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關於戰俘的規定真是一個天堂一個地獄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毫無跡象地出台一個《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來得如此突然,因此也分外引人關注。本湖北良民咬牙切齒地讀完了《規定》全部40條,萬思不得其解:一個可以將和諧覆蓋全中國、全世界的國度,怎麼能出台如此毫無人性的政策?

《規定》第四條如下:「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投降罪是指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凡涉嫌投降敵人的,應予立案。」這一條明顯與中國政府作出的關於優待戰俘的莊嚴承諾相違背。修訂於1929年的日內瓦戰俘公約,曾被全世界許多國家接受。該公約於1949年重新修訂。新中國政府於1952年批准該公約。一方面,我們批准優待戰俘的國際公約,一方面規定自己的戰士不得投降,這是什麼道理?難道敵人的俘虜就是俘虜,我們的俘虜就是罪人?

人類從原始社會、從部落社會開始,就允許俘虜的存在,產生了不殺俘虜、交換戰俘等一系列不成文法。源源不斷的戰俘,將人類推進到了奴隸社會,開創了人類文明的新篇章。任何政權,有權要求人民戰鬥,但無權要求人民戰死。在槍林彈雨中走上戰場的,就是英雄,他們有權力根據戰鬥情況選擇個人的命運。如果軍隊不幸沖入敵人包圍圈或被敵人包圍,在獲救無望時能不能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美軍允許。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允許。美軍還明確規定,被俘後只要不主動幫助敵人,其被俘期間的加薪晉級等一切照常進行。選擇犧牲固然壯烈,選擇活下去同樣應該受到尊敬,因為,他們曾經是戰士。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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