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貴華: 控訴最高人民法院違反憲法變相廢除枉法裁判罪

【新唐人2016年09月28日訊】近日,新唐人網站收到大陸民眾王貴華來函,控訴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違反憲法變相廢除枉法裁判罪。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違反憲法第四十一條,拒絕查處法官在具體案件裁判和執行中的違法違紀甚至瀆職犯罪行為

——控訴最高人民法院違反憲法第四十一條、包庇縱容法官在具體案件裁判和執行過程中違法犯罪。憲法第41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當人民群眾對法院系統法官在個案裁判和執行中的違紀違法甚至瀆職犯罪的行為提出舉報申訴控告時,最高人民法院以這些申訴舉報控訴屬於人民群眾對具體案件裁判和執行結果不服的問題,拒絕查處,要求人民群眾繼續在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所謂程序中空轉,以最高法自己制定的內部規定、程序等進行技術處理,對法官的違紀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拖延、抵制外部查處、用內部程序和裁定判決進行合法化、從程序上終結該案件,藉以保護甚至包庇法官借個案裁判及執行濫用權力、瀆職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舉報中心」鏈接進去後「舉報須知」中的第二條:「二、本網站受理範圍僅限於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如系對具體案件裁判和執行結果不服的,建議您通過法律程序尋求救濟」,該規定在十八大前表述為「對具體案件裁判或執行結果不服的問題,不屬於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屬於審判(執行)業務部門的工作範圍,不符合紀檢監察部門受理條件,本網站無權做出實質性的回復,請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相關的審判(執行)業務部門反映;如有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問題,請提供具體的線索。」

在實際操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法官在具體案件裁判和執行中的違紀違法瀆職犯罪控告舉報,是一律不受理不查處的,這是本人親身經歷的。因為本人在十八大前因為受到湖北省三級法院的枉法裁判打擊報復後,向最高院紀檢部門實名舉報法官在個案審理中故意隱匿證據用各種程序枉法裁判涉嫌犯罪時,最高法就是用這條規定答覆本人的。這條規定在本人在媒體上批評揭露後由「對具體案件裁判或執行結果不服的問題,不屬於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管轄範圍」,改成了「建議您通過法律程序尋求救濟」。並且刪除了「屬於審判(執行)業務部門的工作範圍,不符合紀檢監察部門受理條件,本網站無權做出實質性的回復,請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相關的審判(執行)業務部門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中的「(三)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體現的就是這樣的最高法的意志,就是以程序為由保護法官在個案裁判和執行過程中的自由裁判權,抵制外界監督。可見這樣一條內部不敢明示的規定是由制定「若干意見」的組織或個人共同完成的,最高法的紀檢監察部門是根本無權也不敢管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這條內部不成文規定的保護下,各種欠債不還的、殺人不用償命的枉法裁判行為通通都被法院內部以各種程序、法律裁定等形式進行拖延、合法化或被以各種理由從程序上進行終結。最典型的就是河南看花眼法官水濤,在交通肇事者並未對受害人進行任何賠償的情況下,睜著眼睛說瞎話,說肇事者對受害人賠償了幾萬元錢,被調查時還說眼睛看花了。任何一個有著正常思維的人都會認為該法官已經違反了刑法第399條規定的枉法裁判罪,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這條內部潛規則暗規定的保護下,法官水濤還只是在被查處受賄線索後以受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並未在一開始就以枉法裁判罪被追究責任。這樣的內部制度設計直接導致幾乎所有的法官都通曉借用具體案件的裁判和執行進行違法違紀甚至瀆職犯罪,而對這種法官在具體案件裁判和執行過程中用所謂的程序規定而進行的故意違法違紀違反程序甚至瀆職犯罪的所有行為,法院紀檢監察系統是一律不敢管不敢問的,直接導致司法權力濫用及司法腐敗。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種程序法、實體法、內部規定、司法解釋不能凌駕在憲法之上,不能變相廢除憲法第四十一條和刑法第399條。

本人今天要致信最高法全體黨組成員及審判委員會成員,控訴出台這條不成文規定的個人或組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拿出這條內部規定的法律依據,並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採取切實措施,帶頭遵守憲法第四十一條,對人民群眾舉報的法官在個案裁判和執行中違紀違法甚至瀆職犯罪的行為,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不得借口任何由最高法自行編寫設計的所謂程序、司法解釋進行拖延推諉甚至用各種程序進行掩蓋終結!還憲法賦予的人民監督權力!對以上書面實名控訴,本人要求得到明確回復!

並寄送中紀委王岐山書記、趙洪祝書記、最高檢全體黨組成員、國家信訪局

控訴人:王貴華 身份證號碼620102197103065831,電話13867160789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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