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義:國家會消亡嗎?

【新唐人2013年11月11日訊】對「愛國」「賣國」提出質疑,本身就犯大忌。以「愛國」維護專制的人可能對我「亮劍」;有濃厚民族團體情感的人,有濃厚大國情感的人,有濃厚文化或宗教情感的人,把制度等同於國家的人,則可能對我「圍攻」;即便是民主主義和自由主義者,由於根深蒂固的國家思維,可能也不讚成我的觀點,他們說「愛國」不是愛政府,骨子裡還是把國當成一個組織,是要愛的。我將四面受敵。

但我還是要把我的觀點說出來。這不僅因為過去我們對國的定義有許多誤解,國不但成為一個欺騙的口號,一個打擊人的罪名,而且還在於市場化民主化全球化對國家已經形成巨大衝擊。國家實際上已經在趨向解體。比如歐洲那些國家,它們之間,國界在消失,規則在趨同,國家觀念在模糊。它們表面上還叫國,但只是一個管理區域,與傳統意義上的國,有本質上的不同。更重要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特別是社會主義陣營解體,實行市場經濟與民主之後,在世界範圍內,出現一些與國相左的新事物與新理念,它雖然只是一種信號,卻似乎在預示著國家的消亡。

1,聯合國維和部隊的出現,使以暴力覆蓋範圍形成的國趨向解體。雖然維和部隊目前主要是基於人道主義,制止戰爭對人生命的侵害,也大多只是進入那些國內失去控制,產生武裝動亂的國家。但其能夠進入一個國家,則預示著暴力覆蓋範圍不一定是國家的範圍。武力進入一個國家,並不一定是侵略。當暴力從屬於正義時,暴力可以突破國界,而剷除非正義的暴力。所以維和部隊的發展,特別是維護正義職能的擴展(即不限於保護生命,也包括人權的其他方面),使國際上可能產生一個能夠覆蓋全球範圍的武裝力量,來維護正義。如果這一武裝力量能夠依據公認的人權規則,進入所有國家,保證這一公認的規則能夠在所有國家得到執行的話,實質意義上的國家將不復存在。雖然目前世界上還沒有達到這種境況,但出現了這種趨勢。

比如以民主國家特別是美國為主要來源的武裝力量,在伊拉克,阿富汗,利比亞等地的軍事行動,則有更廣泛的維護正義的內涵。這一武裝力量與目前的聯合國維和部隊不同。聯合國維和部隊,只是基於防止戰爭,而這一武裝力量,則更進一步基於正義,基於人權、自由、民主等普世價值。它當然反對戰爭,但當窮盡所有非戰爭手段,而不能在某一地區,某一國實行正義時,它可以發動戰爭,以實行正義。美國及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打伊拉克,打利比亞,正是基於這種認識。這種認識,目前並未得到所有人和所有國家的認同,所以聯合國的部隊目前還無法實行此種功能。但世界上對這種軍事行動認可的人民和國家越來越多,這就是趨勢。當聯合國存在一支有著最強大力量,並以維護世界範圍的正義為基本職能的武裝力量時,國家將會解體。

2,裁決職能國際化的前景,使作為一個獨立裁決主權的國家解體。首先是國際法院的設立,使兩個地域(國)之間的公共利益之爭(如海洋資源的爭議),可能並可以通過一種共認的規則進行裁決。並由代表兩個地域(國)公共利益的政府為訴訟主體。而有著暴力力量的國家機器並不參與這種對抗,也就是說,作為保衛所謂國家利益(實際上是公共利益)的國家機器,可能並可以不需要為了這種利益使用暴力。國家暴力保衛或擴展利益的功能將會慢慢消失。

其次,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使那些通過暴力特別是國家暴力侵害人權的罪犯可能受到懲罰。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國際刑事法院成立前發表講話:「國際刑事法院即將成立的前景,讓我們看到了普遍正義的希望,這一個簡單的、令人興奮的希望。——————確保沒有一個統治者、國家、軍人集團或者軍隊能夠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權和逍遙法外。只有到那時,陷入在遠離我們的地方發生的戰爭和衝突中的無辜人民才能放心,知道自己也得到正義的保護,可以安枕無憂,並且知道,他們也享有權利,侵犯權利的人將會受到懲罰。」雖然現在國際刑事法院判決的案例很 少,但正如安南所說,它給世界帶來希望和前景。這一前景是,任何一個人受到侵害,特別是政府的侵害,受國家主權約束無法就地求得正義時,可以向國際刑事法院以及世界上所有其他人權法院提出訴訟,並能最終獲得正義。人類要達到這一步可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普世司法管轄權理論的探討和少量案例的出現,正是裁決職能國際化的萌芽。

3,人權高於主權理論的出現,以及其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可。使作為顯示國家裁決職能和國家暴力使用的管理主權弱化(而非是一個國家或地域政府,在處理公共事務過程中的獨立性弱化)。因為作為國家裁決的主權來源於人權,如果這種主權侵害人權,這種主權將不被視為有效。那怕這種主權是民主產生的。這就是多數專政的古典民主與人權得到保障的現代成熟民主之區別。人權的普遍性,是在人類反壓迫侵害的漫長過程中建立起來的,人權的普世價值,在於其中蘊涵著人不受壓迫掠奪和生存下去的不容質疑的共識。國家存在的理由就是制止各種暴力對人權的侵害。如果國家暴力侵害人權,則違背了人類最基本的規則。這種主權必須受到約束。

人權高於主權的規則,目前無法在聯合國得到一致的認識,在於聯合國中還存在專制國家,他們用主權高於人權來抵抗國際上對其侵害人權的指責,並躲藏在國家暴力之後,不被追究侵害人權的罪責。但這樣的專制國家越來越少。不過,即使是民主國家官員,也 有不少反對人權高於主權,他們並非不承認人權的價值,只是囿於某種情感(我的地盤只能由我來保護人權),他們寧肯接受國內民眾的約束,卻不願接受國際的約束。而沒有國際約束的民主國家,有一定的可能走回頭路,比如當年希特勒的德國。還一種可能是這個國家很可能出現多數暴政的民主。當聯合國有一支最強力量的武裝部隊時,當裁決職能國際化時,這兩種情況都不可能出現。

顯然,改造國家的職能,使其服務於人權保障,可以使世界走向大同,這種大同不是沒有矛盾的「烏托邦」,而是充斥各種矛盾,允許矛盾存在,並通過利益主體的相互制約來實現社會均衡的社會。國家通過保護人權和某種裁決來建立一個公平的社會秩序。比如保護私有財產就是對暴力掠奪的制止;比如,反對壟斷,保護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和裁決消費者與生產者的利益矛盾,可以建立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利益均衡機制;比如,保護和擴大工人的職業選擇自由,賦於工人組建自已工會組織和抗議罷工的政治權利,可以建立勞資之間的利益均衡機制;比如保護人民的遷徙 自由和賦於居住地民眾選舉政府官員的政治權利,可以建立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均衡機制;等等。這樣一個社會,主要不是通過消滅社會矛盾來實現大同(不同於馬克思的消滅資本家),而是通過對人權,特別是人的政治權利的保障來實現社會均衡和正義。(參見我的兩篇文章《民主機制的均衡作用》和〈剝削與自由〉胥志義博客)。

這一理想具有可行性。它取決於我們對人權認識的一致;對國家職能實行堅決的改變;掘棄傳統的利益國家觀念;使國家主權受到國際社會的更大約束;並使管理規則在〈人權宣言〉的基礎上趨向一致。

世界再發展一二百年,國家還會是現在這個樣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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