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確實登載案卷 前書記官判刑

【新唐人2012年10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前桃園地方法院常姓書記官被控未確實登載判決案卷,導致判決確定的當事人無須執行。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他5年徒刑。

根據判決書指出,常姓男子自民國91年間起任職桃園地院刑事紀錄科書記官,自96年1月初起兼任股長。

檢方指控,常男為規避法院研考科的後續稽核管考,自91年10月底起,未完成實體走卷程序,就在「一審審判資訊系統」登載不實內容,使得稽核單位無法進行程序管考、追蹤,造成多人原先應受判決執行,卻因時效過期而無法執行。

桃園地院以數罪併罰,各依偽造文書罪判決常男應執行8年徒刑。

高院審理認為,常男身為司法程序重要一環的書記官,竟長期利用職務之便,特意規避研考人員的稽核管考,長期登載不實的案件終結事項、送卷紀錄及走卷維護內容,前後期間逾7年,涉及的案件數量可觀,應受相當的刑事非難。但認為常男同一日的犯行屬接續犯,改判5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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