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香港街頭便溺風波真相

四月十五日,一對大陸夫婦在香港旺角街頭鬧市,放任兩歲男童隨地大便,被壹週刊記者攝錄全程,這對夫婦發現後,搶奪記者相機與記憶卡;路過有位吳先生相助記者,後被該婦人以嬰兒車撞擊受傷;警察到場拘捕該對夫婦;男子涉嫌盜竊,其後被無條件釋放,女子涉嫌普通襲擊被捕,獲准保釋候查。事件傳出多個版本,後因壹週刊記者終於取回記憶卡,上載全紀錄,得以令真相大白。

一場街頭風波,在黨媒有心操弄之下,竟成為了中共黨媒反香港人的武器。首先,黨媒率先扭曲事件,把大便淡化成為小便,再把小便淡化為該陸婦「以尿布接著」,而沒有「濺濕弄污香港的街道」;事實上所謂「尿片」實為紙巾,而其動作是用紙巾清理男童的臀部,而非接載尿液。黨媒把公共衛生的問題,扭曲為香港有人故意「挑惹是非」;再把兩歲男童,改為「幾歲女童」,然後更子虛烏有地,把事件播述為「有香港人用相機對著女童的的私處拍攝」;然後把該夫婦動手搶記憶卡,以至以嬰兒車推撞路人的行為,淡化扭曲「為保護女童私處的私隱」,而變成「有理行為」。

一些黨媒的所謂「香港法律專家」更火上加油,不斷胡亂篡改香港的法律,如說拍攝女童私處已觸犯香港的兒童色情條例。事實上,裸體不一定代表色情,而真相更和色情無關,何況男童又怎會有女童私處?一些又亂寫「偷拍罪」,甚麼「根據2012年香港修法之後的條款,路人拍攝幼童私處已涉嫌構成性侵害罪」,而事實上, 2012 年香港根本沒有修法,所引述的條文更只是英國針對在私人地方,偷拍性行為的法律,和公眾地方的拍攝沒有半點關係。至於未滿十歲不犯刑責,但其父母卻要為放縱子女要負上刑責;至於甚麼「私隱」以及「肖像權」,前者在公眾地方不屬私隱,後者則在香港不適用;更離譜是新華社轉載渤海早報、廣州日報的報導,說甚麼在英國有法律容許孕婦隨地大小便,或男子在火車車尾小便等。

事實上,這些全部都只是錯誤亂報,相關的條文只屬被當局檢控時的求情理由。至於香港這個案例,則一定不適用──兩歲的小童,全香港或者世界文明國家的父母,都只會在包著尿片或尿布上街,在旺角隨街都有藥房,為何不買、不穿尿片?

更荒誕的是連鳳凰台的閭丘露薇,也因為幫香港人說了幾句話,而受到圍攻。事實上,早在 4 年之前,閭丘露薇曾發表文章《內地小孩在香港商場大便引發風波》,文中一點也不偏幫香港人,甚至是偏幫大陸人:「面對這些行為,其實是不是還有比在網絡上曝光抱怨更好的方法?比如上前阻止,告訴她們,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告訴他們厠所在哪裡,或者是提醒她們自己把現場的糞便清理乾淨?如果對方不聽,可以報警。」

事實上,香港法律針對隨地大小便的法例有兩條,一條為香港法例第 228 章第 4 條(3)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另一條為香港附屬法例第 132 BK章第 8 條《大小便》。前者可判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後者初犯可判罰五千元,而再犯可判罰一萬元。在四月份有香港市民翻查法庭紀錄,即發現有印巴漢子被控以後一條較重的罪行。這條《大小便》罪寫得特別清楚明白,如寫明「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的地方大小便。用這位印巴籍的香港人為例,為何大陸遊客卻只「涉嫌普通襲擊」呢?大便男童的父親,為何不被控此罪行呢?

事實上,香港正如閭丘文章最後一段所寫:「…慢慢的….接受了這些不好的行為,從而慢慢的把整體的標準降低?」──香港就是不能接受這點,才一再把問題揭發公開。這幾年來,黨媒以至黨收買的西方記者,甚至可以在紐約時報寫出甚麼「香港人經常虛構有大陸人隨地大便」,不影相拍低,則黨媒說成是「都市傳說」或「子虛烏有」;影相作為呈堂證據以自保,則可以扭曲成為「不文明」甚至「兒童色情」。這種埋沒真相,不斷帶頭抹黑香港,來挑動中港矛盾的中共黨媒行為,才是大家最值得警惕的行為。

文章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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