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案警方稱無法偵破 律師提五大質疑

【新唐人2013年5月10日訊】(新唐人記者凱欣綜合報導)身中鉈毒的清華女生朱令案,連日來持續發酵,已經引起外界的廣泛關注。朱令的家人聘請律師李春光作為代理,李昨日發表聲明,質疑北京公安前日的回應,提出五大質疑,並再次申請公開案情。

北京警方5月8號通過北京市公安局「平安北京」微博發布消息稱,警方對這起案件未能偵破深感遺憾,工作中,專案組始終堅持依法公正辦案,未受到任何幹擾等。

朱令的代理律師李春光在微博上發表了對北京警方就朱令令案聲明的反應,他說:「回應很好,起碼比視若不見、聽如罔聞好」。

但李春光對北京警方的回應卻提出了幾點「疑惑和不解」。其中包括北京公安的回復稱,因為從朱令中毒到北京公安接到報案已「近半年」,因此犯罪痕迹物證已經滅失。但此前公安部的回復則稱,「由於事發后兩個月才報案,證據已經滅失」,兩者之間顯然有不同之處。

李春光還質疑,既然北京警方稱「專案組始終堅持依法公正辦案,未受到任何干擾」,受害人就應該了解結辦此案所依據的有關批示、批准的具體內容。

香港《明報》報導說,李春光對照2007年公安覆函,提出5大疑點:一是中毒到報警的「延誤期」從兩個月改成近半年;二是雖無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同樣能定罪;三是應公開排除了哪些疑犯;四是應公開當年覆函提到結案是「受到相關批示批准」的內容;五是警方即使當年「無法偵破」,也應繼續偵查。

陳光武律師在他的博客上說,朱令案我也很失望,但很無奈。公安機關稱只有拿到「直接證據」才能繼續調查是毫無道理的。完善的間接證據同樣可以定案。

陳光武的博文

昨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對朱令令(我沒寫錯)案作出了回應。這個聲明,我不能評論,不能轉發。許多網友只能以「回復@央視新聞」的方式進行評論。這個聲明避重就輕,我很失望。

近日來,我最關注的事件是朱令案,我的微博上全是有關此案的內容。昨晚,我與採訪過朱令案的巫昂女士進行了交流。我決定靜下心來,仔細看一下有關法律條款,從法律的角度上梳理一下朱令案。

一、朱令案是否已經結束?

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最終結果有三種:不予立案、撤案和結案。公安部答覆某全國政協委員,稱已經「結辦此案」。這個用詞不是法律用語,不知屬於哪一種具體的結果。朱令父母多次說,公安機關沒有通知他們本案的正式結論。平安北京的聲明說,「詳細介紹情況」,也不明確。

二、朱令案的公安檔案是否可以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北京市公安局在給朱令母親的告知書中稱,此信息屬於「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這個答覆顯然是不充分的,公安機關應告知具體的法律條款。在實踐中,偵查過程結束后,部分資料沒有保密的必要,應對當事人開放。

三、朱令案結案和定罪必須有物證嗎?

有一種普遍的看法,認為朱令案缺少證據。實際上,朱令案滅失的只是物證。如果人證和其他證據充足,朱令案可以結案和定罪。例如,如果朱令同宿舍的同學作證,目睹或參与了某人投毒的過程。此類證據大概是朱令案證據方面取得突破的唯一可能。有沒有這種可能,需要查閱公安機關詢問證人的檔案。

四、黑客從孫維郵箱中獲取的郵件能否作為證據?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依法取證的對象限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沒有規定普通百姓有此義務。黑客入侵是普通百姓實施的,並不是偵查人員,因此沒有違背《刑訴法》。假如有關機關認定此證據非法獲取,可以有如下補救措施:由朱令的同學直接出具證言,陳述郵件中所說的內容(不必提黑客入侵事)。這個工作應當由公安機關或律師來做。

五、朱令案可以重啟法律程序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對於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偵查。」這幾年,出現了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但是標準比較模糊,能否重新立案偵查取決於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六、如何看待朱令案的追訴時效?

《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朱令案的追訴時效是個問題,但留有餘地。

陳光武最後建議:一,北京市公安局向當事人公布處理結論,公開有關檔案。二,監察部依據《行政監察法》對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朱令案過程中的違法亂紀行為進行調查。為了讓百姓容易接受結論,可以讓賀衛方、何兵等人參加調查組。根據調查結論,再決定是否重啟朱令案法律程序。

《經濟日報》評論說,北京警方迅速將安徽女子墮樓定性為「自殺」,但19年前鉈中毒的朱令案,警方久拖不決,聲稱無法偵破,同樣引發狂轟,朱令代表律師發信,要求警方公開案件資料,政府公信力再受質疑。警方回應,難平息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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