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子子:中共「兩高」又胡亂解釋刑法該當何罪?

眾所周知,中國大陸的現行法律就是一本糊塗賬,不僅立法程序混亂、法體來源混亂,而且法條重疊、文字含糊、概念混亂,不僅外國的法律專家們看不懂,就是中國人都看不懂。因此,所有看不懂中共這本糊塗賬的人都被中共視為「法盲」。可笑的是,地球人都知道中共邪黨才是真正的天下法盲、它無法無天。

最近,中共的兩個最高大法盲又出來一個最新笑料,它們為了繼續迫害法輪功,對刑法第三百條又進行了一個最新的、長篇的胡亂解釋,並同時聲稱以前的兩個相關解釋和一個解答同時廢止。該解釋的全稱叫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該《解釋》共十六條,約二千字左右,聲稱:「為依法懲治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而該《解釋》涉及的刑法第三百條全文只有二百五十多個字。

更可笑的是,該《解釋》涉及的許多所謂「犯罪行為」完全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概念和具體法律條款規定的犯罪情形。

例如:該《解釋》【第一條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就不符合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概念,也不符合刑法中的三百條規定的犯罪情形。

其一,從犯罪概念上看:依據《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原文,文字中沒有「邪教組織」這個詞,也就是說,「邪教組織」不是犯罪概念。

其二,從犯罪情形上看:依據該《解釋》聲稱的刑法原文,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強姦罪;詐騙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明眼人都看的出來,上述的刑法第三百條中所規定的犯罪情形是利用「邪教組織」犯罪,而不是規定的參加、宣傳、信仰、瀏覽「邪教組織」信息就是犯罪。但是,「兩高」的《解釋》完全超出了該條款規定為「利用」的犯罪情形,它把參加、宣傳、信仰、瀏覽所謂的「邪教組織」行為都解釋為犯罪情形。

換一句話講,一個廚師擁有菜刀,但是他沒有利用菜刀殺人,刑法就不認為他擁有菜刀的情形屬於犯罪。一個人擁有槍支雖然違反中共的法律,但是他沒有利用槍支殺人,刑法就不認為他犯了故意殺人罪。可是,「兩高」解釋的恰恰與這個法律規範的犯罪情形相反,這是不是破壞《刑法》的法律實施呢?這就是破壞《刑法》的法律實施!

所有看到這個《解釋》的人普遍感到非常震驚,天下人都知道中共邪黨法律是天下最黑的,但是誰都不知道它黑到這個程度,一個兩百多字的法條背後竟然可以任意的、隨時的添加進去兩千多字的東西。這個法律竟然和橡皮筋一樣,可以任意拉長、縮短。而且它不是為了普遍適用,而是為了針對特定人群、針對特定的思想信仰施刑。即使這樣,這個《解釋》的黑箱中還有更黑的東西藏在裡面。它這個橡皮筋還能拉多長,它究竟有多黑?看看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真相你就知道了,無罪定罪、思想受刑、剝奪人權、剝奪辯護權、暴力虐待、酷刑折磨、重刑處罰、活摘器官、故意殺害,它都干到最不講理、最黑暗、最極端、最邪惡的程度。

中共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都是積極迫害法輪功的邪惡之徒,無論是在執行迫害法輪功的邪惡指令方面,還是直接制定和下達邪惡指令方面,它們都是最積極參與的故意犯罪之徒。特別是在最新出臺的所謂「兩高」《解釋》的行為上,它們都必須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這個《解釋》本身就是它們實施故意犯罪的證據。

其一,在中國大陸現行的立法原則上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都沒有立法權和解釋法律的權力。

依據《憲法》「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形勢國家立法權。」依據《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二)制定和修改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四)解釋法律;」這些都不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權力。

其二,「兩高」的《解釋》是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罪行法定,任何《解釋》都不能取代法定原則的。也就是說,《解釋》不僅沒有法定犯罪效力,而且也沒有審判程序上的實施效力。

