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獨立參選人決意將告警案打到底

【新唐人2012年09月08日訊】 (美国之音電)中國四川省一家法院日前裁決,當地四名基層人大代表獨立參選人狀告警方非法拘押案敗訴。不過,這場民告警的事件並沒有結束。案件提告人表示,將依法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敗訴下達*

成都市雙流縣原基層人大代表參選人胡金瓊等四人,狀告雙流縣警方非法拘押案,8月31號開庭後經審理於9月7號下午宣判。胡金瓊,欣文榮,辛國慧,干興艷被判敗訴,法院公布的行政判決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為據,認定上述四人擾亂公共秩序,理應處以行政拘押。

2012年4月14日成都獨立候選人胡金瓊走出拘留所(六四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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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4日成都獨立候選人胡金瓊走出拘留所(六四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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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原告人之一,雙流縣原人大代表獨立參選人胡金瓊對美國之音說:“昨天電話通知我,叫我去拿判決書,當時他們在電話中也沒有明確說甚麼,拿到才知道法院駁回我的訴訟,即要求警方撤回當初拘押我的決定,因為對我的拘押不正確。”
 
*事件過程*
2012年2月8號成都雙流當地進行縣鄉基層人大代表選舉期間,胡金瓊等獨立參選人投訴,參選被當局設置重重障礙。他們因此前往縣人大辦公室請願,被警方以“擾亂秩序罪”拘押。上述四人不服,將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銷當初對他們的行政拘押令。
胡金瓊回憶當時的情況時說,請願時他們被接待人員安排在縣人大接待室。獨立參選人干興艷後來被人打上倒地,獨立參選人報警,幾經周折後警方到場,並強令他們三分鐘內解散,否則以擾亂秩序論處。他們一分鐘後陸續離開,但是後來還是因此被行政拘押了7天。
 
*庭審不公*
張宏玉是本案原告人委託的法律代理,他說,案件庭審不公:“如果依據法律的話,他們本應該勝訴,但是被告方以權壓法。例如,事件中公安機關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警方援引《治安處罰條例》第23條,而該條款要求實施處罰應當場處罰,而結果呢?警方是事後(兩個月)進行處罰,本身已過期限了,況且他們四人是行使憲法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時受到打壓,到縣人大反映情況。”
 
*上訴到底*
胡金瓊表示,她們的民告警案沒有結束,目前他們正在起草訴狀,準備一級一級將案子向上打,直到討回公道為止。她說:“我還是要上訴,上訴沒有打好,我就要申訴,抗訴,一直打下去,因為參選人大代表是我們的權利,他們(當局)不但不給我們,還要打壓我們,在時隔兩個月後拘留我們,打擊報復我們!”

美國之音打電話到雙流縣人大和法院,電話無人接聽。當地一位徐姓社區幹部表示,了解胡金瓊所反映的情況,但是沒有參加庭審過程,不便對判決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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