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縱放賣淫女 警判2年9月

【新唐人2013年05月11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1日電)吳姓警員被控查獲來台假結婚真賣淫的大陸籍女子後,收受色情業者賄款後縱放對方。遭最高法院判吳男2年9個月徒刑。

根據法院公布判決書,吳姓男子民國94年間擔任桃園縣警局某派出所警員時,前往桃園縣一處賓館臨檢,查獲康姓色情業者旗下「假結婚、真賣淫」的大陸籍女子。

吳男被控與康男談好價碼,確認同仁查無女子賣淫具體事證後,事後通知女子的人頭老公到派出所將她帶回,隔天再收受康男行賄的新台幣5000元。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認為吳男身為員警,卻在服勤時與色情業者期約賄賂。審酌吳男收受金額不高,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2年,依減刑條例減刑後,判處2年9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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