明眼人都能看到,中共這個刑法第三百條,根本就沒有對該條款涉及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和犯罪「情節較輕」作出明確的立法規定,也沒有對「邪教組織」的概念作出明確的立法規定。但是,「兩高」的《解釋》卻把這些原文沒有立法的東西給憑空「解釋」出來了,而且還把宣傳品的數量塞進去作為量刑標準,並且把宣傳品屬性的鑑定權授與公安機關,它是偵查機關而不是立法機關,它沒有資格超越法律規範給什麼東西定性。這完全是故意破壞該法律條款實施的行為。

其三,「兩高」的《解釋》是惡意針對思想信仰用刑,該《解釋》第一條說:「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它說的這些實際上是崇拜者與被崇拜者之間的思想關係,這種關係本身是不傷害他人的表現。思想能殺人嗎?它能實施殺人放火、侵害財產的犯罪行為嗎?在社會生活中,信仰者宣傳自己的崇拜者是一切粉絲的共同反映,那麼,宣傳自己崇拜的明星是不是以其他名義建立的「神化」「鼓吹」行為呢?佛教徒崇拜法師是不是以宗教名義建立的「神化」「鼓吹」行為呢?中共黨徒崇拜領袖是不是以其他名義建立的「神化」「鼓吹」行為呢?中共黨徒被要求入黨宣誓是不是其「發展、控製成員」的行為呢?中共邪黨鼓吹近百年的「共產主義」一直沒有實現是不是「蠱惑、矇騙他人」呢?毛澤東曾經被鼓吹為「萬歲」,而他隻活了八十多歲就死了,這又是不是「製造、散佈迷信邪說」呢?世界上有那麼多法庭案例,沒有一個案例採信的證據是「思想」。那麼,「兩高」的所謂《解釋》把思想信仰之間的崇拜關係解釋為犯罪,這又是不是「製造、散佈迷信邪說」呢?

其四,兩高的《解釋》說:「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眾所周知,中共邪黨的政治運動、政治宣傳、階級鬥爭一直是被國際社會認定的邪惡說教與邪惡做法,如果法律上認為中國應該制定懲治邪教的條款,中共邪黨的特性一定最符合邪教標準,那麼人民幣上都印有毛澤東頭像,那是不是「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呢?

其五,「兩高」《解釋》第十六條說:「本解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8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1〕19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發〔2002〕7號)同時廢止。」這又是一個地地道道的謊言,既然這三個東西廢止了,那為什麼沒有釋放被這三個東西關進監獄的法輪功學員呢?它的執行力還在呀!它沒有廢止啊!這是不是矇騙他人的邪教行為呢?

因此,周強、曹建明對「兩高」推出的所謂《解釋》是負有主要責任的,它們對刑法第三百條的《解釋》不僅是涉嫌「濫用職權」的,而且是涉嫌利用迫害法輪功的邪惡說教破壞憲法和刑法實施的,更是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的,完全是推翻政權機關立法權的行為。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中【濫用職權罪】、【破壞法律實施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量刑要件。不僅如此,周強、曹建明對「兩高」過去推出的所謂《解釋》也負有主要的執行責任,所有被「兩高」《解釋》迫害入獄的、被迫害致傷致殘的、被迫害致死的,都有權利追究它們涉嫌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徇私枉法罪】等等刑事責任。

當今世界,國際社會普遍進入文明的法制國家,而且各國法律界的普遍立法共識是:法律是管行為的,而不是約束思想的。但是,唯獨中共邪黨是針對人的思想用刑的。

法輪功是一種思想信仰,行為上要求學習者做個真正的好人、圓滿自己的品德至更高境界。「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是法輪功學習者最基本、最基礎要達到的修煉標準,這樣的人在世界上的任何國家都是最好的人。而且,這樣的好人在自己被迫害中首先想到的是對方不要犯罪,甚至是花錢請律師告訴那些警官、法官、檢察官們不要故意參與犯罪。可是,法輪功學員為他們好的做法也成了被加重迫害的理由,它們甚至是去迫害律師。用中國老百姓的話講,這叫做「狗咬呂洞賓,不識好人心。」

筆者提醒:在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的十七年中,中共邪黨法院判決的法輪功案例都是冤案。即使是按照它們聲稱的中國大陸法律看:中共邪黨法院判決的所有法輪功案例都是冤案!

