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照護列舉扣除 未來將放寬

【新唐人2012年7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18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大法官發出解釋令,認為可抵稅的居家照護費僅限公立醫院、健保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整的醫療機構,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財政部未來將修改所得稅法。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有關醫藥費的扣除,以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

另外,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的醫藥費,也必須在上述規定的醫療院所支出,才能列舉扣除。

不過,日前曹姓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部分列舉醫療支出非法定可扣抵的醫療費用,被要求補稅,他聲請釋憲。大法官發出解釋令,認為可抵稅的居家照護費僅限公立醫院、健保醫院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財政部表示,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得列舉扣除的醫藥費內涵,及所適用醫療院所的列舉扣除合理規範將修法,以符合平等及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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