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何清漣: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五十)

【新唐人2014年1月19日訊】【導讀】1997年,一本後來被稱爲是「改變世界對中國經濟改革評價」的書稿,在歷經一年多,輾轉中國九家出版社後,以《中國的陷阱》爲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刪去了數萬被認為是敏感的文字後,這本書以《現代化的陷阱》為名在中國大陸出版。此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反響,上至官員下至工人爭相閱讀,使它成爲學術著作中罕見的暢銷書,並很快在中國大陸被列為禁書。何清漣女士在這部著作中對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及改革後的社會狀況做了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說這是一部中國的改革史,但與官方的歌頌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現代化的陷阱》的修訂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由美國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結合她到海外後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書近三分之一的內容。2005年何清漣女士為德國版再次對《中國現代化的陷阱》進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國《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發表長篇評論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這本書。隨之美國《遠東經濟評論》、《新聞周刊》、《時代周刊》等二十余家報刊雜誌也予以報道。英國、法國、挪威、紐西蘭、瑞典、荷蘭等國的報刊雜誌電視台等也都採訪過本人,並對此書做過報道。該書當年被全國眾多報刊列為中國暢銷書榜首,亦被席殊書屋舉辦的一次由全國五十位著名學者擔任評委的民間學術評獎活動評為1998年度中國十大好書之一。該書在2000年中國的「長江《讀書》獎」讀者評選中被評選為最佳書而獲「讀者著作獎」。 2002年11月,《現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書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即《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於2004年1月以《中國的陷阱》為名出版修訂版。2006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德文版由德國漢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這裡連載的是何清漣2005年為德國版出版而重新修訂的版本。

(接上期)第十章 黑色經濟與黑社會組織的勃興

六、政府官員在黑色經濟活動中所起的作用

必須指出的是,中國目前黑色經濟活動猖獗,與腐敗的政府官員暗中支持甚至直接參予有密切關係。那些以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為掠奪對象的黑色經濟活動基本上是腐敗分子所為,即便是那些走私、黃色經濟活動,也有腐敗的政府官員支持,前面談到的惠安縣公安局長只是其中一例。就在1996年6月,廣東省政協主席郭榮昌在一個公開場合指出,沿海走私為什麼屢禁不止,其原因就在於緝私部門出現「護私內鬼」。據有關傳媒透露,廣東部份地區走私非常猖獗,就在1996年上半年的兩個月內,僅湛江就先後組織6次區域性聯合打私活動,查獲走私案件86宗,案值4,637萬元。廣東省政協副主席林興勝和康樂書在6月分別帶領視察組到惠東、汕尾、陸豐、惠來、湛江、雷州、徐聞等七個市縣以及走私嚴重的甲子、碣石、江洪、企水等九個鄉鎮港口、碼頭實地視察,發現問題不少,如走私案主犯、團伙頭子未抓獲歸案,緝私部門出現少數護私者等。(註47)如廣東惠東縣自1994年12月28日至1995年11月20日,對走私貨物罰款放行共16,691車(其中掛軍警牌車輛運載10,689車,佔總車次的64%),罰款4,595.7萬元,運載走私貨物約10.9萬噸,貨值估算4.4億元,累計使走私分子逃避關稅約2.8億元。據查,惠東縣對走私貨物罰款放行,首先是縣公安局、縣打私辦於1994年底、1995年初自行上路設卡、自定標準實行的。對此,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先是失察,而後贊同、支持,並作出某些錯誤決策,使罰款放行從執法部門的違法行為逐步演變成「工商為主、公安協助、財政監督、打私辦協調」的政府行為。一些執法部門的負責人為攫取非法利益,不惜與走私分子內外勾結,搞「假罰款」、「假拍賣」,進行權錢交易,使惠東縣一度成為全國的一個走私重點地區。(註48)不少企業也參加了走私活動,1996年6月10日廣東省高級法院審結廣東湛江富力公司走私案,該案走私物品價值達10.4億元人民幣,偷逃關稅和增值稅達5.4億多元。(註49)廣東省湛江市遂溪縣委副書記、縣長劉強輝,因放縱庇護走私,造成國家近億元的損失,於1996年9月上旬被湛江市委勒令停職檢查,同時被立案停職檢查或移交司法機關偵查的還有該縣打擊走私辦公室、工商局、公安局、農業銀行遂溪支行的負責人等6人,其罪狀主要是或與走私犯罪嫌疑人通謀,或為走私活動提供巨額資金(貸款)。(註50)但由於中國政府的反腐敗運動只是停留在表面上,腐敗官員獲益極大,受懲率不到1/6,政府官員參与腐敗活動支付的「機會成本」極低,導致海關官員參与走私活動的人數越來越多。自1998年中國開始打擊走私活動以來,中國沿海地區的海關關長的倒台更象多米諾骨牌一樣,一個接一個。廣東茂名海關關長楊洪中、海南三亞海關關長黃貴興、浙江舟山關長陳立鈞、杭州海關關長耿永祥、深圳海關關長趙玉存等人貪污受賄的案件接連曝光,人們才了解中國的萬裏海關的官員們早已成了走私活動的保駕者。僅在2001年,全國海關係統就查處違紀違法案件140起,303位官員因涉貪污腐敗受到處分。(註51)

