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之傅:蔡廣遼少將笑納了何人多少賄賂?

據鳳凰網4月30日援引「中紀委網站1月30日發布消息,經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批准,並徵得廣東省委、省紀委同意,公安部紀委對廣東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蔡廣遼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蔡廣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收受禮金和貴重物品、將本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其他單位支付等。

蔡廣遼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蔡廣遼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廣東省紀委)

堪稱無巧不成書,可謂頗有戲劇性。2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剛發布天津港保稅區瀚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安慧民涉嫌行賄消息,30日就見到廣東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蔡廣遼少將「收受他人賄賂」報道。雖然兩個違法官員一個涉嫌行賄,一個笑納他人賄賂,而且消息發布時間如此緊密銜接;但是,由於兩人工作地點一南一北相隔千里之遙;因此,從邏輯上基本就可以排除二人的行賄受賄關係。於是,關於蔡廣遼少將的受賄問題便引發出了以下幾個疑問:

首先,向蔡廣遼行賄的是什麼人?所謂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從中紀委監察部發布的消息來看,無論蔡廣遼此次採取的是「索取」,還是「非法收受」,無疑已經屬於受賄事實成立。在這種情況下,搞清楚向蔡廣遼行賄的究竟是什麼人?是一個人還是若干人?是一次性進行還是分若干次完成?不僅對案件的偵破工作具有非同一般的意義,而且對順藤摸瓜擴大戰果或許會起到意想不到的推動作用。

其次,其是什麼時間向蔡廣遼行賄的?「堅決查處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問題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及頂風違紀行為」,是中紀委一段時間來反覆強調的一個要求。1958年生的蔡廣遼或許仕途百尺竿頭的可能已經有點渺茫,然而其所擔任的廣東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職務,卻是貨真價實的「重要崗位」。倘若其受賄額時間在十八大後,那麼,此案無疑就成了「堅決查處的。。。。。。頂風違紀行為」。案件的觀賞性或許立馬就會增加許多。

其三,其向蔡廣遼行賄的目的是什麼?蔡廣遼曾經擁有的「廣東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省公安廳警衛局局長、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等職,使行賄者的動機和目的也顯得多少有些與眾不同。行賄者向蔡廣遼「進貢」的目的是企圖讓什麼人在監獄獲得假釋?還是妄想通過其和省委領導臉熟的關係實現升遷的美夢?或是奢望利用其在政法戰線掌握的權力達到為某位疑犯開脫罪名的目的?抑或還有什麼鮮為人知更具有看點的其他原因?目前雖均不得而知,但正是這些因素的客觀存在,使本案充滿了引人好奇的戲劇性。

其四,蔡廣遼總計共「笑納」了多少賄賂?「笑納」的數額的多少,不僅事關今後對蔡廣遼今後的審判和量刑,而且還關係到依法治國理念能否在具體案例中得到落實。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而該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索賄的從重處罰」。蔡廣遼究竟該當何罪,應以受賄金額和情節來定,而不應以某種寬大的量刑說辭來做解釋。尤其在學習、宣傳、落實「四個全面」的背景下,更應如此。

筆者注意到,蔡廣遼雖佩戴有少將軍銜,但其既未在此前公布的30名軍虎之列,又和周永康、李東生、武長順等曾經佩戴的警察總監、副總監警銜明顯不同。莫非其還是十八大以來,第一位因「涉嫌受賄犯罪(被)立案偵查,並(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武警少將?不知時隔兩個月才公開1月30日就已發布的這消息,是否和少將軍銜之間還有什麼外界所不知的某種聯繫?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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