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機車騎士 公車司機判6月

【新唐人2013年03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8日電)張姓女公車司機撞死機車道縮減而匯流進入內側車道的吳姓女機車騎士。最高法院今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張女6月徒刑。

根據法院判決書,擔任公車司機的台中市50歲張姓女子於民國99年12月18日上午開車時,撞到一名騎機車從太原路地下道機車專用道匯入平面道內側車道的吳姓女子,吳女當場死亡。

法院一審認為張女並無違反相關交通法定規定,且於危險發生當時隨即煞停,已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判決張女無罪。檢方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張女若稍加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的間隔,可以避免車禍發生,此件無「信賴原則」的適用,且依鑑定,張女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

二審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張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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