其一,被告人的身份是不是法輪功學員?法庭判決中沒有證據支持,完全是根據口供和指控進行枉法裁判。被告人的口供承認他是法輪功學員,就是法輪功學員了?有承認他的組織花名冊證明嗎?法輪功的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給法庭出具證明承認了嗎?沒有這個確鑿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身份,它那個判決書就出來了?這還不叫做枉法裁判?

其二,被告人是否信奉法輪功的「真、善、忍」?法庭採信的仍然是口供和指控。當事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符合「真、善、忍」標準,世界上也沒有一個能夠度量思想屬性的儀器,你中共邪黨的法庭又是用什麼「先進儀器」測定出被告人的思想是「真、善、忍」呢?這個證據是怎麼出來的,它那個所有的判決書中都沒有說明。

其三,「真、善、忍」的屬性是什麼?你這個中共邪黨的法庭是用什麼「先進儀器」測定的?又如何認定這個屬性是所謂的「邪教」?法庭沒有這個確鑿證據就判決被告人參加邪教了?

其四,被告人擁有的書籍、資料是什麼屬性?該屬性符合犯罪行為使用的危險品範疇嗎?法庭怎樣測定這些書籍、資料的屬性是危險的?沒有這個確鑿證據就判決這個屬性是犯罪了?

其五,被告人把法輪功的資料送給他人構成了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概念和犯罪情形了嗎?法庭的判決書中根本就沒有證據證明接受法輪功資料的人受到了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更沒有證據證明這個過程中有什麼樣的國家法律不能實施。

筆者說的以上五條理由適用中共邪黨法庭所有涉及法輪功學員的判決案例。而在具體的案例中,還有更多的理由對這些冤案提出質疑。

筆者說過:「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是法輪功學習者最基本、最基礎要達到的修煉標準,這樣的人在世界上的任何國家都是最好的人。而就是這個最基本的功夫就讓中共邪黨的最極端迫害破產了,它堅持十七年的迫害,除了讓人們更清楚的看清了它的邪惡流氓本質以外,它並沒有得到其期待的結果。但是,迫害法輪功的政治流氓手段曾經是它認為最豐富的政治經驗。在迫害新疆、西藏、內蒙古等少數民族的時候、在迫害各種宗教中、在中共發動的歷次整人運動中,中共的殘暴手段都非常管用。其中一個最大的原因就是它逼迫對手、誘騙對手實施暴力反抗,從而達到了它要將對手妖魔化的目地,然後它再動用強大的暴力去殺死那些無力的、甚至是手無寸鐵的弱者。可是,在「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在法輪功學習者面前,中共邪黨它這個所謂的「政治經驗」就不靈了,反而讓它大傷元氣、徹底曝光其邪惡真相,其聲稱:要在「三個月消滅法輪功」圖謀也徹底破產了,不僅是它再也調動不了強大的社會資源對付法輪功,就是它最強力的司法資源越來越弱,輿論抹黑宣傳更是普遍躲在背後發小道消息。而法院和檢察院是最後能夠動用的邪惡資源,但是它們都維護不了這場迫害繼續進行了,它把自己迫害倒了,中共邪黨的路已經沒有了,它已經走到其歷史盡頭了,清算它的力量已經進入了它的體制中佔據了主導地位,那些曾經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家夥,不管其職位多高都在被大量的清除中。

綜上所述,最高大法盲周強、曹建明的犯罪事實已經明確,證據充分、確鑿、有效,等待它們的必然是嚴肅的清算。

中共最新當局上臺以來,反腐、抓民生剛剛獲得一點民意認同,他們本來應該做的更好才對。可是,這些剛剛獲得的一點點本錢就被其邪惡勢力用作迫害中國人,是不是覺得自己真的都是什麼東西了?

