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宋澤被京警毆打,虐待,腳鐐手銬關禁閉

【新唐人2014年2月2日訊】公民宋澤的代理律師對北京市公安局有關警員涉嫌故意傷害、徇私枉法、 虐待被監管人犯罪的控告狀 有關法律監督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等):

我們是被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名刑事拘留的宋光強(宋澤)的辯護律師,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金星和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磊。目前該案在偵查階段,宋光強被羈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我們認為,宋光強是一個優秀的中國公民,他不構成任何犯罪,我們已經向辦案機關提交了要求立即撤銷宋光強案件,立即無罪釋放宋光強的辯護意見。 同時,我們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在會見宋光強時,得知本案的偵查機關和看守所嚴重侵犯宋光強的合法權益,有的甚至已經構成犯罪,具體有:

一、毆打宋光強涉嫌故意傷害犯罪。據宋光強告知,其於2013年7月12日下午在住處被刑事拘留時,被北京市公安局國內保衛大隊趙姓副隊長毆打,毆打方式為扇耳光、拳打腳踢,在持續三分鐘左右的毆打過程中,一直有多名警員在場目堵,卻無任何人制止。我們認為直接毆打宋光強的北京市公安局趙姓「國保」副隊長已經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犯罪,其他在場警員涉嫌構成瀆職犯罪。

二、明知宋光強無罪而進行追訴涉嫌徇私枉法罪。據宋光強告知,在2013年11月初,辦案人員高密度的提審他,整晚整晚的提審,白天回到監室后還被管教找去「談話」,使他多天幾乎得不到任何休息,辦案人員和看守所管教此作法的目的在於強迫宋光強寫「悔過書」,並稱宋光強根本不夠起訴,只要寫了悔過書,一切就好辦。辦案機關及其辦案人員既然明知宋光強不構成任何犯罪,卻仍然對他羈押,並進行偵查追訴,辦案人員及其上級直接指使者已經明顯涉嫌構成了徇私枉法犯罪。

三、北京市第三看守所相關責任人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在宋光強多次拒絕寫所謂的「悔過書」之後,辦案人員聲稱要其「吃點苦頭」,而後看守所管教違反看守所管理常規把他由相對穩定的「生活倉」調到了「流動倉」(「流動倉」為新進人員羈押監室,羈押達到一定時間后,即調至相對穩定的「生活倉」),並且在宋光強痔瘡病發的情況下長達近一個月時間不給葯醫治,而後,宋光強又遭監室「值班員」多次無端辱罵挑釁,宋光強不堪忍受羞辱進行反抗,結果遭到毆打,宋光強進行防衛,結果一根手指被毆打致骨折,隨後卻被看守所管教對其24小時加戴手銬腳鐐七天進行懲戒,造成宋光強身體健康受到損害。

上述辦案人員與看守所管教合謀的虐待行為,已經涉嫌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犯罪。 宋光強是一個優秀的公民,他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他只不過是在接到被非法拘禁在黑監獄的訪民的求助時,前去解救,卻因此被以「尋釁滋事」罪進行追訴;他只不過曾在「公盟」擔任過志願者,卻因此被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進行追訴。而這種追訴,是在辦案機關、辦案警員明知其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枉法進行的,這種迫害,令人髮指。 如果這個國家還有一點點良心,如果這個國家的司法機關還有一點點糾錯的功能,那麼,我們,作為宋光強的辯護律師,請求你們,要求你們,法律監督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的負責人,請你們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立即糾正對宋光強的枉法追訴,立即無罪釋放宋光強,並且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和其他責任。

此致

李金星 張磊

2013年12月26日

附:1、律師會見宋光強筆錄; 2、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枉法追訴、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中共北京市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共中央政法委,公安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以上機構的負責人

相關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