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強徵幾時休

【新唐人2012年9月28日訊】做為中國的國家級貧困縣-鄱陽,全縣人150多萬,但全年GDP總量才4億左右,在2011年就出了史上最有錢的股長--(捲款1億多元潛逃)。

而此刻在此縣下轄的鄉鎮-高家嶺鄉,又出現強徵農民耕地的亂作為行徑,以鄉政府出面,以建農貿市場為由,以低補助費用(一畝3萬元=45元/平米的價格)徵收肥沃農田,是在耕農田啊不是山林,在沒完全徵得村民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在警察,鄉\村幹部強有力的保護下強行開挖,農民只能靜坐自家田頭的方式進行抗議,而抗議顯得不給力,文明社會出現了野蠻行徑,村幹部帶頭以恐嚇\威脅\歐打等方式,野蠻粗暴對待靜坐抗議農民。造成多位農民被打,不同程度受傷。而在此之前就已經發生多位農民家中被砸的暴行,唉……

雖處魚米水鄉,人均農田面積卻只有7分左右,相當於人均只有460平方米左右的耕種面積,以一家四口計算,一家人三畝田的年毛收入在1萬左右,人均毛收入2500多一點,這還得看天吃飯,年景不好時收入更少,其中的人工\種子\肥料\藥水等就佔到20%以上,除去自家一年的食用有幾多剩餘?不得以絕大部份的青壯農民只能選擇外出務工,無奈地扮演著農民工的角色融入到陌生的城市,來保障家庭的基本生存。唉……

可徵收面積就佔去了人均面積的14%以上,也就是以3000元左右的價格永久的失去了14%農田面積的耕種權益。唉……

而當農民想買回此同等面積的土地時,需要支付的費用是賣價100倍,甚至更多。

農田保護在十二五會議上已明確提出,農田是農民的命根子,農民的權益咋這麼容易侵佔,農民的利益咋這麼容易侵吞?農民,難道農民不是國家公民?且不論是幾等,是否在維護自身利益時有說不或者協商的權力?

在被打\被嚇中有部份農民清醒了,自發的組成代表,諮詢相關律師,做成上訪材料,依合法程序進行上訪,雖在路上遭遇堵截,幾經迂迴經過N次失敗後終於成功的踏進了江西南昌市信訪大門,農民的權益意識由此可見,支持。

信訪了,材料也接收了,是不是成功了?

答案是否定的,鄉政府在第一時間就知道農民上訪事情,信訪條例中不是明確要對上訪人員嚴格保密麼?唉……

徵收仍在繼續,在甚麼都不改變的情況下鄉政府及村幹部硬的不行來軟的,已完全不顧及農民利益,做為農業為主的鄉鎮,農民是根啊。農民苦啊,有話說,難道只能抬頭凝天低頭望地中間只有自己?唉歎無人知???

為此想通過媒體這個平台,希望各界朋友多頂,多轉,真實發生有圖有真相……

我們是農民同時也是良民,堅決維護農民利益,必竟農民所持有的資源只有土地了……

所以我們提出:

1\有責任關聯的領導請徹查此項目開發的合法性,究查相關領導及幹部責任。
2\利於國家發展的,農民堅決擁護,但也需要政府多扶持農民,保障農民利益
3\村政財務公開

以下是本人摘記的國家土地管理法的其中幾條,供朋友們參閱,有比較有真相: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相關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