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山東棗莊訪民李玉的控訴

【新唐人2013年3月26日訊】我父親李培學是一名多房戶、兩份宅基地:

1、坐落在衡山路以東,西昌路以西,棗曹路以南,光明路以北,黃莊村西頭西嶺小康樓最後一排第二戶人家,西戶刑學明,東戶董會戰,鄉村統一規劃,土地證號:0605-210,有土地證的樓房上下兩層覆蓋共有面積600平方米,占地面積300平方米,無違法違章建築;

2、坐落在衡山路以東,西昌路以西,棗曹路以南,光明路以北,黃莊村東頭莊裡大路為界,路邊沿街門市,左鄰右舍:李現法、李培軍、董業科、李付珍、李付強,土地證號:0605-191。有土地證的樓房配有地下室,上下三層覆蓋共有面積360㎡,無土地證的平房70多平方,開荒移植綠化初果期、盛果期果樹80棵,這都是摸老底之前,行政規劃以前就有的。

2007年6月份,市中區區委、區政府組織臨時設立了拆遷安置指揮部,按照市中區拆遷安置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拆遷組對李培學的兩處房屋分別進行了摸底調查,剛開始搬遷的時候,頭一批走的是老師,原告李培學之次子李海洋是其中的一員,市中區教育局永安鄉教委沒有分配其住房,他長期在黃莊村居住,住的是老人的房屋。

李培學的房屋(土地證號:0605-210),2007年11月18日,拆遷安置指揮部對李海洋下發搬遷通知單,並於2007年11月26日完成了覆核、驗收工作,李培學與李海洋是父子關係,但李海洋成家立業自力更生,獨立生活非農業戶口城鎮居民。

李培學、呂顯芬、李根、李玉農業戶口與李海洋一家三口分開居住,李培學之次子李海洋盜取了李培學的房屋土地證(土地證號:0605-210)、農業戶口本(戶號:016012556)、《山東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合同編號:0401-09-05-188)等書面材料,李培學與李海洋之間沒有任何的書面委托書委托其代理,拆遷安置指揮部給他辦理了所有手續!(難不成一個走大路的撿了我父親李培學的證件你們也敢給辦嗎?政府徵求過原告李培學、呂顯芬、李根、李玉的意見嗎?原告李培學強烈要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索要三證!指揮部有關負責人稱:“管不了兒子你怨誰?”全然不顧及我家人的反對,公然的違法沒收和銷毀了原告李培學的房屋土地證、農業戶口本、《山東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三證!)

2007年11月30日,拆遷安置指揮部與李培學之次子李海洋之間達成協議,違反當事人的意願、毫不知情,我的父母不認同拒不認領,全部由原告李培學之次子李海洋領走,實際情況:被拆遷房屋面積600平方米,主房面積260平方米按一等樓房650元/平方米計算,配房340平方米均按二等樓房600元/平方米計算,安置李培學一家四人即李培學、呂顯芬、李根、李玉,(有宅基證、農業戶口,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正常安置住房兩套。每人享受35㎡的優惠價,價格為700元/㎡,每戶享受10㎡的成本價,價格為1100元/㎡,剩餘面積為市場價,價格為1800元/㎡,每人最高享受50㎡的安置。安置住房兩套,分別為永安新型社區7號樓東二單元二層東戶(面積為105㎡)和12戶樓東四單元四層東戶(面積為80㎡),2009年2月23日結算後,李海洋領取了上房通知單並辦理了住上房和入住手續。

原告李培學、呂顯芬、李根、李玉常住人口,原家庭住址: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永安鄉黃莊村523號。

2008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其家房被強制拆遷,關於搬遷方式,搬遷過渡期限,周轉房,租金、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拆遷範圍,拆遷期限,對於被拆遷人李培學、呂顯芬、李根、李玉沒有任何的補償安置,也沒有達成任何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原告呂顯芬,李玉在案發現場眼巴巴地瞧著他們違法強拆了原告李培學的房屋。

詳情在指揮部“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檔案中都有記載,請求上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秉公明察!責令工作組對李培學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依法進行深入依法調查核實處理!給受害人李培學一家一個既公平公正、又合情合理合法的說法和處理決定!後因原告李培學、呂顯芬、李玉無處安身居住,2010年3月1日暫居市中區永安新型社區12號樓四單元四樓401室。

綜上所述,李培學按照《市中區房屋拆遷安置政策》根本沒有落實到位,實際情況是:杜永光、朱國偉任職棗莊市市中區區委書記、區政府區長期間以‘新農村建設..

山東省棗莊市李玉電話18763202300

棗莊市村民遭強拆上訪而拘留獲罪

李玉1983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住:棗莊市省棗莊市市中區永安鄉黃莊村523號。 聯繫電話:18769253640.

被控告人: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區公安分局

法人代表:趙繼君 職務:局長

案 由:瀆職侵權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區公安分局市中公(永)決字【2011】第64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2、依法保障上訪權;

3、控告郵案等費用由被控告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控告人李玉因棗莊市市中區政府違法占地,違法違規拆遷,野蠻強拆控告人李玉住房兩處,房子扒了,家沒了,什麼都沒給呀?激起控告人李玉於2011年6月30日去北京首都上訪國務院,被國家信訪局安排住在北京市久敬莊接濟收留中心山東廳內。7月2日夜10時許,棗莊市市中區永安鄉黨委書記王緒良,鄉司法所所長董鵬,鄉信訪辦主任王寶全,棗莊市市中區信訪局局長趙玲,棗莊市市中區政法委書記胡樂華等十五六個男子漢闖進山東廳內,棗莊市市中區信訪局局長趙玲的司機胸前佩戴“治安大隊”別樣胸針格外引人注目格外顯眼,鄉司法所李傳虎,孫啟健等六個男子漢瘋搶奪走控告人李玉身上背包兩個,丟失的黃色吧包內有家人所有的身份證,郵盤及其證據材料,母親的殘疾證,一部手機,一張北京銀行卡上有300多元,這些暴徒將控告人李玉強行推拉拽擁出大廳,塞進魯D•D127警車最後車廂拉回到棗莊市市中區永安鄉派出所扣留34個小時,並搜身限制人身自由,後又強行用魯D•D127警車拉控告人李玉到臨沂沂水呆兩天,不讓控告人李玉與家人親屬取得聯繫,2011年7月7日,從沂水直接將控告人李玉送進棗莊市公安局拘留所岳樓!

被控告人在拘留控告人李玉前後並沒給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來拚命要,被控告人在拘留所才給控告人李玉。被控告人以莫需有的罪名“侮辱”控告人李玉罵棗莊市市中區永安鄉信訪辦主任王保全。控告人李玉在北京並沒有違法事實!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拘留控告人李玉事實不清,證人是偽盜,被控告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信訪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請依法查處,實現公正,公平為民申冤!

此致 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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