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律師:央視涉嫌誣告陷害 遲早當被告

【新唐人2016年07月08日訊】(新唐人記者唐迪綜合報導)6月30日,北京檢方公布了雷洋案屍檢鑑定結論,確定雷洋之死符合「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這個結果直接顛覆了此前涉案警方拋出的「跳車頭觸地致死」和「心臟病突發身亡」的說法。隨著案情逐漸明朗化,輿論界開始討論,央視在案發之初,以電視訪談的方式配合有關方面僞造證據誤導輿論的行為,是否已涉及違法犯罪的問題。近日,雷洋案律師在接受境外媒體採訪時稱,央視涉嫌誣告陷害,遲早要當被告。

6月30日,北京檢方公布了備受輿論關注的雷洋案屍檢鑑定意見,確定雷洋之死符合「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同時,檢方承認,涉案警察——東小口派出所副所長等人在案發後有妨礙偵查的行爲。

由於在雷洋死亡案案發之初,在案件尚未查清,案情還不明朗的時候,央視就讓涉嫌違法犯罪的涉案警察上電視公開指控雷洋嫖娼,並指證雷洋死於心臟病,甚至還播出了一名足浴店女工身穿囚服出鏡指控雷洋嫖娼的畫面,所以在正式的屍檢結論公開後,外界對警方涉案人員在此案中的濫用職權,以及惡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提出強烈質疑的同時,也有不少關注此案的律師、學者和普通網民,對央視等中共權威媒體在此案中扮演的角色和涉及的破壞法制等問題,提出強烈質疑與譴責。

雷洋案代理律師:央視需承擔法律責任

就在北京檢方公布雷洋屍檢結論的第二天,雷洋家屬的代理律師陳有西在接受新加坡媒體《聯合早報》專訪時指出,央視需要爲其上述做法承擔法律責任。

陳有西說,這個事情非常嚴重,「事情發生了,人死了,你弄幾個人到電視臺表態,把這人塗黑,以爲把事情就蓋過去了,死因都不查了,這是非常惡劣的,容易把重大的黑幕包庇住。」

陳有西表示,雖然這類內容通常是警方組織來的,但是,作爲播出平臺的媒體也有法律責任。「不要以爲公安局找你,你就可以亂講,你亂講當然是誹謗行爲,誣告行爲,甚至誣告陷害罪,現在無非是沒人告中央電視臺,總有一天,會有人跟中央電視臺追究責任的。」

陳有西指出,司法採取的是無罪推定,而媒體的責任是應該把真相報導出來,「定性不是媒體能說的」。

對於媒體可能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陳有西說,「誣告陷害罪,誹謗罪,無中生有就是誹謗罪。」他指出,媒體平臺有責任對其報導內容的真偽事先做嚴格的審核。而且法律人都非常清楚,電視認罪在中國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不允許強迫自證其罪,如果電視認罪持續下去,「總有一天,包括央視,總會當被告的。」

陸智庫專家:依法治國應從起訴媒體開始

7月3日,專欄作家、「每經智庫」專家蔡慎坤也發表署名評論《依法治國從起訴媒體開始》指出,在雷洋案案發之初,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新華社、北京電視臺等權威媒體「配合有關方面僞造證據引導輿論」,「發揮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文章質問,「是誰在操控這些權威的媒體集體作僞證?抑或是這些權威媒體主動作惡甚至胡說八道?」

蔡慎坤指出,媒體審判、電視認罪的做法沒有遵循基本的正當程序,無法確保當事人有機會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同時,這種做法也違背了無罪假定的基本法治原則,「只會鼓勵刑訊逼供或者誘供」。而且審訊錄像在公開審理前屬國家祕密 ,擅自洩漏是必須追究法律責任的。

文章寫道:「媒體審判、電視認罪正在成爲一種超脫法律程序的『輿論控訴』,而在輿論身後,則是掌控這一節奏的案件先期偵查機關,司法被脅迫,嫌疑人合法權益被獻祭,法治成爲犧牲品,代价不可謂不大,也突破了整個社會賴以維繫的倫理與法治底線。」

網友:應揪出安排雷洋案賣淫女上電視的人

7月7日,網民「刀爺」在微信發文呼籲「應揪出安排雷洋案賣淫女上電視的人」。該帖文提出5大疑問:1,當初警方聲勢浩大「宣傳」雷洋嫖娼之時,是誰策劃了賣淫女現身電視指證雷洋?2,中央電視臺和北京電視臺的誰,不問青紅皁白就按一面之詞審批採訪播放了?3,警方的通稿所稱「雷洋繫心髒病突發致死」,這是誰起的意?4,誰簽字同意「按跳車、心臟病致死」爲統一口徑把稿件下發給媒體,走的什麼渠道?5,爲什麼當初所有爲雷洋呼籲正義的帖子以秒爲單位被迅速刪除,而爲警察洗白的稿件則直到現在都還在,請問這是誰下的指令?

帖文表示,上述5點疑問雖然對於雷洋之死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是每一點都涉及公權力濫用的問題,輿論對此不可放過。

同時,海外也有輿論指,央視等中共官方權威媒體,因其身份特殊對輿論導向有很大影響。出在這樣一個特殊的位置上,在公安還沒有偵查出最終結果,檢察院還沒有提起公訴,律師還未進行辯護,真相還未清晰的情況下,央視就在其訪談節目中變相做出有罪推定,不僅有違媒體的專業精神,而且起到了破壞法制的惡劣作用,其本身的行為還涉嫌違法犯罪。

責任編輯: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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