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最新判決 能浮的房子不是船

【新唐人2013年1月17日訊】(新唐人記者趙天一綜合報導)作為這片土地上的終極司法機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經常要判決一些棘手卻又奇怪的訴訟。本周三(16日),令人大跌眼鏡的最高法院判決又多了一件:即使房子可以漂浮在水上,但還算不上是船。

如圖所示,這座裝有法式門窗的60乘12英尺雙層平房被一條汽艇拖著,在水面上如履平地。這算是一條船嗎?最高法院又為何會介入呢?

原來,這座「船」屬於前海軍陸戰隊隊員費恩•羅茲曼(Fane Lozman),地址在佛羅里達州里維拉灘(Riviera Beach)岸邊。2006年,里維拉灘市將羅茲曼告上公堂,稱由於這座「船」違反聯邦海事法規,所以將予以沒收。

這起訴訟的標題是「里維拉灘市訴那條灰色、雙層、長約57英尺、屬於辯方費恩•羅茲曼的無名船隻」。同年,當地法院判決里維拉灘市勝訴。

出於無奈,羅茲曼只好將這座「船」公開拍賣,結果被裡維拉灘市競標成功。為了履行當地法院的判決,里維拉灘市將羅茲曼的 「愛船」摧毀了。

然而,這座「船」的故事卻遠遠沒有結束,羅茲曼一怒之下提出上訴。不久后,佛羅里達州聯邦法院聽取了這起訴訟,並宣布維持原判,理由是只要有任何「船」的特徵、能在水面上漂浮或移動的物體就算是船。

由於這種對「船」的定義極為籠統,聯邦最高法院決定出面解除爭議。通過7比2的投票(大法官索托馬約爾與肯尼迪投出反對票),最高法院做出了終極判決——這貨不是「船」。

為什麼又不是了呢?因為它沒有漿或者引擎,自己是動不了的。就這麼簡單。

美國,再奇怪的訴訟也要走正規的司法程序。於是,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接過了撰寫主要意見(Majority Opinion)的任務。

「並不是所有能浮起來的東西都是『船』,」布雷耶寫道,「說點理所當然的,一塊木頭、一張塑料盤、一座浮動碼頭、一張大漁網、一面沒有鉸鏈的門、或者鯨魚肚子里的皮諾曹("Pinocchio when inside the whale")都不是『船』。就算它們是人工設計的、能被拖著走的、能湊巧裝載一兩件物品的,也不能算是『船』。」

根據布雷耶的定義,只有真正像條船的才是船。所以,能夠漂浮的房子還不算是船,「除非有一個理性的觀察者,看著房子的物理特徵和動向,能夠認為它是為在水上承載人或物所造。」

作為反對方代表,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則認為現在還沒有「能夠確切分辨船隻的法規」。

「我們只知道羅茲曼的『船』是一個罕見的物體,」索托馬約爾在少數意見中寫道。

苦盡甘來,羅茲曼最終勝訴,將可索取一定數額的賠償。然而,這紙判決還會產生更廣泛的影響,因為多年來許多「水上賭場」也在聲稱它們也不算是船,所以不必為職員提供像水手一樣的安全保障。

據美國遊戲協會(American Gaming Association)稱,目前正在運行的水上賭場共有61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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