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新自律措施 今起實施

【新唐人2012年12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26日電)金管會對 4個違規基金經理人與投信業者開鍘,投信投顧公會宣布,新增自律措施今天正式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表示,為加強投信自清行動,維護投信形象,公會於11月19日通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修正草案並陳報金管會核備,金管會於日前准予核備,公會今天轉發給各投信公司並公告實施。

投信投顧公會表示,這次修正增加的自律措施,主要在強化投信公司對基金經理人、全委投資經理人等內部人員管理,防範再發生基金經理人違規為自己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等情事。

修正後,投信公司應要求基金經理人及全委投資經理人交付同意書,授權投信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向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查詢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情形。

日後除現行規定要求於到職時申報持有有價證券明細、交易前須經核准及交易後每月定期申報交易狀況外,投信公司應另主動向證交所與櫃買中心查詢基金經理人及全委投資經理人買賣股票情形,對基金經理人及全委投資經理人所申報資料進行雙向查核勾稽。

為避免發生基金經理人及全委經理人利用公司或個人通訊及資訊設備不當進行股票交易,投信公司應就基金經理人及全委投資經理人的辦公處所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如對公司網際網路連結限制及個人行動電話或3C用品等通訊設備管控等,以實際管理措施降低該等人員的道德風險。

加強全委帳戶管理方面,這次修正規定投信公司應對全權委託業務訂定相關規範或流程,全委經理人除應依照與客戶簽訂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與法令限制事項外,投信公司對全委經理人進行投資過程及作業上管理,應訂定規範要求全委經理人遵守。

此外,為強化投信公司對所管理的帳戶彼此間利益衝突防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修正後,將現行規定1位基金經理人管理1個以上基金帳戶時,除有特殊允許情形外,不得有同日或同時作反向交易規定,擴大適用到同一投信公司不同經理人所管理基金帳戶及全委帳戶,除有特殊允許情形外,均不得有同日或同時作反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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