且重影還很厲害。」

佘家為這個冤案付出了慘痛代價:

除佘祥林本人冤枉蹲了11年大獄之外,佘家為了洗清這個不白之冤已付出慘痛的代價:佘的母親楊五香,因四處張貼尋人啟事和上訪,1995年5月份被抓,在京山縣公安局看守所被關了九個半月,出來時已是耳聾眼瞎,不能行走,三個月後去世,時年54歲。哥哥佘鎖林也因1995年為弟弟上訪而被拘41天。而佘祥林的女兒則在15歲時輟學,到深圳打工。

佘鎖林的妻子回憶說:「當時距離1995年過年還有4天。縣公安局給我們來話,要求我們拿上3000元去贖人。但是,經過這樣長時間的折騰,我們全家哪裡還湊得起3000元呀。最後,還是佘祥林的妹妹東挪西湊,弄了800元,才把婆婆贖了出來。但是,婆婆出來時,不僅站不住,就是坐都坐不住了。3個多月後,婆婆就去世了。」而據鄉親們介紹,楊五香以前長年在田間勞作,身體很好。

意外尾聲:

2005年05月27日《南方都市報》報導:5月25日凌晨1點半,當初參與了佘鎖林冤案的辦案警察,湖北京山縣公安局110巡警大隊副大隊長潘余均,被發現在武漢市黃陂區一墓地自縊身亡,5月25日上午屍體由官方拉到了殯儀館。

潘余均在死前因涉嫌佘祥林案被湖北省紀委叫去調查,幾天後潘的親屬被告知潘 「自殺」了,但張銀蘭說丈夫是「冤死的」,潘的親屬們對專案組進行了質疑:為什麼幾天前送去的是一個活人,現在接回來的卻是一具屍體?既然專案組已經將潘監控起來,他又是怎麼出來的?

潘餘均的墳墓旁,家人給他樹立了一塊石碑,上面大大兩個字:“冤枉”。

而佘祥林回憶說,在被抓起來前他並不認識潘,在審訊過程中才認識。當時潘30來歲的樣子,在辦案的警察當中年紀算大的。佘說,潘在對他實施刑訊逼供的警察中,採取的手段屬於「中等偏上」。

以上兩起冤案都因“被殺害”的人回鄉而得以澄清,可是這樣的奇跡出現的機會又能有多少呢?在中國大陸還有多少個“趙作海”、“佘祥林”在引頸祈盼著死人復活這種絕無僅有的昭雪機會呢?

在這樣的冤案曝光之後,有關部門對促成冤案負直接責任的政法委沒有任何處理的舉動,倒是佘案中逼死了個潘余均來平民憤。焉知潘餘均之死不是另一起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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