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借名帳戶存款 姊弟判刑

【新唐人2013年04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4日電)陳婦借用兒子帳戶存款,兒子死後,陳婦委請另兩名子女替她領出錢。法院認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陳的女兒、兒子有罪。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1名陳姓婦人擔心存款被有外遇的先生拿走,借用兒子的帳戶存錢。她的兒子於民國98年2月死亡後,她請另名兒子、女兒(死者的胞姊、胞弟)解除定期存款合約,領出錢。

死者的妻子提告。

代母領錢的女性被告主張,母親借用胞弟的名義開戶,帳戶內的錢都是母親的,她與另名胞弟是受母親指示領款。

一審審理認為,陳婦指示被告兩人提款,是有權處分自己財產,並無損害死去兒子的全體繼承人權益,判決陳婦的兒子、女兒無罪。

檢察官提起上訴後,高院審理認為,以死者為名義的帳戶內款項,應由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處理,法官也參考28份自然人死亡後,他人以其名義提領存款的有罪確定判決,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判處被告兩人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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