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祚來:《反間諜法》又一個口袋像天網一樣張開

一個「口袋法」是刑法裡的「尋釁滋事」,這本是針對街道或村莊裡流氓無賴而設立的刑事罪,但現在這個罪名卻多指向律師與維權者,還有學者、藝術人、媒體人。在網上討論一個敏感問題,在家裡與朋友紀念一個歷史事件,以藝術方式表達對香港爭普選的支持,都可能被警方以尋釁滋事罪予以拘捕。

另一個「口袋罪」又張開了大口——《反間諜法》11月1日已由全國人大通過,並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實施。這個法案取代了此前的《國家安全法》,表面看來,新公佈的反間諜法更為具體而目標專一,而分析其內容可見,它仍然是以國家安全名義,張開的一個巨大口袋,更多的領域、更多的人,都可能被裝入這個口袋。

反間諜法》條款從《國家安全法》的34條增加到40條,特別是首次明確了五類間諜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資助境內外機構、個人,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三、境內外勾結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儘管前四類都非常具體,但第五類,卻是一個模糊而巨大無比的口袋,可以把他們想裝進去的人,都可有罪化裝入。當然,前四類也有實質性的問題,即信息、活動與危害國家安全的關係,如一位網友通過網絡透露某地突發事件,而這一事件官方最後認定為政治事件或軍事安全事故,那麼該網友的行為是不是影響了國家安全?中央向院校、媒體發出的所謂「七不許」的內部通知,要求不得講民主憲政、普世價值、軍隊國家化等等話題(這本身就是違憲的通知或文件),如果通過網絡公開討論,是不是涉嫌洩密,並被以間諜罪治罪?

今年4月,中共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首次會議上,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涵蓋了政治、國土、軍事、經濟、文化、社會、科技、信息、生態、資源等11項新國家安全範疇,這樣的新國家安全觀與反間諜法比照起來看,意味著什麼呢?意味著在上述各個領域中,都可能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而據2012年的數據顯示,被以「危害國家安全罪」逮捕的人數就超過1000人,比2011年增加了近20%。文化與生態領域怎麼也會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呢?利用行為藝術參與茉莉花運動,或參與支持香港爭普選運動,可以裝入「口袋」嗎?生態領域裡,與國際組織合作,提供某一區域土地或水系污染的信息數據,算是間諜行為嗎?

任何與國際組織或國外機構合作的學者教授、公益機構、維權機構人士,將來都面臨極其嚴峻的「間諜」問題,因為所有的合作,都會有信息或相關內容交流涉及,只要合作者被有關方面認為這些信息或內容涉及到國家安全,就會被裝進「口袋」治罪。

即便在沒有《反間諜法》之前,已有案例發生,一些網站編輯將宣傳部門要求的刪帖令公開或寄給海外媒體,也被定性為洩密,予以開除與拘審,像著名記者高瑜這樣的寫作者,其文章內容多涉及高層鬥爭內幕,也極有可能被裝進危害國家安全罪「口袋」,而不是先前所定的尋釁滋事罪。

政府與黨的宣傳部門向市場化的網站發佈這些禁令,本來就是非法行為,但每天發佈刪帖通知、宣傳通知,卻均以密令的方式下達,非法的行為卻成為媒體人違法的陷阱。如此這般,將來接受境外媒體採訪,也極有可能被定性為間諜罪。

我們看一則近日發生在香港的新聞,可以見出非常不好的苗頭。媒體報導,香港警方使用定義模糊的《電腦罪行條例》拘審網民——10月18日,一名23歲姓譚的男子在其位於天水圍的家中被警方拘捕,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和「非法集會」的罪行;10月19日,警方在其新聞發佈會上宣佈了此次拘捕,指該名男子「鼓吹市民到旺角參與非法集會、衝擊警方及癱瘓鐵路」。

香港警方使用的是電腦罪行條例中的模糊內容,同理,這樣的事態如果發生在大陸,警方完全可以用反間諜法中的模糊條例,對號召參加示威的網友進行拘捕與打擊。

警方的問題出在哪裡?在網絡上號召公民示威,與現實中的組織公民示威,完全不可同日而語。如果警方能夠用數據說明,某網友在網絡媒體上的號召,直接導致多少人非法聚集,那麼他可能涉嫌犯罪;即便如此,他仍然有申訴的空間,因為示威聚集的人是成年人,完全應該有自己的理性判斷,即參與聚集與示威的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應該由言論者負責,這是言論自由的本質。

旅居德國的大陸媒體評論員長平說:這個法立法背景就是中共一直在強調外國敵對勢力,以勾結境外勢力打擊異議人士,甚至都算不上異議人士的一些只是對政策有意見的一些公民,如伊力哈木被判了無期徒刑。現在呢,出台一個反間諜法,其實等於把這一方面進一步地加強。中共把很多問題,比如香港的問題,都推到外國敵對勢力作梗。

美國之音援引一位不願透露姓名身份的法律專家表示,此次出台的反間諜法,對間諜行為的規定模糊、寬泛和籠統,這實際上賦予國家安全機關更大的權力,在反間諜的名義下,讓國家安全機關更容易打擊中國國內的異議人士以及民間組織。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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