發生於1999年的「湛江特大走私案」,最生動地說明了政府官員在地下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湛江市委、市政府、海關、公安邊防、海警、船務代理、商檢、港務等一切政府管理部門都參与了這一大案,涉案官員竟多達259人。(註52)號稱「共和國第一稅案」的汕頭、普寧共偽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7.2萬份,虛開金額共約323億元。這一案件也是在地方政府官員直接參与及指揮下發生的,一些基層政府領導直接指揮財政所長、稅務所長為虛假企業服務;有的稅務幹部,自己開辦多家虛假公司,騙稅數千萬元;在犯罪分子的筆記本上,記錄著向海關人員送出的巨額現金數目。中紀委「807」工作組前後檢查的1,142戶企業中,827戶是虛假企業,有虛開和偷騙稅問題的佔98.33%。(註53)震驚世界的廈門遠華走私案被牽扯進去的官員的職務更高,人數更多,參与此案的政府官員有國家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廈門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廈門海關、廈門國稅局、廈門海事局、廈門商檢局、福建邊防總隊、銀行等金融部門的官員共達346人,其中廳級以上高官20多人。連中共政府自己也不得不承認:「這是自從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一起經濟犯罪案件。涉案金額之大,人員之多,案情之複雜,經濟犯罪和腐敗問題之嚴重,觸目驚心。」

至此可以說,自80年代以來,黑色經濟活動在中國政府的打擊中不斷成長壯大,其原因就是各級政府官員本人就是黑色經濟活動的積极參与者與庇護者。這一點再次證明了中國的高度軟政權化:官員們獲取利益的前提就是破壞國家法律與官員們本應遵循的職業道德。

七、地下經濟泛濫的嚴重後果

地下經濟的泛濫使少數人得利,但是這少數人的得利是建立在全社會受損這一基礎之上。經濟學家忽視地下經濟的存在,其結果使自己對中國經濟狀況的分析嚴重失真。政府根據這些不實的數據和錯誤的理論去制定政策,只會使地下經濟更加泛濫。

概言之,地下經濟的嚴重後果可以從這幾方面進行概括:

1、地下經濟破壞公平競爭的原則,干擾市場進入和退出規則的實施。地下經濟活動的參与者在從事經濟活動時,往往沒有經過規範的市場准入過程。如地下工廠以及走私販私者,根本不具備市場主體資格,他們用非法手段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成本很低,更兼他們的利益是建立在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基礎上,其行為短期化的特徵很明顯,通常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撈足了就一走了之。正是由於他們的大量活動,整個市場秩序陷入混亂。

