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性侵少女5年 男判8年

【新唐人2012年6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8日電)劉姓男子利用同睡一張床及獨處的機會,5年內接續猥褻、性侵同居人的女兒。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性交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8年。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於民國81年間認識一名女子後,女子帶著念國小的女兒自88年間至97年間與劉男同居;2人於97年間結婚,去年離婚。

劉男從89年間至94年底,多次猥褻、性侵少女。97年間,被害女子就讀高中時,老師查覺少女談論家庭狀況時有異,通報社會局後,全案曝光。

法院一審認為,劉男的犯罪行徑膽大妄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都否認犯行,難認悔悟,依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性交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8年;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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