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空污裁罰增計不法利得

【新唐人2013年03月04日訊】(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4日電)環保署今天修正發布公私場所違反空污防制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增訂業者裁罰額度考量,加計不法利得,不受法定上限規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民國89年12月17日發布實施「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明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各條款的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環保署空氣保護處長謝燕儒說明,準則執行以來,有部分公私場所違規行為所得利益高於罰鍰額度上限者,裁處法定罰鍰無法達到嚇阻的作用;針對改善期間不進行改善,而仍有違規行為者,單以排放濃度作為惡化原則判定,也仍不周全。

為了解決上述執行問題,環保署修正相關準則,增訂業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不法利益」納入裁罰額度考量,增訂加計不法利得,不受法定罰鍰上限的規定。

此外,也增列公私場所在主管機關命令限期改善期間,如果沒有依處分書所載內容進行污染改善及控管致影響環境者,主管機關可縮短改善期限天數以督促業者積極改善,避免持續影響鄰近空氣品質。

環保署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平日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定期維護保養廠內製程污染源設備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共同維護環境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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