周強、曹建明是什麼東西?筆者說它們不是東西,它們一定不服。它們覺得自己是最高大法官、最高大檢察官,覺得自己的法律水平最高了,這個就是什麼東西了嗎?可是,在它們搞出來的那個《解釋》中還有更搞笑東西出來了,它們的所謂《解釋》聲稱「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老百姓上網看點被非法定義為「邪教」的信息比那個【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判的還重。可見它們的法律水平多麼搞笑。

可是,「兩高」它們這麼高的法律水平在「南海仲裁案」中卻沒有敢站出來為國爭光。這個案子本來就是百分百的勝訴,周強、曹建明等國內幾十萬法官、檢察官,幾百萬法律工作者和學者竟然沒有一個敢上國際法庭的。

既然它們還要假借法律名義迫害法輪功,那麼筆者就再給它們提出一道法律問題看看它們究竟是什麼東西。

筆者今天就揭開一個中共邪黨在國際上的最大醜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聯合國會員國身份和常任理事國身份都是假的!

眾所周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的最早時間是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第26屆會議。也就是根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的結果進入聯合國的。該決議稱:「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可是,在此之前,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就沒有加入過聯合國、更不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何談恢復它的權利呢?那一切都是中華民國的權利!

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為了表達抗議而離開聯合國會議,結果這種抗議不僅沒有獲得正義的支持,反而被邪惡佔據了其合法的席位。今天那個中華民國政府還是那麼不爭氣,還是不敢承擔整個中華民族的領導責任,做的事情在政治上也僅僅是臺灣那一點點利益,所以被中共邪黨叫做「台獨」。

因此,筆者認為聯合國和國際社會都欠了中國人的債,他們應該還給中國人一個公平的法律地位。不僅中華民國政府有權利提出和要回合法席位的訴求,聯合國其他任何一個會員國也都有權利提出驅逐「中華人民共和國」假聯合國會員國的議案,美國政府更應該這麼做,因為是當年的美國總統尼克松為了討好中共而欠下的債,美國政府應該改錯了。(聲明一下,這是筆者的看法和觀點,是講清真相,而不是政治訴求。筆者沒有政治訴求,更沒有政治行動。)

如果國際社會真的提出驅逐中共在聯合國席位的法案,我看中共的兩個最高大法盲怎麼能證實他們有真實的法律水平?

筆者在此只想告誡那些仍然執迷不悟的中共體制中人,不要再糊塗了,不要利令智昏,不要再相信中共邪黨會為你承擔做壞事的責任。這個「黨」它是一個組織,它不是人,它是不受法律約束的,而法律管的是人,無論那個「黨」它犯多大罪,它沒有用於承擔法律責任的人身,在清算它的時候都是執行它政策的人替它承擔責任。希望你們明智。

筆者再提醒那些執迷不悟做壞事的,中共邪黨在十七年的針對法輪功學員迫害中,那些積極參與其犯罪的邪惡之徒沒有一個有好下場。有許多現世現報的案例:有的在抓捕法輪功學員過程中遭遇車禍、意外、暴病死亡;有的站在大街上公開大罵法輪功,並且聲稱「不怕報應」,結果回頭自己撞死了;更多的惡報案例中,許多為了轉化法輪功學員的邪惡之徒,它們經常大罵法輪功學員「腦子有病」,這個話都成為它們的口頭禪了,而且還一度成為流行語,至今還有許多不明真相的人在用。正是那些大罵法輪功學員「腦子有病」的邪惡之徒在後來得到的惡報中,死於腦腫瘤、腦出血、被車禍等意外事故撞碎腦袋的家夥非常多,全國各地都有。這都能是偶然的嗎?今天被「反腐」打下去的有幾個不是在過去參與過迫害法輪功的家夥,它們能幹出那麼多壞事是不是「腦子有病」呢?

中共邪黨這個邪惡指令《解釋》下來了,必然會有一些執行這個邪惡指令的家夥因此遭到惡報。因此,筆者在此撰文給中共體制中那些糊塗的再提這個醒,迫害法輪功、迫害好人本身就是「腦子有病」。周永康、薄熙來、李東生等等是不是「腦子有病」?它們都在監獄裡呢。儘管周強、曹建明涉嫌對它們重罪輕判,但是它們欠下的一定要還,在大清算中,誰能逃過?周強、曹建明涉嫌刑事犯罪的證據已經成立,能因為它們是大法官、大檢察官而逃過清算嗎?希望那些還沒有犯罪的選擇好。

2017年2月8日星期三

作者提供,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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