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良心遭遇政治

【新唐人2017年03月23日訊】 您看過記錄片電影《紐綸堡大審判》嗎?今日看後,感慨頗多。如有機會,建議您看一看。

影片的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戰勝國討論如何處理納粹戰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羅伯特堅持主張進行一次公開、公平、公正的審判,用法律讓罪人服罪,以公正培育正義,以理性鞏固和平。

第一國際法庭(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也隨之誕生。這場審判從一九四五年十一月開始,經過216次開庭,於一九四六年十月結束。(另一場大審判是東京審判,主要是審理日本戰犯,從一九四六年五月開始,開庭818次,歷時兩年零七個月)。

內容是:紐倫堡審判開庭時間距離二戰結束僅六個月,當時納粹政權雖然崩潰,但民眾並沒有從數十年的納粹理論毒害中清醒,一些普通的德國士兵認為,自己雖然參與戰爭,但只是履行義務,不是犯罪行為。這場審判的意義非常重大,審判中法庭展示的證據、法庭辯論和判決所挖掘的真相震驚了全世界。德國在這次審判後開始深刻反省二戰罪行,民眾從納粹謊言中驚醒。

審判前,希特勒和追隨他的幾個高級頭目自殺的自殺,失蹤的失蹤,隻剩下二十一人接受審判。判處十二人絞刑,三人無期徒刑,二人二十年徒刑,一人十五年徒刑,一人十年徒刑。宣判德國政治領袖集團、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務處、黨衛隊為犯罪組織。

後續審判起訴的是當時為納粹德國提供戰爭資源的人,如工業家、軍事人員還有集中營醫生、看守和一些不太著名的戰犯等。超過五千人被控有罪,八百餘人被判死刑。

1、審判醫生(針對在戰俘和集中營囚犯身上做醫學實驗)

2、審判法官(針對利用法律迫害猶太人的高級司法官員)

3、所有參與納粹罪行的人基本上都接受了審判,不一一列舉。

影片看到這裡的時候,我深深的思考一個問題,當良心遭遇政治,作為人來講是選擇良心還是選擇政治?

坐在被告席上的有許多是德國法官,有一些甚至是制訂法律的人,許多人在法庭上宣稱自己無罪,認為自己只是作為一名軍人或公民在履行義務,自己遵守的是德國的法律和職責。

但法官明確告訴他們,為什麼他們被判有罪:最重要的原因是,他們執行了當時有效、但實質是惡的法律,人類頭上還有自然法存在,那就是良知,就是道德底線,就是對人類生命權的尊重和不同文化的兼容。當法律成為一種當權者施虐的幫兇時,每一個人應服從自然法的召喚,而不是以職責所在、以服從命令來開脫罪行。事實上,當年有些正義法官抵制希特勒制定惡法,所以說是有選擇的,那些沒有抵制惡法而助紂為虐的法官,現在成了被告,成了歷史的罪人。

電影以真實的場景、生動鮮活的人物將歷史再次呈現給我們,不得不深思啊!尤其是主動或被動捲入迫害法輪功人士的所謂案件的公檢法司和「610」人員,更應該站在未來的角度上,重新思考,安排好現在。在歷史的深刻教訓中負責任的反思,最終能為自己和家人贏得一個未來。

紐倫堡法庭建立的良知是人類社會的最高準則「自然法永遠高於社會法」這一原則。延續到今天,江澤民和追隨他迫害法輪功的集團被國際法庭起訴,就是基於這一原則,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政策就如當年希特勒的那個惡法,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定性。許多公檢法、政法委「610」人員在辦案中常說的是:法輪功是國家定性的,當向他們要憑據時,因為沒有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所以拿不出來,說是內部命令。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只是他信口雌黃的一句「法輪功是×教」(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隨即,人民日報發表評論文章。這些能拿來當法律來實施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立法機關,即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制定法律。

2、「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依據,起訴和判決書上都提到依照的刑法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刑法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是針對邪教組織,法輪功不是×教。二零零零年公安部二十九號文件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三家共同指出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報重新刊登這個文件,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新華網也刊登了上述文件。所有的法律條文上找不到法輪功是×教的依據。其實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假借法律陷害無辜。即使根據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和規定,修煉法輪功也是合法的。

3、江澤民對法輪功的污蔑和制定的對法輪功學員要「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很明顯是公然違法犯罪,罪惡深重,制定與執行這一系列政策的人也是在違法犯罪。

從構成犯罪的客體看,一個法輪功學員沒有能力或權力導致一部分或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也就是從打壓時至今日十八年中,偵查、檢查、審判機關都沒有證據證明哪部法律、法規因法輪功學員而得不到「實施」。也沒有被侵害的客體。法輪功學員的言行(講真相),還是用來講真相的物品、材料,大體涉及談到三方面的內容:

1、法輪功學員這些年始終在講述、告訴人們,法輪功是按照真善忍的世界觀、價值觀做好人,修心健體,這些都是屬於精神、信仰層面的,是人自己認識的選擇。

2、對多年來因信仰遭受迫害和誣陷,加以澄清披露。如:法輪功學員分析天安門自焚是導演出來的,並非真實事件。這些內容對社會對人不產生任何危害。

3、對執政黨及迫害的元凶江澤民的曝光與歷史評價,屬於言論自由,同時,警醒人們理智的思考問題。

歷時十八年之久的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政策,就像當年希特勒的那個惡法。時至今日,執行江澤民命令的主要頭目都成了階下囚,現政權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法規也是為了清算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準備的。如果再迫害下去,將來被懲治的將會是誰呢?

作為公檢法司的人員,在法律遭遇強權、惡政的危機時,如何做到當下明哲保身、未來全身而退呢?其實,明白的人是越來越多了:

1、二零零九年二月,瀋陽皇姑區法院對四位法輪功學員藺懷宇、趙國良、蔡宗斌、劉桂鳳免於刑事處罰。

2、二零一零年七月,廣州法輪功學員孔宇潔被天河區公安局抓捕,歷時半年多刑事羈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被無罪釋放。

3、二零一二年,河北省邯鄲市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王愛英、王洪亮提出的上訴,二審將案件發回重審,而後,河北省武安市檢察院提出撤訴,原一審有罪的判決被推翻。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99號刑事裁定書將案件撤銷,王愛英、王洪亮平安回家。

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人,北京法輪功學員龐友被陝西宜川縣法院判「免於刑事處罰」平安回家。

5、二零一六年四月,河北省張家口檢察院作出決定:法輪功學員楊建平免於刑事起訴,釋放回家。

6、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遼寧省鐵嶺縣法院將李士錦、林有艷兩位法輪功學員的案子退回到檢察院,檢察院免於起訴,無罪獲釋。

7,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遼寧丹東元寶區檢察院撤訴,兩位法輪功學員任平、紀麗軍無罪獲釋。派出所退回紀麗軍家屬交的五千元錢。

不一一例舉了。

現政權提出「重大決策責任終身制」,這就是為追究江澤民罪惡而為他量身定制的。「紐倫堡大審判」即將在中國上演,機會不多了,請君三思!

──轉自《明慧網》

(責任編輯: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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