2、地下經濟嚴重打亂了人力、物力資源的分配,極大地嘲弄了以勞動生產率為本位的分配法則。使人們看到以投機或機會為本位的分配法則更有利可圖。中國這些年來以機會為本位,憑藉關係網和投機進行分配大行其道,就是黑色經濟盛行的結果。

3、黑色經濟的大量存在是對政府和法律尊嚴的極大蔑視。由於黑色經濟鼓勵違法和投機取巧,最終導致守法者和違法者的收入出現相當大的差距。中國現在有句民諺,叫做「犯大法掙大錢,犯小法掙小錢,不犯法不掙錢」,就是針對守法者和違法者之間收入倒掛這種嚴重不公現象而發的。其結果是嚴重扭曲了人們的道德觀念,毒害了社會心理,使人們普遍寄希望于投機取巧,引導了更多的人鋌而走險去干違法的事。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被迫在有限的國家財政中,不斷增大懲治犯罪的公共支出投入,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

4、使政府的統計數據嚴重失真。大量的黑色經濟--黑色收入的存在,使得政府在分配和消費方面所公布的數據均蒙上了一層不可信的色彩。由於大家都覺得統計數字摻水。近十余年來,每年在全國人大會議上都有人大代表們對中國的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提出質詢,國家統計局的官員則要按慣例發言,力陳數據的可靠性。2002年對中國統計數據的懷疑已經不再局限於中國國內,國際社會對此已產生普遍的懷疑。

從目前的情況看來,降低黑色收入的最佳方法莫過於通過法律懲處來加大犯罪的經濟成本,使犯罪變得無利可圖,進而達到減少或制止犯罪的目的。1992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加利.S .貝克,就是因他將微觀經濟分析的領域擴大到非市場行為的人類行為及其相互作用的廣闊領域,而摘取經濟學研究桂冠。
與同時代經濟學家有著顯著區別的是,貝克研究分析的社會問題常超出一般經濟學家考慮範圍之外。他在其名著《人類行為的經濟學分析》中,集中論述了罪與罰,亦即犯罪行為和對付犯罪的公共政策問題。貝克根據自己對社會犯罪行為的長期觀察,認為犯罪實際上是一種「經濟活動」,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和「收益」。犯罪分子之所以犯罪,是因為他預期犯罪收益大於成本,所以犯罪是在權衡各種謀利方式的成本和收益以後作出的理性選擇。貝克因此提出,對付違法行為的最優公共政策就是提高違法成本,使違法「不合算」。

貝克認為,一般而言,犯罪成本包括三方面:一是直接成本,即實施犯罪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作案經費、作案時間等直接用於犯罪的開支。二是犯罪的時間機會成本。由於一個人把一部份時間用於犯罪,那麼通過合法活動謀利的時間就會減少,由此自動放棄的經濟活動可能產生的純收益,即為犯罪的機會成本。三是處罰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機關偵破並被判處刑罰對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一流的罪犯就是用最小的犯罪成本獲得最大的犯罪收益,而政府要採取的措施則是通過一系列社會公共政策,使罪犯的犯罪成本最大化,最後達到減少犯罪率的目標。鑒於此,貝克特彆強調,一個人犯罪以後被捕的概率比監禁期限有更大的阻遏犯罪作用。

借用貝克的理論來分析中國的現狀,會發現一個非常危險的傾向:黑社會力量滲透社會的範圍越來越廣泛,上述那種官黑結合的直接結果是大大降低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的受懲罰概率降到最低。而只要犯罪成本低於守法的成本,那麼「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就還會存在,黑色經濟活動就不會停止。本章列舉的大量事實證明,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官黑結合的結果就是不斷推動中國基層政權的黑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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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47:《報刊文摘》1996年7月4日。

註48:《羊城晚報》1996年7月26日。

註49:《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6月15日。

註50:中新社湛江1996年9月10日電,見《深星時報》1996年9月11日。

註51:中新社2001年8月30日消息。

註52:中新社1999年9月16日消息。

註53:中新網北京2000年12月13日消息。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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