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凶宅賣出 屋主遭判還錢

【新唐人2012年12月29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9日電)方姓男子搬進新買的房屋後諸事不順,後來才得知買到的是凶宅,提告請求賣屋者返還價金;最高法院日前判方男勝訴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方男於民國99年12月與蔡姓女子簽約,付清新台幣245萬元後買下位於桃園縣平鎮市的房屋。

方男控訴,買賣契約上指出房屋不曾發生「非自然身故」的情事,他才相信房屋不是凶宅,但自從搬進房屋後諸事不順,友人拜訪後自殺、他老婆懷孕後流產、家人健康頻生狀況等,後來向里長求證後,才知道自己買到凶宅。

方男去年7月寄發存證信函給蔡女解除契約後,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價金。

但蔡女主張,死者是在窗台跳樓自殺,並非在屋內身故,因此房屋不屬凶宅,單純是方男個人主觀及心理問題,建築物不會因此減損價值、效用或品質,她只願減少價金。

法院一審判決方男勝訴,蔡女須返還245萬元,蔡女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自殺事件雖未對房屋造成「物理性」的損害,但絕大多數的人會因此對房屋產生嫌惡、畏懼等心理,因此駁回蔡女上訴。

全案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蔡女返還價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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