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賢:禁制令阻示威已經過時

高院頒下禁制令,禁止示威群眾在金鐘和旺角佔領區逗留,否則就等於藐視法庭云云,可以判監。有論者認為倘不服從就等於摧毀法治,有違本港核心價值。反佔領者更以為如獲至寶,得一利劍刺得群眾咽喉。但何以社會總有「法不責眾」的觀念?跟「法治」緣何並行不悖?

法律是一組規則,使管轄範圍內的人有行為依循。但到底它是怎樣走出來的?眾所周知,除了成文法以外我們還有官製法,這種訂法方式比議會立法更為久遠,係由法官根據「常理」判定一件事應該按原告人抑或被告人的想法實行,其判決就是法律,作為日後類似情況的判案參考準則,也就成為人們行事的規範。

請留意「常理」一詞,它涵蓋了抽象的判案原則,例如「自然法則」裏的「無人可以自己審自己」一類,也包含一般的社會價值,法官判案時都要考慮,並反映於判決裏。也就是說,最終法律都要以人為依歸,以社會大眾為依歸。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沒有人,法律的存在是無意思的,是空的。

因此,法律和判案都必須適應時刻在變的社會標準,與時並進。在不同的社會模式下,千百年通用的判案通則也要有新演繹。簡單到如何向對方通知你接納邀請因而成約,在信件年代、傳真機年代乃至今天電郵時代,精準度都有所不同。而各種性質的合約所要求的通知方式亦向來有異,例如簡單貨品買賣的可比購置房產寬鬆,這些都是法律以社會以人類活動為依歸的好例子。

公民抗命是違法行為,但違法不等於永遠離棄法治精神。起碼,大眾仍然承認司法制度的整體。抗命是迫不得已的選擇,行動時也將違法程度降至最低。其餘範疇好像各種交易等,現有法律依然獲跟隨。且至今沒有人號召包圍法庭,抗議法官,運動發起人更表明結束後將往警局自首,甘受法律制裁。凡此種種,足證此點。

那麼,法律和法庭的尊嚴又應當如何處理?它應當主動適應社會,靠面向人民而建立,不是靠呼籲人民去盲從。在今天的情況來說,縱使不遵從禁制令會損害其尊嚴,程度也很低。而法庭應當時刻記住服務人民的責任,具智慧去維護權威。

就舉個例子吧,英國有個很著名的案例R v Ahluwalia,任何法律系一年生都會熟悉。被告人是從家鄉盲婚啞嫁遠渡英倫的印度婦女,十年婚姻忍受同裔丈夫的長年虐待和不忠,有晚終於爆發。她趁其熟睡,把調配好的易燃劑淋上再放火,活活燒死,「要他知道自己有多傷痛」。審訊時陪審團不接納她受挑釁的辯護理由(defence of provocation),更指她調配溶液此行為顯示是有計劃殺人,與及由丈夫的最後毒打至下毒手的一日有空檔期,有冷靜回旋空間,故挑釁一說不成立,依例判終身監禁。

聞判後,有婦女組織Southall Black Sisters大力協助,除找律師協助務求翻案,更組織社運向全國宣傳,揭露被告人所代表的一眾盲婚啞嫁受害者,獲得回響。最終獲法庭接納重啟,並由上訴庭擴闊「受挑釁」的理解,把長年逼害而不僅僅是短暫失控納入考慮,還指空檔期可視為憤怒提升的歷程。發還再審時被告獲改判誤殺,刑期三年多,剛好相等於這漫長抗爭期間的羈留時間,當庭重獲自由。

法律界朋友可能堅持這結果是因為法理上她找到要點,這是自然和合理的。但也不能忘記協助團體的運動扮演了重要角色,得讓案件重開,就像今天持續廿多天的運動迫使政府談判一樣。更重要的是法庭放寬了辯護理由的法律理解,面對了社會要改變「常理」的標準,維護了法庭尊嚴。

今天的香港,也面對公民示威權與私有產權的碰撞和角力,禁制令已與時代脫節,法官們應當面對。倘若只把法治視為「有法必依」、「司法尊嚴不容挑戰」,必定是狹窄和偏頗,反之大眾應當以法律來自人民為起點,回歸到社會層面去觀察和思考。尤其在全民起來要建立新秩序之時,討論更不應停留在法理上鑽空。因為,這就是為何法不能責眾。

文章來源:獨立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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